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配偶方追究“第三者”侵权责任探究
作者:张海霞 发布时间:2016-11-24 浏览次数:2111
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自由”理念得到广泛发展,婚姻自
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近年来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数量日益增多,其中,婚内出轨是众多影响婚姻稳定性因素中最主要的一点。
一、相关理论依据及构成要件
第三者在我国并非法律术语,它是对破坏合法婚姻行为人的俗称,现行婚姻法并未对第三者行为进行相应法律规制,但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笔者认为,重视义务是配偶权的核心。配偶权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与排他性,它是一种对世权,即第三人不得为某种行为,否则,与过错配偶方共同构成侵权。
第三者是否构成对配偶权的侵害,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笔者将之概括成行为违法、事实损害、因果关系、主观故意。首先,第三者与过错配偶方共同过错行为是对婚姻法一夫一妻法律制度的挑战,是对忠实义务与配偶关系的侵害,是对合法婚姻的挑战;其次,第三者通过与过错配偶方通奸、骈居、重婚等形式侵害了无错误配偶方的权益,包括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第三者的行为在给无过错配偶方精神带来痛苦的同时,也是对合法婚姻共同财产的侵害,它极有可能造成夫妻共同财产的减少;最后,无过错方产生人身或财产损害是基于第三者与有过错配偶方的共同侵权行为,同时,第三者对于这种损害主观上是故意的,这里不仅是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即促成或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这几点缺一不可,否则不能认为第三者构成侵权。
二、国外及港台地区的相关规定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向有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也明确可要求少分或不分给过错配偶方夫妻共同财产,但对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行为,没有规定如何进行救济(即向第三者主张)。但国外很多国家明确在民法典中进行了规定,我国香港、台湾地区也有类似立法。《法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得以归咎于对方的事件,且此事件已构成违反或一再违反婚姻的责任与义务,除得请求离婚别居外,对他方及与之相奸之第三人,并得请求损害赔偿。《日本民法典》也有相似规定。
三、关于“第三者”侵权几点想法
笔者认为,我国婚姻家庭法律虽未对第三人侵权规定救济方法,但从有效维护无过错配偶方权益角度来看,应当给予无过错方救济途径。笔者建议,虽然家事法律法规中未有明确规定,但第三者侵犯配偶权,其本质是一种侵权行为,可以通过《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主张。例如《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返还财产,赔礼道歉等八种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第三者与有过错配偶方共同侵权,可导致合法夫妻共同财产的减少,也会带来无过错配偶方社会评价的降低,无过错配偶方可根据自身情况,要求第三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三者介入合法婚姻,对无过错配偶方的精神可能造成损害,具体表现为精神压力、精神痛苦等,笔者认为,无过错配偶方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2条向第三者主张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