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积极履行禁毒职责,通过发挥和延伸审判职能,有力打击毒品犯罪,有效遏制了毒情快速蔓延态势。今年6月23日,省法院刑一庭被国家禁毒委评为"全国禁毒工作先进集体",系全国法院系统唯一一家获奖单位。为深入推进禁毒斗争,今年"6·26国际禁毒日"期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全省法院开展毒品犯罪案件集中宣判活动,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加强禁毒法治宣传,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全省法院"6·26国际禁毒日"主题活动开展情况

在省法院的统一部署下,全省各级法院在"6·26国际禁毒日"之际,相继开展了毒品犯罪案件集中宣判活动。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今年"6·26国际禁毒日"期间,全省共有40家法院通过视频开庭方式集中对104件毒品犯罪案件中的177名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省法院为本次集中宣判活动进行了周密部署,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精心组织,在落实疫情防控举措的前提下开展集中宣判活动,展示了打击毒品犯罪的成果,彰显了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决心,不仅有效震慑毒品犯罪分子,也增强人民群众自觉抵制毒品、远离毒品的意识。

"6·26国际禁毒日"期间,我省部分中基层法院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微信公众号推送禁毒知识、社区巡回开庭、庭审直播等方式开展禁毒法治宣传,营造了浓厚的禁毒氛围。

2019年以来全省毒品犯罪主要态势

当前,我省毒品犯罪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和态势:

一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案件仍然保持高位。2019年,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审毒品犯罪案件3823件,审结3525件,同比分别下降18.87%和36.91%,连续两年呈下降趋势,其中一审受理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和非法持有毒品案件分别下降48.35%和69.95%。这一数据表明,经过近年来持续有力的打击整治,容留吸毒等末端毒品犯罪活动呈现一定萎缩态势,禁毒工作的阶段性成效进一步巩固。但需要注意的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这一主要毒品犯罪案件共受理2367件,审结2128件,数量虽有微降,但仍然保持高位,尤其是大宗毒品案件仍然较多,禁毒斗争不能有丝毫放松。

二是"互联网+快递物流+电子支付"已成为贩毒活动主要方式。毒品犯罪分子不断更新犯罪手法,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电子支付技术便捷、高效、经济、隐秘、应用广泛等优势寻找毒品买家并实现人货分离、人赃分离,减小持毒持币的交易风险和交易成本,大大增加了查禁难度。"互联网+快递物流+电子支付"的交易方式,一方面,使得毒品犯罪不再囿于相对固定区域,毒品来源地范围更广;另一方面,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上下线层层传递毒品的传统链条关系,实现毒品卖家向零包吸食买家在全国甚至全球范围内的"精准快速投放"。

三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明显攀升。2018年、2019年和今年1至6月,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收案分别占毒品犯罪案件比例的4.1%、7.0%和15.3%,在个别地市,这一比例甚至超过50%。此类犯罪多发生在农村地区,种植人员多具有年龄大、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等特点,种植目的一般不是为了自己吸食或制造毒品,而是有专人收购用于制毒。为有效遏制此类犯罪,一方面要加强农村禁毒法治宣传,另一方面要对收购人员依法严惩,从源头上斩断此类犯罪的不法利益链。

四是青少年吸食新型毒品现象值得高度关注。目前,我省涉甲基苯丙胺(冰毒)毒品案件数量占比超90%,已远超海洛因、鸦片等传统毒品,同时"摇头丸"、"神仙水"、"咳嗽水"、氯胺酮、甲卡西酮、"邮票"、"小树枝"、5F-AMB等混合毒品、新型毒品也不断涌现。新型毒品生产工艺简单,形态各异,善于变化伪装,迷惑性强,以电子烟烟油,糖果、爆米花食物、奶茶饮料等形态出现,对青少年极具诱惑性,加上青少年好奇心强、"追求时尚"、存在逆反心理等因素,面对"无害""不成瘾"等虚假宣传极易放松警惕,有些新型毒品的研发甚至以青少年群体为主要消费对象,成瘾性高、致幻性强,社会危害不容忽视,需要引起高度关注。例如我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被告人朱某军贩卖毒品案,即是一起贩卖新型毒品"小树枝"的案件,"小树枝"的主要成分为"3-甲基-2-[1-(4-氟苄基)吲唑-3-甲酰氨基]丁酸甲酯",致幻性、成瘾性远远大于传统毒品海洛因。

