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作者:徐征 朱庆华 发布时间:2016-12-26 浏览次数:2171
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又对第三人享有债权的情形,此时就会涉及到对第三人债权的执行问题。对被执行人债权的执行问题上,现行法律规范只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民诉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执行规定》)中作了笼统的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范围,但因仅能执行到期债权,且在许多方面尚不完善,致使实践中存在认识不一,做法上不尽相同的情况。在此,笔者谈一下自己的粗浅看法,同法律界同仁商榷。
一、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概念
第三人到期债权是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案外的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执行规定》第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执行规定》第65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执行规定》第61条至69条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加以了具体规定,增强了操作性。在执行实践中,当被执行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无疑是解决“执行难”的一个重要手段。
二、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依据
根据《执行规定》第61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由此看出,启动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程序,必须有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法院对申请书本身不进行审查,只要写明被执行人不履行或履行不能的事实及第三人的基本情况,人民法院即可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并直接送达,以便第三人提出异议。《民诉解释》第501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必须是到期的、合法有效的可执行债权。
三、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条件
1.被执行人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只有当被执行人现有财产到了不能清偿债务时,才能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实践中,如何认定被执行人现有财产能否清偿债务?根据民法的公示公信原则,当被执行人名下的动产、不动产和有价证券被依法查封、冻结、评估、拍卖后仍然不能清偿全部债务,即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仍不能达到执行目的时,就可认定被执行人现有财产不能清偿债务。
2.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清偿期已届满
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必须已届清偿期限,有法定期限的以法定期限为准,有约定期限的以约定期限为准。一是关于自然到期债权的执行,即没有经过有权机关的确认,而是被执行人和第三人对债权债务自认的到期债权。二是关于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到期债权的执行,即经过公证机关、仲裁机关和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和第三人之间到期的债权债务的确认。
3.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的可供执行的债权
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合法,因违法犯罪所得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作为财产线索采取执行措施,而且人身利益不能作为履行标的加以执行。
4.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
因为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是申请执行人代位行使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否行使取决于申请执行人。如果人民法院不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而依职权直接执行,则将剥夺申请执行人的处分权,有悖民诉法的处分原则。被执行人申请代位执行的则应区别处理。如果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其申请要求对到期债权执行的,此种申请符合规定的情形,可予以准许。如果被执行人自己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那么对其申请代位执行的,应予驳回。
四、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程序
根据《执行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时应当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民诉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情况下,执行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但实践中做法不一,笔者建议,可将债权冻结和债权变现分开,第一步是债权的冻结,由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裁定冻结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告知其异议权。第二步是债权变现,向第三人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书(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在异议期内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但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法律规定所指的异议。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第三人按照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债务或已被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综上所述,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有效执行是体现裁判文书公信力和执行力的重要方面,正确理解和适用该项法律规定,对缓解”执行难“有着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