浅析微商的法律规制
作者:程聪 发布时间:2016-11-18 浏览次数:2107
【摘要】如今,电子商务已经不是一个新鲜词,网络功能的不断更新使得网络交易也在不断的发展,但是作为社会发展的一个方向,网络交易的制度性建设总归是滞后的。“微商”即网络交易的一个产物,随着网络交流这一社交平台的发展,微商代表着这一时期的技术发展的形式,信息化的推进不仅带动着技术的革新,也牵引着整个社会的变化。因微商相对接近我们普通人的日常生活而被广泛关注,也引发了诸多的问题。交易的安全、权益的侵害、交易的管理等问题,还有很多值得规范化的困境,微商作为商业运营模式需要更多的规范和引导。
【关键词】微商 法律规制 责任
微商是随着社交平台的发展而不断建立的,也是一种新的网络交易形式,因网络发展的迅速,导致人们还未弄清这个事情就已经有很多变体出现了。现有的情境下微商还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因此对交易的规范还有很多问题要理清,当然我们需要规范的不仅仅是概念上的问题,而是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这种脱胎于传统的电子商务形式其实也并不一定有多新鲜,曾经就有很多公司采用直销的模式打开市场,只不过现在很多事物都搭上当前发展迅速的网络环境这列快车。正因发展迅速,很多问题暴露的也快,消费权益的维护及运营管理的空白也使得很多问题不能依靠现有规范解决,关于法律的适用问题也有很多值得探讨的地方。
一、经营主体的问题
首先,网络交易平台
对网络交易平台来说,其主要责任就是监管责任,主要是对授权及代理商的信息审查,当然,相对于微商来说,网络销售平台对此能尽到多少的审查权利还需要进一步探讨。《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审查义务,对信息的管理有一定的责任,但是就微商的性质来说,本就无明确的定义,内涵外延的不清晰,使得交易平台的提供者亦难建立明确的审查制度。对企业类的供应商资质的审查,及注册信息的审核诸多方面都能很好的规范,但是如果是个人的“代购”行为,是否还能进行审查,个人的销售大都是未进行商业注册的,这个责任《网络销售管理办法》并未有明确的规定。
当前个人信息的泄露也是网络诈骗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而获取信息的渠道也有通过这些交易平台,即将实施的《网络安全法》对网络安全管理有了明确的规定。现在的网络诈骗花样繁多,但是都是通过这些交流平台和沟通工具进行的,净化网络环境对平台的管理很关键,而且相比较而言对企业的管理有更多的方便性。当然交易环境的规范还有很多条件的限制,运营规范还需要通过对交易过程有一定的规制。
其次,个人交易的定义
目前网络上微商的主体主要是个人,以白领和学生为主要群体,这类人群主要是年轻人,从产品的使用到交流圈来说都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当然其实从总体来看,经营主体是极其复杂的,而且是没有任何的限制条件的,其中包括很多自由职业者,这也对监管带来说有很大的难度。微商作为一种经营行为,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作为一个法律主体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此主体的外延还有待探讨。至于微商是否应当界定为私人之间的交易行为,本就有待商榷,有很多学者将企业借助个人交流平台的销售行为排除在微商之外,笔者亦赞同此论,企业的销售行为可根据现有法律进行规范。如果是企业类的用户通过微商进行销售,可以适用消法,因此有人认为个人通过朋友圈的交易不应适用消法来规范,可以适用合同法来规制。笔者认为这样的方法不够严谨,企业与个人之间的交易也是可以适用合同关系的,而个人之间的交易如果不能适用消法是否对某些权益的保护范畴不够,个人购买商品用于生活消费,是符合消法规定的范畴的。
二、微商的发展
鸡汤养生,段子益智,这是网络流行时尚的总结,而当下的营销策略也是丰富多彩,因关注群体庞大,而微信用户的增加使得微商也是平地崛起,这些掺杂着各种片段化的海量信息,对消费者的选择产生了很大的不确定性。以手机为社交软件构建信息网络极其方便,营销信息为“轻决策”范畴,而便捷、快速的消费支付方式,缩短了消费刺激。 这种符合现代都市社会的交易方式传播速度特别快,与传统商贸相比确实成本低廉,与现在发展迅速的物流相衔接,微商的确有其自身便捷性的优势。当然,微信的联系人数量上本就有限制,这也使得此类经营在当前的环境下也只能从事小规模的经营,而且交易中是隐私性与公开性并存,公开性体现在交易信息的公开,隐私性主要体现在交易过程是在个人之间形成的。
