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亦同价:锡山判例全国树样板
作者:转载《江苏法制报》 发布时间:2009-07-28 浏览次数:2442
“同命亦同价”:锡山判例全国树样板
4位农民工交通事故死亡获赔230余万
在同一场车祸中遇难,赔偿金额却相差几倍,这被称为“同命不同价”的现象,也受到了质疑:不同户籍的遇难者生命有差别吗?
就在
这起特殊的案件要从去年的一场大雪说起。
遇难农民工陷维权困境
安徽省霍邱县农民黄庆华和妻子周如平在上海打工10多年。
此后,交警部门多次调查确认事故责任,但由于“蓝色货车”逃逸,无法获取事故的原始资料和证据,最终根据相关条款,出具了一份“本起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据代理案件的律师所讲,此类涉及农民工的案件,受害人大多经济比较困难,案件也比较复杂。这也是维权中比较突出的问题。
庭审中,被告共同辩称既然交警部门认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说明没有证据证明负有交通事故的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黄庆华妻子、张道平两人生前虽在上海市区工作生活,但证据存在瑕疵,另外两位安徽籍农民在上海农村生活,不应按上海城镇标准赔偿,农民就应当按农村标准赔偿。
4名死者都是农村户口,如果以安徽省农村户口2008年人均纯收入3356元×20年计算,每人的死亡赔偿金为71900元。而如果按上海2008年最新的死亡赔偿金标准计算,即2008年上海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623元×20年,每人死亡赔偿金472460元,两者之间相差6倍多。
那么,谁该承担事故责任?四位农民按城镇标准赔偿,还是按农村标准赔偿?
“三年实践”探索解困之举
早在三年前,无锡锡山区法院已对“同命亦同价”法律适用进行了审判探索和实践。至今,该院已经审理了15起此类案件,其中被侵权当事人大多是家境困难的农民。
车祸中,罗运月死亡赔偿金计算的标准是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还是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这一问题成了案件的争议焦点。
经过审理,锡山区法院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判令保险公司等赔偿罗运月的相关费用。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
“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罗运月与费本忠死亡,费本忠系城镇居民,而罗运月虽系农村居民,但其从事交通运输,两人系同一事由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受伤害的既有农村居民又有城镇居民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无锡市中级法院在二审判决书中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2008年10月,在有关无锡法院的一份《关于死亡赔偿金问题的调研报告》中,锡山区法院依法适用“同命亦同价”审理的该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被作为“典型案例”列举。
此报告认为,如果在一个案件中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被害人,按照现在农村与城镇的两个标准情形,则应确立“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统一适用最高的赔偿标准,避免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激化,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可以说,锡山区法院三年前依法开始的“同命亦同价”法律适用,是对司法给予生命权同等保护的积极探索,为保障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有效的审判实践。
保护生命权有了样板
如果按四位死者户口所在地、安徽农村人均收入标准判决,每人仅能获赔7万元,两者之间相差近6倍。而锡山区法院没有依据户籍而是按照死者目前生活、工作所在地的赔偿标准依法作出了判决。
对此,多年办理此类案件的锡山区法院民一庭庭长任笑均认为,由于我国目前城乡之间、不同行业之间收入存在较大差距,僵化的、机械的赔偿标准,不但有违平等的宪法原则,也会给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带来难度和困惑。
究竟是适用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锡山区法院院长金玮琳讲到,只有用客观标准来衡量是适用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才能有效地解决农民群体维权困境,从而取得大多数人的理解和支持。
而被称为“同命不同价”的现象源自于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所规定的有关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来分别对待。
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同命不同价”的司法解释进行了多次调查研究,做了很多比较并与专家、学者进行了探讨。多位全国人大代表也建议,应该尽快结束“同命不同价”的人身损害赔偿情况。
“不论出身如何,生命同样都是宝贵的,司法要给予同等保护,这是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无锡市中级法院院长褚红军了解该案后认为,这一举措顺应了我国立法和司法的发展趋势。
(陈 坚 陈其生)
2009、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