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存在着许许多多困难,尽管最高院前不久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具体的细节作出了规定,但往往仍会出现多次反复送达尚不能成功的现象,尤其是故意逃避诉讼的被告一方,最终仍只能采公告方式送达,而且对于正常送达与公告推定送达之间缺乏有效衔接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而且对于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的,可以适用留置送达。最高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送达文书的规定中,也规定邮寄送达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视为送达成功。这两条规定,赋予了法院在送达过程中,找不到当事人的时候,多了一种送达的途径--即向当事人的同住成年家属送达。

  司法实践中,向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一方送达文书,由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已占有一定比例,但即使在有家属签收的案件中,当事人拒不到庭的仍有不少,此时,各法院的做法则不尽相同了,有的继续采公告方式送达,有的则视为已送达成功,依法缺席审理,亟待解决的是程序的统一问题。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二,一是“成年家属的范围”,二是对“同住”的理解。

  司法实践中,有的文书往往由被告的哥、弟、姐、妹等亲属代收,也出现一些其他亲属代收的情形,民事诉讼法及解释,仅明确规定了近亲属的范围,并未规定“家属”的范围。考虑到民事诉讼法在送达问题上并未采用“成年近亲属”的用语,立法本意即为了区别近亲属的范围,参照日常用语及群众对“家属”的理解,家属应严格限定在家庭内户主本人以外的成员,及其在同一户生活的人。故而笔者认为,对于由兄弟姐妹代收的法律文书,一般情形而言,不能视为已接收送达, 除非该代收人仍与当事人同户居住,如成年弟弟、妹妹尚未结婚,与父亲、哥哥同住的,才能视为“家属”。当然根据相关解释,对于在同一案件中有利害关系的人,即使是家属,也不能视为可以送达的“家属”,如离婚案件中的对方。

  另一个问题是代收文书的成年家属是否为“同住”成年家属。由于人口流动性大等因素,有些被告虽户口在农村,但长年在城市租房工作,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与其实际工作地不一致的情形十分普遍。与被告在同一户口上的父母、配偶、子女,往往与被告也不在同一地生活,将诉讼文书交由被告的家属代收,能否视为送达,实践中有不同意见。笔者认为,在外工作的被告,虽未有经常实际与家属共同居住,但在法律上与其家属具有共同的住所地,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同住”并未要求经常共同居住,法院也无法核实,而将“同住”的要求理解为“共同住所地”,符合现阶段人口流动性的社会特征,也符合《意见》等法律解释中,关于当事人无近一年工作居住地的以其户籍所在地为送达地址的规定。对于刻意逃避诉讼的当事人而言,在通信条件已十分畅通的今天,对其权利并未造成影响。当然不排除有些成年家属也确实不知当事人的下落,则此时依法转为公告送达,能有效衔接,也能作为下落不明的事实依据。

  总之,在当事人没有向法院指定代收人,也拒不到法院应诉的情况下,明确成年家属的范围,正确界定代收的条件,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也只有送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后,案件事实才能方便查清,司法改革过程中提倡的繁简分流才能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