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像炒茶叶一样炒到120%

 

  早些时候,开发商是用不着为钱犯愁的。现在不同了,银根收紧了,开发商、尤其是中小规模的开发商缺钱了,大部分房企资金链紧张,不少开发商转而寻求民间借贷。

  据记者调查,最近我省一些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了不让资金链断裂,甚至开始向二三线城市的投资担保公司借款了。

  想知道利息是多少吗?月息一毛,年利率120%,是银行年贷款利率的15倍!就是这样高的利息,还有很多开发商借不到钱,有人甚至主动开出月息两毛的优厚条件。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房地产开发商对记者说,“现在有一些职业放贷人开始炒民间借贷的利率。”

 

困局,极易变成死局

 

  “有时候晚上做梦,梦到一阵风吹来,堆在地上的纸钞全部被大风刮跑了,在后面追啊追啊,突然被绊倒。醒来,一身大汗。”对一些开发商而言,这样高的利率所带来的心理压力和财务负担常人难以想象。

  “我也是赌博。赌注在谁也不能拍胸脯打包票的预期上。”调查中,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职业放贷人对记者说,“我们共同的赌注是:楼市低迷是暂时的,而楼市复苏是可预见的。”

最多两个月,这是开发商可以忍耐的极限,也是职业放贷人能够接受的极限。一旦两个月内,政策没有出现有利于开发商的松动,楼市不能回暖,对于借贷双方来讲,都将陷入死局。

 

一个个疯狂的借贷,纠纷激增

 

  不仅是房地产开发商,融资不畅的中小企业,也把民间借贷当作救命稻草。

  支付不起到期债务时,通过新的高息借贷来偿还旧债,饮鸩止渴,形成恶性循环。南通一位纺织企业的老板,在银行贷不到款,就用市值1000来万的厂房抵押,以高额利息借贷300万元,结果遭到一大笔出口退单,厂房没了,日子更加窘迫。

  通州法院近日受理了一起南通某印染有限公司破产案,债权人持2700万元的借条向法院申报债权,因为破产企业涉嫌非法集资,法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侦查后发现,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高达月息24%,年息288%!利滚利的雪球,就这样将借条实际涉及的800万元借款本金,滚到了2700万元。

  今年上半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5638件,同比上升58.26%,占全部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61.82%,诉讼标的额达18.33亿元,同比增长135.30%

“民间借贷纠纷激增,主体是中小企业,相当一部分民间借贷案件具有高利贷性质。”省法院民二庭庭长汤小夫说,“银行信贷紧缩导致民间借贷迅速增加。由于企业资金来源渠道狭窄,迫使一部分中小企业转而寻求民间途径融资,由此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大量出现。”

 

高利贷,双方风险都不小

 

  记者从省法院了解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超过银行四倍贷款利率的民间借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省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建功分析说,换言之,如果将来借款人赖账不还,官司打到法院,出借人最多只能拿到四倍于银行的利息。而如果借款人倒闭,丧失还款能力,出借人只能找保证人要钱或者拿抵押变现了。

  中国人民银行江苏分行一位人士对记者分析说,民间高利贷影响了国家货币政策实施。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价格由国家确定,而民间借贷的利率是双方自发商定,两种定价方法存在天然矛盾,且民间借贷形成的货币流量也难以预测和控制。

  “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分流了正规金融机构的储户,大量银行存款流失到民间市场,影响银行存款规模和经营收益。既有银行贷款又有民间借贷的企业往往考虑先偿还资金成本高昂的民间借贷款,加剧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风险。”南京大学商学院金融与保险系主任于润分析说。

 

用合法民营金融“收编”非法民间借贷

 

  据了解,寻求民间借贷,甚至是高利贷的多是一些中小企业,他们何尝不知道这是一杯致命毒药,但实在是口渴难耐,只好一饮而尽。

  “根子上要靠畅通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于润认为,尽管2006年国家出台了《商业银行支持小企业金融服务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政策,力促银行小企业贷款,但由于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在抵押担保、资信条件等方面存在劣势,融资困难是普遍现象。而民间借贷由于符合经营者资金需求小、短、急、频的特点,的确对弥补金融机构信贷不足,加速社会资金流动和利用,起到了拾遗补缺的作用。但如今民间借贷行为已演变成一种群体性的社会游资行为,甚至出现如此疯狂的高利率,极易引发金融风险,危害社会安定。于润建议,“收编”民间金融,让各种基金合会、私人钱庄、企业集资等民间金融形式合法化,纳入正规体系加强监管。其次应大力发展民营银行,用合法的民营金融取代非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为中小企业融资开辟新的渠道。

  汤小夫认为,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首先要在法律上准确界定民间借贷与“高利贷”、“地下钱庄”,尝试建立民间金融制度以及适宜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金融借贷机制,逐步缩小高利贷的生存空间。

  省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方明建议,借鉴国外经验,我国应加快有助于中小企业发展和解决中小企业资金“瓶颈约束”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制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法规体系如“民间借贷法”、“商业信用法”等法规,以法律形式规范政府、中介机构、金融机构、中小企业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融资办法和保障措施,使中小企业融资需要得到有效保证。(本报记者 沈峥嵘 本报通讯员 刘俊 本报实习生 程力沛)

 

    2008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