五是境外毒品流入我省态势加剧应引起警惕。随着国际毒潮持续泛滥,一些地区特别是"金三角""金新月"等地区毒情形势恶化,导致毒品从境外流入国内。此外,由于大麻等毒品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未列入管制范围,国内吸毒人员走私该类毒品的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例如,苏州中院陆续审结了一批走私毒品案,系被告人以吸食为目的,通过微信从国外卖家购买毒品大麻油、大麻叶的毒品犯罪案件。再如,扬州中院审结的被告人黄某辉等五人走私、贩卖毒品案,系被告人向印度卖家购买"聪明药"阿莫达非尼,由对方通过快递邮寄至国内,再通过淘宝、知乎、微信、百度贴吧等途径向国内买家兜售。

2019年度全省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工作举措

2019年,全省法院主要采取了以下禁毒举措:

一是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全省法院一贯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既重视加强源头治理,严厉打击大宗毒品犯罪人、毒枭、职业毒犯等,也注重切断毒品蔓延脉络,依法惩处零包贩卖、容留他人吸毒等末端毒品犯罪。坚持用好用足刑罚武器,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依法从严从快审理各类毒品犯罪案件。同时,通过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和执行力度,摧毁毒品犯罪分子的经济基础。2019年,全省毒品犯罪被告人重刑率为19.4%,高于其他犯罪平均水平,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适用率为6.9%,低于其他犯罪平均水平,且主要集中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容留他人吸毒等轻罪,充分展现了江苏法院对毒品犯罪的从严惩处立场。省法院受理重大毒品犯罪案件177件,审结149件,依法审结杨某兵等10人贩卖、运输毒品案及涉案毒品达17公斤的顾某炜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有力惩处了重大毒品犯罪分子,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是严格落实罪刑法定原则,不断提升案件质量。全省法院在坚持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同时,严格落实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不断强化程序意识,联合省司法厅扩大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充分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诉讼权利,切实把好毒品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省法院严格落实死刑案件五级定案把关机制,对于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在证据质量上始终坚持最高标准和最严要求,依法准确慎重适用死刑,确保对毒品犯罪分子不枉不纵。近年来,我省毒品犯罪死刑案件核准率始终位于全国前列,没有因事实证据问题被发回重审的案件,体现出了较高的审判质量和侦查、起诉水平。

三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两个效果相统一。全省法院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大宗制毒贩毒、累犯、毒品再犯、因涉毒或吸毒致幻等引发的杀人、驾车冲撞行人、抢劫财物等恶性案件及引诱、教唆、欺骗、强迫未成年人吸毒、涉毒犯罪案件,坚决从严惩处;对于未成年人或具有从犯、自首、立功、初犯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及因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不深,为牲畜养殖等药用目的而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给予从宽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依法适用非监禁刑,努力实现刑罚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四是坚持问题导向,加强调研及业务指导。省法院坚持发改案件分析通报制度,在2019年召开的全省法院刑一条线审判工作会议上,对上一年度发回重审、改判及存在瑕疵的毒品案件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案件发改原因及存在的问题予以通报点评,提出进一步改进工作的建议。各市中院亦参照上述模式,对辖区法院毒品犯罪发改案件进行了分析通报。同时,省法院对近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进行梳理总结,形成专项分析报告,认真分析不核准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加强新出台规范文件的学习培训,组织全省法院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法院李少平副院长在毒品犯罪案件证据规则工作部署视频会议上的讲话,2019年10月,在全省法院刑一条线审判业务培训班上,邀请最高人民法院毒品犯罪审判专家对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收集与审查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作专题培训,提升毒品犯罪案件办理水平。

五是加强禁毒普法宣传教育,拓展禁毒工作成果。2019年,全省各级法院结合本地禁毒工作实际,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庭审直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群众旁听庭审,深入社区、校园宣传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针对公众对新型毒品危害性认识不足、警惕性不高等问题,全省法院通过公众号推送、庭审直播、集中宣判、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加大对新型毒品种类、形状、危害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警惕性和鉴别力,防止染毒受害。泰州中院针对农民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刑事违法性认识不足、部分地区该类犯罪多发的情况,组织辖区法院深入农村社区巡回开庭审理此类案件,以案说法,讲好法治公开课,引起广泛关注和良好社会反响。

