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农民工车祸遇难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作者:转载《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09-07-30 浏览次数:2146
四名农民工车祸遇难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遇难者亲属共获赔偿230余万元
新华社南京
此后,交警部门多次调查事故责任,但由于蓝色货车逃逸,无法获取事故的原始资料和证据,最终根据相关条款,出具了一份“本起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法院审理认为,如果在一个案件中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被害人,按照现在农村与城镇的两个标准情形,则应确立“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统一适用最高的赔偿标准,避免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激化。
随后,锡山区法院依法适用“同命亦同价”标准,判令被告赔偿4名受害农民工家属各种费用230余万元,判决目前已生效。
多年办理此类案件的锡山区法院民一庭庭长任笑均认为,由于我国目前城乡之间、不同行业之间收入存在较大差距,僵化的、机械的赔偿标准,容易造成“同命不同价”的不公平现象,不但有违平等的宪法原则,也给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带来难度和困惑。
这一判例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锡山区法院没有依据户籍而是按照受害人生前生活工作所在地的赔偿标准作出判决,是对司法“给予生命权同等保护”的积极探索,有利于保障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对打破“同命不同价”现象进行了有效的审判实践。(王骏勇 )
2009、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