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项规则力助长三角司法协作

 

本报讯   5月26,第二次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工作协作交流联席会议在杭州召开。沪、苏、浙三地高级人民法院共同签署了《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作交流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等13项司法协作工作规则。江苏高院院长公丕祥、浙江高院院长齐奇、上海高院院长应勇出席会议。

苏、浙、沪三地高院加强法院在立案、刑事、民商事、行政、审判监督等审判业务和执行领域的协作交流,不定期召开审判执行业务研讨会,共同探讨审判和执行实践中带有共性的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定时传递三地法律适用规范性文件,定期公布三地指导性案例,及时相互通报三地发生的重大影响案件、关联案件,便于统一司法标准,统一长三角地区司法鉴定机构的准入资格,整合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和监督资源,建立三地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目录,实现区域司法鉴定机构信息互通、共享。

13项司法协作工作规则还要求,三地法院在司法文书送达、案件调查取证、证据保全、案件管辖、区域法律服务等方面加强司法协助,排除不当干扰;对于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案件,可协商确定由当地法院代为完成,并对委托调查取证的一般时限、取证情况汇报、证据移交等具体事项作出规定;到其他两地异地执行需要协助时,当地法院应当指派专人、提供所需的交通工具和装备积极协助;在异地执行遇当地有关部门或人员不予协助或阻挠执行的,当地法院应当全力协助确保执行措施有效实施,并保证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执行装备、执行标的物不受侵害。

    此外,长三角地区法院还将在知识产权审判、行政审判、审判管理、执行等领域加强交流,实现成功经验、创新举措、规范性文件等资源共享,发挥各自资源优势,通过举办培训班、重大课题调研、互派人员挂职交流等,力争资源开发利用一体化。(徐 育)

 

  2009、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