六是积极延展审判职能,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全省各级法院在做好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同时,还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加强与禁毒委各成员单位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针对涉毒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治安隐患和社会管理漏洞,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进有关单位完善管理、消除隐患、改进工作。扬州中院针对部分宾馆未严格执行住宿登记制度,毒品犯罪人员在宾馆容留他人吸毒问题,向扬州市公安局提出"加大监管力度、推动旅馆业严格执行住宿登记制度"的司法建议,盐城响水法院就乡镇农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刑事案件大幅上升问题,向有关乡镇提出加大预防惩治力度的司法建议,均得到了相关单位积极回应。

禁毒工作关系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人民福祉,厉行禁毒,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下一步,全省法院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禁毒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深刻认识治理毒品问题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为全面、深入推进禁毒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坚决遏制毒情蔓延势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文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五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有关专业术语

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外观为纯白结晶体,对人体中枢神经系统具有极强的刺激作用,且毒性强烈。该药小剂量时有短暂的兴奋抗疲劳作用。冰毒的精神依赖性很强,吸食后会产生强烈的生理兴奋,大量消耗人的体力和降低免疫功能,严重损害心脏、大脑组织甚至导致死亡,还会造成精神障碍,表现出妄想、好斗、错觉,从而引发暴力行为。

K粉:即“氯胺酮”,静脉全麻药,有时也可用作兽用麻醉药。白色结晶粉末,无臭,易溶于水,通常在娱乐场所滥用。服用后遇快节奏音乐便会强烈扭动,会导致神经中毒反应、精神分裂症状,出现幻听、幻觉、幻视等,易让人产生性冲动,对记忆和思维能力造成严重的损害。

摇头丸:安非他明类衍生物,英文名缩写“ MDMA”,是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的片剂,具有中枢神经兴奋和致幻作用,是我国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颜色、图案各异,有强烈的中枢神经兴奋作用和精神依赖性,对大脑有严重的损害。成瘾者会出现头晕、乏力、体重减轻、失眠、恶心等症状,长期服用除导致产生精神分裂外,还导致死亡。

麻古:系泰语的音译,是一种加工后的冰毒片剂,属苯丙胺类兴奋剂。外观与摇头丸相似,通常为圆形片剂,有玫瑰红、橘红、苹果绿等色,上面印有“R”、“WY”、“66”、“888”等标记。服用后会使人中枢神经系统、血液系统极度兴奋,能大量耗尽人的体力和免疫功能,长期服用会导致情绪低落及疲倦、精神失常,损害心脏、肾和肝,严重者甚至导致死亡。

甲卡西酮:又称丧尸药,是苯丙胺的一种类似物,具有兴奋迷幻效果,吸食饮用后有提神作用。研究表明,该物质能导致急性健康问题和毒品依赖,过量吸食易造成不可逆的永久脑部损伤或死亡。

“聪明药”:一种神经兴奋性的精神药品,包括莫达非尼、利他林等。“聪明药”属于我国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主要成分为哌醋甲酯,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兴奋剂,可以促进脑内多巴胺和去甲肾上腺素的释放,会使大脑长时间处于觉醒状态,抑制睡眠,作用机制和苯丙胺类毒品相似,且极易成瘾。一旦中断给药,就会烦躁不安,直至出现幻觉,严重的会神经衰竭、心理崩溃甚至死亡。

“小树枝”:又称“雅典娜小树枝”“维也纳香薰”“派对小树枝”,是一种外观似树枝的第三代毒品,其中含有的3-甲基-2-[1-(4-氟苄基)吲唑-3-甲酰氨基] 丁酸甲酯(AMB-FUBINACA)成分属于合成大麻素,致幻性、成瘾性远远大于海洛因,少量吸食后会出现心动加速、血压升高、肝肾功能衰竭等急性中毒症状,大量吸食后会引起偏执、焦虑、恐慌、被害妄想等反应,严重的会精神错乱,甚至抽搐、休克、脑中风死亡,2018年被列入我国《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

新精神活性物质:又称“策划药”或“实验室毒品”,是不法分子为逃避打击而对管制毒品进行化学结构修饰得到的毒品类似物。由于毒理作用比传统毒品更强、难于管控、善于伪装,使得它成为继海洛因、冰毒之后的第三代毒品。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UNODC)对它定义是,未被联合国国际公约管制,但存在滥用,并会对公众健康造成危害的单一物质或混合物质。新精神活性物质拥有与管制毒品相似或更强的兴奋、致幻、麻醉等效果,包括合成大麻素、兴奋剂(苯乙胺、卡西酮、哌嗪等)、致幻剂或分离性致幻剂(氯胺酮及苯环利定)、镇静剂、色胺、氨基茚及芬太尼类合成阿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