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危险驾驶案件增多形成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袁昕明 发布时间:2016-12-09 浏览次数:2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首次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危险驾驶罪自进入刑法视野以来,使得社会喝酒驾驶的风气得到了很大的遏制,也使得很多人能够自觉执行喝酒后不再开车,但是目前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机动车已成为人们日常必不可少的出行工具,又因为我区历来有以酒待客、劝酒的风俗习惯,特别是城郊结合部和农村,由于其地域广阔、民风民情淳朴、人们可支配的空闲时间较多的特点,都使得危险驾驶存在着潜在多发的风险,笔者以淮安市洪泽区法院,近年来审理的危险驾驶案件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案件审理的调研,以其发现危险驾驶此类案件形成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一、呈现特点
1.案件总量较大,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至2016年11月,该院共审理此类案件983件,年平均审结约164件,约占年审结刑事案件的40%、且均为醉酒驾车类案件。
2.涉案车辆主要是汽车、摩托车,变型拖拉机,特别是摩托车较多,醉酒驾驶摩托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占此类案件的75%,并且绝大多数案件是在行驶途中被查获,查获案件中,无证驾驶或无牌照摩托车较多,有的是因为对相关制度不熟悉而未依法对车辆进行登记,也有的是为了节约经济成本,不惜钻制度的漏洞,没有登记和领取摩托车驾驶证。
3.涉案人员多为工人、农民和无业人员,涉案农民和无业人员占涉案人员的近八成以上,这类人群由于文化程度偏低平时,往往忽视对法律的关注,认识不到危险驾驶刑事归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4.年龄段涉老年、中年及青年多个阶段层次。
二、原因分析
1.法制意识单薄、安全观念不强。很多涉案人员对醉酒驾驶认识不足,只是认为,小酒喝喝、无碍大事,认识不到危险驾驶车辆对道路安全、人身及财产造成的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特别是农村和城郊结合部,由于危险驾驶等法律宣传的不到位 ,造成部分人对危险驾驶的认识不足,甚至有些人根本不知道危险驾驶已构成犯罪。
2.驾照考核制度的不完善是危险驾驶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对驾驶申领没有学历限制,门槛限制过低,加之部分培训机构受利益驱动,盲目追求高通过率,对交通法律法规的培训采取自学的方式,使得很大一部分人在相对短的时间内就考取了驾照,交通安全意识不足,特别是现有摩托车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更是流于形式、缺乏管理,这也是酒后驾驶摩托车的部分人并没有领取摩托车驾驶证就直接上路和摩托车无牌照、无证驾驶或有证超期限驾驶频发的重要原因。
3.饮酒、劝酒等特有的酒文化。由于历史传承下来所特有的酒文化,社会上普遍有着以酒待客、以酒会友的风俗习惯, “何以解忧、唯有杜康”,“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特别是随着人们对商务公关、婚嫁、生日、生子等喜庆之事的日益重视,酒席越办越多,酒的作用越来越特显,演变为“无酒不成席、无酒不成欢”的地步,特别是县区的城郊结合部和广大的农村,由于其地域的广阔性和特有的热情好客及淳朴的风俗民情和时间的自由性,或遇有事、或来客,“饮酒成习、劝酒成风,虽然醉驾入刑越来,酒桌上劝酒之风有所收敛,但受根深蒂固的酒文化的影响,一些人好逞强、经不住别人的劝酒,事后在酒精的兴奋作用下,很容易醉酒驾驶,造成犯罪。此外男性作为社会活动的主角,因工作及生活需要、参加各种应酬和交往普遍大于女性,此外男性与生俱来的豪爽和义气,使得他们经常碍于情面,不得不喝及不醉不休,还有一些工人和农民有喜欢在家喝酒的习惯,他们往往在做工或劳作后有借酒解乏的习惯,喝完酒又去上班或有事,匆忙中往往意识不到自己已醉酒或醉驾的危害,使得危险驾驶案件增多,
4.一些人对酒驾存在误区。有些人没有意识到醉驾摩托车也属于醉驾范围,认为醉驾仅是指汽车而不是摩托车或农用三轮车,所以酒后驾驶农用三轮车或摩托车时毫无顾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施,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所谓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和摩托车、拖拉机等。
5.过于自信、心存侥幸。有的驾驶人员过于自信,有心存侥幸心理,认为自己的驾车技术过硬,饮酒驾车不会出意外;有的认为酒量大,即使喝多别人也看不出来;还有的认为喝过酒后酒马上就散发了,也不会被查到,侥幸心理致使部分人漠视法律规定、放松安全警惕,至安全意识抛至于脑后。如在该院审理的危险驾驶案件中,被告人是头天晚上饮酒的,第二天开车上路,他自认为晚上一过酒已醒不会被交警查到,结果第二天早晨被查到;过于自信、心存侥幸,也是危险驾驶案件增多的重要原因之一。
6.酒驾后的成本不高。酒驾后的成本不高,没有真正起到让行为人痛定思痛和起着威慑作用的效果.。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缓刑适用的条件可知,判处拘役的,只要被告人醉酒程度不高,未造成交通事故或造成轻微型事故但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认罪、悔罪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那么原则上可以适用缓刑。且一般是只要在案件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 或者有坦白或自首情节,法院一般都给予判处缓刑。缓刑是一种限制自由刑,并非剥夺自由刑,所以起不到强有力的威慑作用。轻刑化处罚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此类案件高发的原因之一、因犯罪成本较低,所以造成危险驾驶案件多发和屡禁不止。
三、对策建议
1.加强普法宣传。提高法律意识。危险驾驶行为的治理,需要司法、行政、宣传、服务行业等社会多方面之间的协力配合。要广泛宣传酒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以及微博、微信等自媒体、法院要通过”送法进社区,送法进农村、进工厂、进学校、进机关“等”五进“活动和通过开展巡回审判、以案释法、判后答疑及加强法律释明和设立审务工作站及大湖巡回法庭等多种形式,到农村广泛开展危险驾驶等专题宣传,加大教育宣传力度,扩大教育效果,并通过向媒体及社会公布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不断宣传打击成果,使严禁醉驾行为,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最大限度地遏制酒驾行为的发生。
2.加大查处力度,打破侥幸心理。公安机关须加大对酒驾、醉驾行为的排除,将日常检查和集中专项整治相结合,对于危险驾驶行为采取严格的执法理念,做到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处罚一起,以此促使部分人放弃侥幸心理,强化公共道德和公共安全意识,自觉约束酒驾和醉驾行为,努力压缩醉驾行为滋生的空间。
3.培养积极健康的酒文化。传统的斗酒、劝酒陋习助长了醉驾之风,随着汽车和摩托车逐渐走入寻常百姓家,醉驾或酒后驾车的背后,在本质上是交通安全、交通文明和醉驾不良恶习之间的冲突,是交通文化和酒文化之间的冲突,如何在二者之间寻找平衡,醉驾入刑已从法律上表明了态度,要坚持和坚决将人的生命健康摆在首位,要从惨痛的教训中引以为戒,以促进健康酒文化的形成。
4.进一步规范驾驶人员培训、考试制度、严把办证、安全教育观。针对当前驾校为招揽生源, 恶意进行价格竞争,导致出现教学内容和教学质量”短斤缺两“的现象,要进行集中整治,注重法律法规内容的培训,提升学员的法律素养和安全意识,驾驶人员参与法律法规和安全教育必须达到规定的学时,从而提升驾驶人员的综合素养,使危险驾驶的行为能够得到有效的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