微商与传统的电商在经营主体、销售方式等方面不尽相同,使得法律的适用遇到了诸多障碍,且具有跨地域性,数量众多且难以统计,交易的信息也难以固定化、公开化。 我国先后有《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无店铺零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规范,规制效果亦不明显,对电商的规范还主要是针对企业,规制的落脚点还是交易安全方面的内容。网络交易的迅捷使得传统的司法理念也需要很多的转变,纠纷管辖、证据规则、合同关系等是其中主要问题,随着微商的发展,可以从现有法律规范中选择性适用相关规定。
三、微商引发的产品问题
当前因微商引发的产品问题层出不穷,质量问题是最为普遍的问题,而权益的维护还有很多不便,现有的监管因信息不畅,证据收集也困难,工商、税务部门亦难插手。因此可以说,正因为交易的方便快捷,导致了售后的问题频发,而本身的取证困难,增加了更多的问题。
首先,微商的形式是多样的。因市场准入便捷,操作简易,因此可以轻松成为卖方,无注册,无担保,无评价,总体来说微商的形式是以便捷冲抵服务。这也使得部分的非法活动易渗入,微商中的传销也是依托此平台出现的典型的一种不法形式。传销一个词概括就是“无货”,是通过发展下线,拉人入会的形式进行,对销售的商品却一无所知,而传销组织与微商相结合,打破了传统的“无货”的形式,但是其它方面还是很相似的。 漏洞是不法行为渗透的基点,补漏的形式有多样,我们所要追求的应当是形成一种良性的运作机制,对漏洞以源头式的打击为重点,当然有学者提出就此应严格微商准入的管理,但是严格的市场的准入势必会影响微商的简易特性。
其次,支付方式的问题。第三方网上支付的个人信息保密性一直是一个问题,在网络管理上看,我国没有一个特别规范而具体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从微商的交易看,还没有形成相对统一的支付方式,付款的风险也增加了。因是网络交易,网上支付的可能性比较大,当前网络支付的主要问题一方面是错误支付,另一方面是资金监管。就前者而言,还没有一个错误支付的相关处理制度,第三方支付机构亦无具体的处理规定;就后者而言,资金的风险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技术问题,既要防止个人未授权的欺诈行为,又要针对支付平台的遭受非法篡改进行管理。而微商的行业规则也没有形成,所以对于先行支付还是货到付都没有明确的规则,对资金走向的风险没有很好的监管机制。第三方的网上支付因与其他金融行业的运行有关联,因此在规范网上支付的制度上可能涉及的问题比较多,本文亦不在此讨论,可以明确的是消费者在交易中信息是不对等的,交易的安全应当是首要考虑的问题。
再次,产品质量的问题。同曾有的电子商务一样,微商的经营者对产品的了解度不算高,虽然有部分销售者是自身也使用产品,才对外销售的,但是事实上,同专业的销售比较,微商经营者对产品大多停留在了解的层面。微商产品的供应层级本就比较复杂,很多代理的身份并不明确,供应的渠道也多种多样,当前微商也一直希望扩大经营范围,但是在“朋友圈”中所体现的各式各样的商品款式及聊天记录摘选都是商家一方的行为,小代理的鼓劲宣传随处可见。当下的电商规范都显力道不足,这类如小广告产品的质量经手多次后更是没有保障。这也同微商的交易方式有一定的关系,当然网络交流平台的设立初衷并非为商品交易,而交易的规则也类似最原始的简单商品贸易,但是如今的交易已经呈指数级的增长,如若是小宗商品问题也许产生于个人关系的淡化,如若是贵重商品,问题则可能增加矛盾数量,导致社会的交易环境不稳定,因此,微商的管理应当是从整体市场的规范着手。作为最为重要的产品质量问题,通过交易环境的规范,取得监管的效果还很难说。
最后,售后的问题。现在所暴露出来微商的另一问题是诚信经营的问题,因微商本就不是正规的商品经营者,服务意识就不强,但是基于熟人等其他关系,仍依据一定的办事原则,当然这种约束力是有限的,这也使得法律规范的出台有其必要性。在产品宣传上,个人可以刻意夸大产品本身的功效,对缺点等避免提及,造成消费者认识不清,这也应是一种违背诚信经营行为,不少商品质量低劣,甚至售假,造成维权困难。 当然现在的微商主要经营的是护肤品、食品等产品,因销售方本就未有售后意识,且此类商品产生的问题可能产生于上游供货方或配送方,这也使得迅速发展的微商难以得到良好的口碑。
