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日,原告侯某(乙方)与被告科技公司(甲方)签订一份名为“代理销售”合同,其中载明:1.侯某在北京市某区代理产品是纳米空气净化网“窗户口罩”;2.首次合作款项:根据被告的招商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市场保证金叁万元;首次进货款捌万元,合计首次进货量423米;乙方应于合同签订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约定的款项,否则甲方有权取消合同。3.合同期限:合同有限期1年。4.价格约定:供货价格189元/米,销售价格380元/米。原、被告双方分别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后原告因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导致无法销售,以代销合同法律关系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双倍定金及货款合计25万元。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签订的是代销合同,是因原告在代销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应以代销合同纠纷予以认定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虽签订的是名称为“代理销售”合同,但根据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判断应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应以买卖合同纠纷予以认定处理。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案件法律关系的认定,不能仅仅从名称上来判断,应结合合同的内容,从具体的权利义务来加以分析甄别,最终确定具体明确的法律关系。下面对本案的法律关系究竟是何种合同关系加以具体分析。

  关于本案合同性质的确定。对合同性质的认定,不能仅从合同的名称或当事人的表述来确定,而是主要从合同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来综合认定。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代销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无名合同,其基本的权利义务通常可以表述为:受托方接受委托方的委托,为其代为销售产品货物等,并收取一定的劳务费而签订的一种合同,其本质是委托代理的关系,具有委托合同的性质。

  买卖合同纠纷与代销合同纠纷之间的区别主要在所有权的转移和劳务报酬的支付。买卖合同是货物所有权从出卖人转移到买受人;代销合同在货物未出售前所有权仍归委托方。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取得所有权后,如果再行出卖通过赚取差价获得利润;代销合同中代销方履行代销合同所付出劳务所应获得的报酬。

  本案中,合同约定的内容中关于代理产品、代理区域及代理权限等条款规定,表面上符合代销合同的特点。从所有权的转移方面来看,合同第2条规定:“首次合作款项:根据甲方的招商要求,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市场保证金叁万元;首次进货款捌万元,合计首次进货量423米;乙方应于合同签订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约定的款项,否则甲方有权取消合同。乙方现场支付定金3万元,大写叁万元整。”。基于上述规定,原告在交付市场保证金、定金的基础上,按照合同的约定的供货价向被告支付价款(统一进货价189元/米*423米=79947元,约等于首次进货款80000元),双方具有对价性,被告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原告。涉案合同第4条约定,原告应当按照被告规定的全国统一零售指导价380元/米销售。被告统一全国供货价为189元/米。原告获取的利润是销售价格与供货价格的差价,被告不向原告支付任何报酬。相反的是,原告要向被告支付市场保证金和定金。

  综上,从双方签订合同的具体的权利义务来分析,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而非代销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