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项机制试水综合审判模式
作者:转载《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09-07-18 浏览次数:2268
无锡崇安法院反家庭暴力从“吃螃蟹”到“家常便饭”
六项机制试水综合审判模式
从签发我国第一道“人身保护令”司法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到提供“创可贴”式心理辅导呵护双方当事人,再到构建反家庭暴力综合模式,作为第一个吃螃蟹者,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的探索和尝试,无疑为我国司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开了先河。本报记者近日再次回访了崇安法院,感受了该院法官们最新的思考与创新。
人身保护令引发反思
“禁止许某殴打、威胁陈某!”
据全国妇联权益部资料显示,家庭暴力已经成为我国妇女权益中的突出问题,投诉数量呈持续增长态势,每年投诉约5万件。
如何在案件审理中纳入社会性别视角,依法制裁家庭暴力行为?去年4月,崇安法院创建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合议庭”,进行涉暴案件专门化审理,成为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数家试点法院之一。
“合议庭主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的相关规定,审理符合涉家暴的婚姻案件。”崇安法院民一庭负责人介绍,以往在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仅对施暴人的财产性惩罚措施,现转变为对受害人财产、人身进行全面保护,更好地维护了受害人权益,减少因家庭暴力引发恶性犯罪行为的发生。
首个“人身保护令”发出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被称为反对家庭暴力的理念和实践的巨大转变。这也引起了崇安法院法官们的“反思”:受害一方保护了,另一方怎么办?第一个案子办好了,下一个案子怎么办?是“结案了事”,还是“预防制止”?
心理辅导室更显人情味
“审理案件时,我们发现当事人存在心理问题,建议他们进行心理辅导。”崇安法院“涉家暴婚姻案件合议庭”法官介绍,为了帮助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该院专门设立了“涉家暴婚姻案件心理辅导室”。
今年5月,在一起王某诉徐某的涉家暴婚姻案件中,经过当事人同意,合议庭聘请了国际注册高级婚姻家庭指导师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心理辅导与矫治。经过法官的法理释明,心理指导师积极参与,徐某心平气和地签收了法院作出的人身保护民事裁定,并保证不再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离婚、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
“涉家暴婚姻案件心理辅导室”受理对象为法院受理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以及涉及的未成年人;也可针对涉暴婚姻案件合议庭的承办法官进行专项心理辅导,以保护法官在长期审理该类案件时免受间接创伤。
心理指导师通过与当事人谈话、旁听庭审,以特邀调解员身份参与调解等方式进行初诊,确定当事人是否存在心理障碍。如果需要进一步治疗,通过谈话、测试等方式对当事人进行心理咨询,拟出咨询次数和治疗方案,出具相关评估和治疗报告。诉讼心理辅导服务严格实行保密制度,心理指导师对了解的当事人情况对外保密。
“把心理辅导引入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环节,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双方的创伤感,有了更多的人情味。”一位婚姻家庭心理指导师认为,对涉暴双方进行“创可贴”式心理辅导,可以使双方负面情绪舒缓,防止家庭暴力的延续,杜绝暴力行为的升级。
“八个亮点”规定值得关注
“为了更好地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实现公平正义,提高办案效率,需要出台具体可操作的案件审理规定。”洪生富介绍该院已经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婚姻案件涉及家庭暴力的认定规则》。
从实施意见和认定规则中可以看出,内容涉及家庭暴力定义、审理组织、受理、人身安全保护措施、调解、开庭审理、举证、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探视等诸多方面。其中,有八个亮点做法值得关注。
一是无性别之分,受害人可以是女性,也可以是男性。二是专业合议庭审理,资深法官担任审判长,妇联维权工作者担任人民陪审员。三是立案受理主动告知,提供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告知书。四是受害人及亲属、相关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也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五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无须交纳任何费用。六是承办法官在48小时内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七是灵活进行诉前、诉中调解,采取面对面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八是如受害人到庭会增加人身伤害危险性时,可借助科技法庭设施,用视频开庭方式庭审。
“有了实施意见和认定规则,以后办案有章可循,操作性也很强。”崇安法院涉家暴合议庭法官认为,这也是对双方当事人权益的充分保障。
六项机制建立综合模式
“家庭暴力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参与,才能有效预防和制止这一现象的发生和蔓延。”崇安法院院长刘一勤认为,针对家庭暴力问题,除了法院的努力,更需要各个部门的合作以及社会的广泛参与。
在《无锡市“十一五”妇女发展规划》中也明确指出了推动家庭暴力立法,通过多部门合作建立和完善家庭暴力的干预机制。
今年4月,崇安法院与崇安公安分局、区妇联一起下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切实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若干意见》,将构建反家庭暴力综合模式向前推进了一步。
意见中明确规定了建立六项机制,形成反家庭暴力综合模式。其中,已经建立了涉暴婚姻案件专业审判机制,专门审理该类案件;建立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的沟通协助机制,加大了法院、公安机关、妇联组织的配合协助;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执行联动机制,由公安机关具体执行保护措施,妇联、社区、司法所等配合执行,进行24小时保护。(丁国锋 陈其生 刘宏伟)
2009、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