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送达作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既节省人力物力,又提高诉讼效率。但法律文书一味采用邮寄送达,有时也可能造成负面效应。据调查,涟水法院今年17月新收各类涉诉信访81件。在对案件处理结果不服引发的信访中,法律文书系邮寄送达的有18,20%。这种现象值得重视。

原因:1、部分法官片面追求审判活动快节奏,过度依赖邮寄送达。不管案件处理结果与案件性质是否适宜邮寄法律文书,一律采用邮寄送达。2、部分法官有意回避审判中已经出现的矛盾,不愿意在送达法律文书时面对败诉的当事人,采用邮寄方式,一寄了之,不去做判后释法工作。3、少部分当事人收到败诉法律文书后,因判决书说理不充分、或者文字上有瑕疵,按照自己的理解不服后信访。4、少数代理律师不配合法院做好当事人的沟通调解工作,在收到败诉判决书后将不利后果归结于法官。煽动当事人信访,给法院施加压力。

对策:一、对审判人员加强“案结事了”审判理念教育,案件处理争取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二、加强判决书说理,对判决适用的法律与理由讲深讲透,让当事人对于判决内容能够接受,切实做到服判息诉。三、在审理各个阶段均注重释明,避免过于将释明的责任推迟到判决书送达后,增加信访部门释明的难度。四、案件审理中,大部分当事人留有电话联系方式。一般情况,电话通知当事人来领取法律文书应当作为送达法律文书的首选。根据需要和可能,在送达时法官做过细的判后释明工作。五、明确规定几类文书不得邮寄送达。如缺席判决文书,在送达判决书时再确定案件事实有无遗漏,当事人有无出现,未到庭原因是否合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