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公正高效、运行良好的审判机制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以及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和法官员额制度的推进,司法改革中凸显出一系列的问题,如民商事案件呈“井喷式”的增长速度,司法资源配置效率低下,“案多人少”矛盾不断激化等,因此加快建立公正高效、运行良好的审判机制迫在眉睫。

  一、“要素式”庭审及文书的提出背景及含义

  为了解决司法改革中的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提高司法“生产力”,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在该意见中最高院明确提出要遵循司法规律推进繁简分流,科学调配和高效运用审判资源,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严格规范审理复杂案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根据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社会影响等因素,选择适用适当的审理程序,规范完善不同程序之间的转换衔接,做到该繁则繁,当简则简,繁简得当,努力以较小的司法成本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同时要推进民事庭审方式改革,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可以直接围绕诉讼请求进行庭审,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对于案件要素与审理要点相对集中的民事案件,可以根据相关要素并结合诉讼请求确定庭审顺序,围绕有争议的要素同步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在裁判文书的制作中,最高院的意见中也提出我们要推行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根据法院审级、案件类型、庭审情况等对裁判文书的体例结构及说理进行繁简分流,复杂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有针对性地说理。新类型、具有指导意义的简单案件,加强说理,其他简单案件可以使用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简式裁判文书,简化说理。当庭宣判的案件,裁判文书可以适当简化。当庭即时履行的民事案件,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在法庭笔录中记录相关情况后不再出具裁判文书。 从最高院的司法意见中我们可以看出为了解决司法改革中出现的“案多人少”、“司法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的问题,最高院从多元化、全方位的解决机制,积极稳妥的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从该意见中我们发现最高院在有关民事案件中的庭审方式以及裁判文书的制作这两方面也给全国各地的法院提出了具有创新性、可操作性的指导意见,概括而言,就是对于一些争议不大、案件要素可以归纳出来的简单民商事案件可以突破原来的传统庭审模式和文书制作模式,运用“要素式”庭审进行审理,在庭审后对于文书的制定也可以采用“要素式”归纳制作裁判文书。那么“要素式”庭审及文书具体的含义是什么呢?

  “要素式”庭审是指根据案件相关要素并结合诉讼请求确定庭审顺序,围绕争议要素同步进行调查和辩论的庭审模式,推行“要素式”庭审,对于某些能够概括出固定要素的类型化案件,开庭前,告知当事人应首先填写要素表,在庭审中法官围绕双方当事人填写的要素进行法庭调查,对双方当事人均无争议的要素,法庭当庭予以确认;对有异议的要素,当事人单独举证、质证并发表相关辩论意见。而“要素式”裁判文书则是指对于某些能够概括出固定要素的案件,在撰写裁判文书时不再按照传统的裁判文书格式分开陈述原告诉称、被告诉称、查明事实和判决理由部分,而是围绕具体的案件要素,陈述原、被告意见及整合和法院认定的理由及依据的法律文书。

  二、“要素式”庭审及文书在金融案件中的运用

  早在2012年深圳市人民法院率先在其辖区内实行“要素式”审判,这一做法得到了其他省法院的效仿,江苏、浙江、山东、内蒙、陕西等地的法院相继发布有关改革成果和指导意见,均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在最高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后,使得这一做法更加具备了说服力和合理性,各地法院纷纷根据该意见的指导思想,同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将“要素式”审判的类型具体化,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制作指引》明确了以下几种案件可以适用“要素式”裁判文书:一是劳动争议案件;二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三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四是涉及抚养费、赡养费、履行离婚协议等婚姻家庭案件;五是其他适宜“要素式”裁判文书裁决的民商事案件。而在第五条中的其他适宜的民商事案件给各个法院以裁量权,这表明对于一些具体条件的商事案件也可以采取“要素式”进行审理和制作文书。

  在具体的金融案件中,对于一些争议焦点明确,法律关系清晰的案件运用“要素式”庭审及文书制作无疑是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一项重要的举措。在当今经济下行的形势下,金融案件也日益增长,对于一些金融案件,我们可以根据案件的特点制作诉讼要素表,将诉讼要素表在网站上进行公开公布,对于一些不会运用网络工具的当事人,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领取要素表,并由法院指导当事人进行填写。当原告向法院提供了相关的诉讼要素表时,我们可以在向被告、第三人送达起诉状副本时一并送达诉讼要素表副本,要求被告、第三人针对原告提交的诉讼要素表内容填写。被告、第三人在填写诉讼要素表时需对原告填写的诉讼要素表内容逐项作承认或否认的表示;对于否认的要素部分,应当写明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当事人已于开庭审理前填写诉讼要素表的,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对双方无争议的要素予以审查确认;对于双方有争议的要素应当重点审查,引导当事人举证和质证。这样既能简短庭审的时间,使得庭审的效率有所提高,又能真正围绕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开展庭审活动,真正解决当事人的争端和矛盾。当庭审结束后,我们可以根据诉讼要素表所罗列的当事人承认的事实和理由,以及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文书的制作,而不是按照传统的文书制作步骤进行制作。具体而言,就借贷合同纠纷类案件,我们需要罗列的诉讼要素表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几点:一、缔结借款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效;二、债权人有无实际足额支付借款本金;三、借款合同签订的时间;四、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五、有无偿还部分本金;六、有无偿还借款期限内约定的利息或逾期还款的利息;七、借款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利率、罚息、复利等);八、借款的计算期限;九、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十、担保人承担担保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效;十一、担保人承担担保的方式(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十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是属于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这些诉讼要素表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具有重要的作用。当事人在庭前填写了要素表,使得庭审要素前移,在庭审时,双方当事人就可以在法官的主持下,围绕争议的要素进行法庭举证、质证及辩论,对于无争议的事实则不需要再在庭审中重复举证质证。围绕着诉讼要素表,在庭审结束后法官进行文书制作时,就可以打破原来的四段论文书格式,将此类的判决书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信息;二是案件的事实部分,这一部分直接将案件的诉讼要素表罗列下来;三是裁判的理由和结果。这样裁判文书既简洁明了,同时使得裁判文书更加条理化,当事人更能接受这样的裁判文书。

  三、“要素式”庭审及文书的作用

  “要素式”庭审及文书作为司法改革中的一项举措,不仅显著提高了审判质效,也真正实现了案件的繁简分流。“要素式”庭审及文书在金融案件中运用,不仅减少了法官庭审及文书制作上的工作量,实现了庭审和文书的“瘦身”,同时也能实现案件的快速审理,快速裁判,减少了当事人因案件的长时间未决而带来的讼累。在一些简单的、法律关系明确的金融案件中如借贷合同纠纷上,庭前向当事人提供诉讼要素表,可以让当事人更加清晰的了解到自己的权利、义务及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促进当事人息诉,有一些案件,通过向债务人发送要素表,提前告知相关的义务,还能在庭审前就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提前解决了纠纷。“要素式”在审判活动中的运用,还能对当事人及社会民众日后的类似民事行为产生规范调整和指导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