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因当事人恶意串通制造虚假诉讼骗取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从而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有效遏制虚假诉讼,并从程序上增强对案外人合法权益的维护。2012年我国在最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中增加了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之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这是在我国立法层面中首次正式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然而,因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在我国立法中是一项全新的制度设计,所以在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本文旨在讨论第三人撤销之诉能否适用于已经生效的婚姻案件的裁判文书。

  一、离婚之诉中是否存在第三人

  所谓离婚之诉, 指夫妻双方对是否同意离婚、离婚后子女抚养以及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一致,由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审理后,调解或者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离婚之诉中人民法院主要审理三方面内容,包括夫妻双方应否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分配,以及子女抚养问题。讨论第三人撤销之诉能否适用离婚之诉,首先就要明确离婚之诉中是否存在第三人。

  关于离婚纠纷案件中是否存在第三人,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离婚之诉是解决原、被告双方身份关系的,与他人无关,离婚案件的结果有离和不离两种可能,在审理结果为不离婚的情况下,离婚纠纷就不存在第三人一说。另根据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0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因此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时不能准许与原、被告之间婚姻关系无关的其他人参加诉讼,在出现分割财产等问题涉及其他人时,法院一般先判决或调解离婚,然后告知相关人员可就争议的财产、债权债务等问题另案起诉,不能与婚姻关系一并处理。另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中第五十六条关于第三人的规定是针对所有民事案件的,现有法律框架中并未说明不适用第三人制度的民事案件类型。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这一规定明确指出了婚姻纠纷案件中是可以准许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因此,离婚案件虽然主要是解决原、被告之间的婚姻这一身份关系的,但在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分配等争议涉及其他人,且其他人加入诉讼并不影响离婚案件的审理时,应当准许或通知符合第三人条件的案外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这样相关的争议就能一并得到处理,充分体现司法便民之原则,避免讼累。

  笔者认为,婚姻纠纷案件是存在第三人的,但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不尽相同。一方面,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因此,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案外人对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财产提出享有独立请求权的,法院可以在离婚案件中不处理这部分财产,并告知案外人可以另案起诉;或者暂时中止离婚诉讼,待涉及案外人有争议的财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故离婚之诉中是存在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另行起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根据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们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婚姻案件也属于民事案件的一种类型,且婚姻案件包含处理夫妻双方的财产及债权债务,因此,离婚之诉的处理结果很有可能同案外人产生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是根据民诉法关于离婚案件的一些特殊规定,比如民诉法第120条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如涉及个人隐私,则应不公开审理”,因此对于离婚案件中,即使有案外人认为其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们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但如果法院决定对婚姻案件不公开审理,则案外人根本无法参加到离婚之诉之中来。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也仅是规定了认为自己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仅仅是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们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但是最终其是否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当由法院决定。在婚姻案件中,笔者认为只有满足三个前提条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才能参加到离婚之诉中来。首先,案外人有证据证明离婚之诉的处理结果可能同其产生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申请参加诉讼;其次,离婚案件当事人双方均同意该案外人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最后,人民法院根据案情认为有必要让该案外人参加到离婚之诉中来。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能否适用离婚之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因不能归责自己的事由未参加诉讼;2、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3、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该款规定分别从程序及实体两个层面限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发生。笔者认为,现阶段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的关键在于实体救济部分的审查。即第三人有证据证明生效法律文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且该错误损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因此就离婚之诉而言,第三人想要撤销生效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中关于夫妻财产、债权债务部分的内容,必须首先证明该部分内容存在错误且该错误损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具体而言,对于离婚之诉中所涉财产享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要经法院审理认为离婚案件中所涉部分财产应属于第三人的,则就可以直接改变或撤销原判决、调解书中涉及第三人财产的部分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可就该部分争议另案起诉。然而对于离婚之诉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要撤销生效离婚裁判文书中涉及财产、债权债务的内容则相对比较困难。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第三人,必须是夫妻一方对其负有个人债务的第三人,比如夫妻一方个人的担保债务等。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因此对夫妻共同债务享有权利的第三人无需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只有对夫妻个人债务享有权利的第三人才有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必要。此外,改变或撤销生效离婚裁判文书中关于财产、债权债务的内容还要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裁判文书的判决内容或调解内容明显不公平,比如将全部或大部分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或夫妻一方承担全部或大部分债务等等;2、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虚构债权债务,使生效法律文书中关于财产、债权债务的分配表面似乎公平,实际存在将合法的财产、债权大部分或全部转移到夫妻一方名下的情况;3、第三人已经穷尽其他一切手段,仍然无法实现相应的债权,必须通过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