四、微商的规制
1、微商主体的法律义务
微商亦是商事活动,商事活动的范围被民商事活动所覆盖,商事活动是以盈利为目的,具有营业性的民事行为,包括非商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活动,电子商务亦包括自然人之间的电子商务。 针对上文中微商是否适用消法问题,笔者认为,明确规范是有必要的,但是既然当下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应当援引适用,商事活动的主体的民事行为自然应有民事义务。微信买家符合消法的主体资格,微商也符合消法中经营者主体的规定,主体上看是可以适用消法的,但是笔者认为不应过于拘谨于严格准入机制。从主体看,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微商的主体有一定的差异,但是能否适用该法,不是由于主体的差异,而是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问题。从买方的权益保护上来说,对相应的法律可以作扩大解释,对展示产品的图片等资料而发布的信息,可以认定为符合广告的性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上可以适用《广告法》。从监管来说,当前的微商销售平台与工商管理部门加强沟通,通过信息化方式是可以解决普通的侵权和违约行为的。微商交易中,买卖双方形成交易,双方是一种合同关系无疑,基于合同针对存在一定缺陷的产品而追究一定的赔偿责任也是无疑的。在当前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依据消法等法律的规定,规范微商行为是有必要的。且微商行业是一个松散式的个人交易,笔者认为在引发纠纷时是可以适用相关法律的,但是在市场运行规则上是否适用还应慎重。
2、微商的准入
对行业的前置审查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行业的特殊性,微商的门槛低,但是如果作为一种私人之间的交易,本就是为简便而产生的交易模式,是否会因准入机制过严而产生更多的问题,是否需要对准入的门槛设定严格,还是应加强交易过程的监管,笔者认为,这是微商进一步完善的重要方面。现在能够援引适用的法律规范为《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且有争议,法律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加强管理既要通过进一步完善立法,对现行微商市场准入监管模式做出相应调整,还需在微商准入措施上,引入信息化、网络化等手段和方式,逐步建立起适应微商市场发展需要的市场准入监管网络。传统的商业模式对法律后果都有明确的规定,在保护合法利益上,微商也可以参照现有的法律制度,并非一定是严格准入,有权实施管理的机构是微商服务平台和各地的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现在微商服务平台有类似“拉黑”、“限权”等部分规范。对执法部门是否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有待商榷,但是从职责和执法方式看,授权该部门是可行的,依情形依法作出处理,追究责任。笔者认为,即使需要建立市场准入机制,也应以登记等简便方式进行,不应对微商经营能力提出过高要求。
3、交易过程的规范化
微商的管理进一步加强是必要的,对当下的质量问题,服务问题,支付问题及相应的法律责任问题,都需要法律规范来确定。若是微商行业已有的部分行业规则,则不需设立新的规制,不能因虚假广告及交易安全就放大监管问题,如电子证据的特点是容易删改,这类消费者很难搜集的证据,可以在制度上进行规范,但是如有些学者提出的个人交易亦需工商登记,笔者认为就大可不必,微商监管的空缺不是在于商家的参差不齐,而是交易过程的不安全性和救济途径的缺失,注册登记制虽然能够方便查证和管理,但是对微商的特殊发展模式无疑是一项不利规定,如果微商纳入现有的电子商务行业,仅仅想将原有的电商法律规范套用在其上,只会适得其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