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吴中:能动司法助企业再生
作者:转载《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09-05-07 浏览次数:2304
苏州吴中:能动司法助企业再生
本报记者 娄银生 本报通讯员 钱东辉 朱 姝
通过司法重整,帮助企业再生,相比过去的破产清算直接宣告企业死亡,要耗时费力。但一旦重整成功,既能救活企业,保住职工工作,又可以让各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实现最大化,意义重大。在全球金融危机中,江苏省苏州市“雅新”公司的再生,是该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对我国新破产法的有益实践,闯出了司法重整保护企业的新路。
阳春三月,记者在苏州市吴中区的雅新电子(苏州)有限公司、雅新线路板(苏州)有限公司见到,硕大的厂区生产活动繁忙而有序,很难想像一年前的情景:共有7000多名职工的这两家企业失去了掌舵人,负债20亿元人民币,银行账户被各地法院查封冻结,债权人闻声纷纷上门索债,企业四面楚歌,濒临“死亡”。
“两公司资不抵债,如果宣布破产,其巨大的损失将由银行承担,破产清算最多只能收回20%,而15家银行债权人的贷款就有14.6亿元。”银行方面十分担忧。在市、区有关部门的帮助下,雅新公司本想重组自救,但未成功。“新破产法的施行成为一个重大的转机”。去年4月,吴中法院决定探索新法,通过司法重整企业。可遭遇到的第一道难题是,如何既顺利接管公司,又不造成大震荡。在法院全力指导下,优选管理人团队,世界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安永”24小时不间断,用最短时间完成接管。
能否解除对债务人的财产保全措施,让企业先运转起来,这是第二道难题。然而,新破产法只规定了破产企业可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吴中法院一周内经层层请示,最终得到的答复是:“吴中法院司法重整可以适用。”而第三道难题则是,是否有投资者愿意“买单”,将最终决定重整能否成功。在法院监督下,经国内外媒体发布了引进投资者的广告,进入候选的泰格必有德电子有限公司赢得了主要债权人接纳。
智慧伴随着一路艰辛。去年12月19日,该案审判长陆雪昌敲下法槌,宣布重整案顺利结束。据陆雪昌介绍,两公司员工债权、税款在今年4月前全额清偿,所有债权人均将获得100%的受偿率,比破产提高80%。截至去年年底泰格必有德公司已收回应收账款7000多万元,没有新增债务,现公司每月赢利500余万元了。
在国际金融危机带来严峻挑战的背景下,该案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理论界及实务专家的高度关注。前不久,国内研究和审理破产案件的专家学者集聚吴中法院,对该案作进一步研讨。破产法草案起草人之一的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教授李曙光、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王欣新一致认为,该案重整让“企业不倒、债务不烂、职工不辞”等许多做法超前,是在法律框架内的有效探索,具有较高的研究与推广价值。“在当前的特殊背景下,本案是当前国内处理比较成功的‘中国式’破产案件。”南京师范大学党委书记、教授李浩解释说,首先是司法提前介入,对破产重整提供了条件;二是地方政府适当介入,与市场保持一定距离;三是100%的债权清偿,没有出现债权打折市场。江苏省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方明分析认为,“这是国内首例将司法重整制度成功运用于非上市大型企业,是目前国内所有重整案中唯一没有削债的案件,在目前金融危机深刻影响实体经济的情势下,这一成功摹本具有现实意义。”
“作为首例将重整制度运用于非上市大型企业的案例,吴中法院创新司法,具有在立法建议与实践指导上的重要价值。”王欣新具体指出,该案在创新方面一是强制置换股权,二是组成银行债权团,三是由债权人选定管理人,四是协调解除其它机关财产保全,五是程序上做到三个“同日”等,填补了破产法一些空白。针对该案中吴中法院确立了社会利益优先与公平对待、注重重整效率与依法审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当事人自治的四项原则。苏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胡亚球谈了自己的感受:在对企业重整中司法应怎样发挥能动作用,雅新案是最好的例子,吴中法院做到了依法能动、灵活能动、对策能动、有限能动和协同能动。就新破产法实施一年多,特别是受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法院在审理不断增多的破产案件中各种矛盾与利益的冲突将更尖锐、更突出的问题,李曙光教授兴奋地谈道:“司法权与行政权怎样作为,在雅新案中司法权有限制地公平介入,而非大包大揽;政府和市场保持距离,行政权适当退出,凸显司法权裁定作用;本例全案程序公开透明,预防了一些地方出于地方保护的重整欺诈现象。”
企业破产,事关经济发展、民生保障、社会稳定。面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蔓延的情况,各种社会矛盾将逐渐凸显、处理难度也将不断加大的新形势,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对雅新司法重整案例将进一步组织研究与总结,更好地为各地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借鉴。
200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