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释明”促进案结事了
作者:转载《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09-06-19 浏览次数:2309
“四项释明”促进案结事了
本报讯 “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开展以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针对在民事案件调解中当事人易反悔和拖延履行义务的问题,从立案到审理注重履行相关释明告知义务,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义务,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立案释明。该院推行诉前风险告知制度,重点针对婚姻家庭、债务等侧重调解的民事纠纷,将诉讼请求是否合理、诉讼举证责任风险等在当事人立案阶段予以明示。调解程序释明。案件进入调解程序后,法官主动将调解中当事人享有的申请回避、申请不公开调解、申请延长调解期限、调解协议内容可超出诉讼请求、可提供担保或约定违约保证条款、双方可约定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等权利义务告知双方当事人。诚实守信原则释明。调解中,该院法官注重将诚实守信原则灌输争议双方,要求当事人在陈述事实时实事求是,有理有据。违约后果释明。达成调解协议后,该院法官还进一步告知当事人不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则按法律规定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使当事人认识到无故拒绝或拖延履行的法律后果,促使其自觉履行义务。(尤曦红)
2009、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