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同命亦同价”判例备受关注--4位农民工交通事故死亡获赔230余万
作者:转载《江苏工人报》 发布时间:2009-07-28 浏览次数:2671
江苏“同命亦同价”判例备受关注
4位农民工交通事故死亡获赔230余万
一场车祸中同时遇难的城市人和农民工,伤亡赔偿金额却能相差几倍,这被称为“同命不同价”的怪异现象,长期以来一直引发着老百姓对生命价值的公平质疑:不同出身的生命难道还有贵贱之分?遇难者的生命也有贫富以及地域之别吗?
安徽省霍邱县农民黄庆华和妻子周如平在上海打工10多年。
按此情况,如果根据交通事故发生地的赔偿标准以及四个受害人属于农村户口的事实,每个受害人家属即使按对方全责索赔,赔偿总额20万左右。据代理案件的秦建铭律师所讲,此类涉及农民工的案件,受害人大多经济比较困难,案件也比较复杂。
庭审中,被告共同辩称既然交警部门认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说明没有证据证明负有交通事故的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黄庆华妻子、张道平两人生前虽在上海市区工作生活,但证据存在瑕疵,另外两位安徽籍农民在上海农村生活,不应按上海城镇标准赔偿,农民就应当按农村标准赔偿。
那么,4名农民的死亡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赔偿,还是按农村标准赔偿?
记者采访了解到,早在3年前,无锡锡山区法院已对“同命亦同价”法律适用进行了审判探索和实践。至今,该院已经审理了15起此类案件,其中被侵权当事人大多是家境困难的农民。今年5月9日,锡山区法院依法适用“同命亦同价”标准,审理这起4名农民工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近日,一审判决正式生效,4名农民工获赔由保险公司以及面包车、轿车和客车车主支付的各种费用230余万元。
据了解,如果按4位死者户口所在地、安徽农村人均收入标准判决,每人仅能获赔7万元,两者之间相差近7倍;而无锡锡山区法院没有依据户籍而是按照死者目前生活、工作所在地的赔偿标准依法作出了判决。
对此,多年办理此类案件的无锡锡山区法院民一庭庭长任笑均认为,一直被老百姓诟病的“同命不同价”源自于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了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来分别对待;但由于我国目前城乡之间、不同行业之间收入存在较大差距,僵化的、机械的赔偿标准,不但有违平等的宪法人权原则,也会给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带来难度和困惑。
“不论出身如何,生命同样都是宝贵的,司法要给予同等保护,这是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一位法学研究者了解这一案例后认为,应该尽快建立人身伤亡赔偿金统一赔偿标准原则,适当考虑个人年龄、收入、文化程度等差异;这样,有利于充分保障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司法的文明进步和人文关怀。(丁柯佳 陈其生 石晓燕 )
2009、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