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聘请专家(专业)陪审员的否定性思考
作者:徐文杰 发布时间:2009-08-20 浏览次数:1152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从制度层面上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使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焕发出新的活力,但实践中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出现了“陪而不审”的现象。
有人认为,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的原因在于缺乏包括法律知识在内的专业知识,如果陪审员是某一行业的专家或内行,则在审理涉及该行业的纠纷案件中就能顺利地发表意见,从而在特定案件中有效地解决“陪而不审”问题。为此,各地法院纷纷出现了选任法学专家、医生、妇联干部甚至农民工为陪审员参与相关案件审理的做法。且不说聘请专家(专业)陪审员的做法因为仅仅限于在特定的案件中可以有助于发表意见,而不具有解决“陪而不审”问题的普适性价值,单从有利于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发挥作用来看,也并不符合陪审制度本身存在的价值。这样的做法弊多利少,而且其所谓弥补法官专业知识不足的效果完全可以用其他更加符合法律精神的方法取代。
1、专家陪审员难以保持中立立场。中立性是司法的本质属性之一,是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法官中立是司法公正的基本含义,也是法官应当恪守的基本职业道德。为此,法律也设置了一系列保障和惩戒措施,如独立审判原则、回避制度、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等来确保法官恪守中立立场。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共同对案件行使审判权,都是该案实质上的“法官”,同样必须保持中立,这已是没有争议的结论。医生、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专门审理与其自身群体和行业利益相关的特定类型案件,则完全与回避制度的核心理念相悖,并使该专家陪审员陷入角色冲突和良心不安,难以保持中立的公正立场。例如,在一起医疗纠纷中,作为医生的人民陪审员对于医患纠纷对医生、医院权益的损害深有体会,早已形成了站在自身立场上的利益保护观点和职业偏见,其在审判中能够提出客观公正的意见值得怀疑。再如妇联干部陪审员审理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纠纷案件,必然陷入左右为难的窘境:一方面是本职工作要求的充当妇女儿童权益维护者的角色;另一方面作为实同“法官”的陪审员,法律又要求她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不得偏向任何一方。两种职责冲突的逻辑结果必然是摈弃中立立场,利用陪审员的职权积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其实这也正是妇联干部前来担任陪审员时被赋予的使命。而这种使命损害了对方当事人权益,动摇了公正审判的基础,使法院丧失了公正立场。妇联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完全可以通过支持起诉或担任代理人的身份进行诉讼攻防,而不能坐在审判法台上以人民陪审员的身份行使自身职权,试想如果出现一名残疾人与妇女的纠纷,则残联陪审员与妇联陪审员岂不把法庭变成内部战场?
2、弥补法官专业知识不足无需采用专家陪审员的方法。法院审理的案件类型众多,在事实认定上不同程度都涉及到专业领域和技术问题,解决这些专业问题完全可以采用司法鉴定、专家证人出庭接受质询的方法来办到,陪审员的职能定位并非为解决专业问题。此时专家是独立于诉讼双方和法庭的超然的独立第三人地位,司法鉴定的结论因具有法定权威性而令人信服,专家证人向法官和陪审员提供的专业性意见仅供参考,因此更能保证法庭裁判的公正性。司法鉴定制度、专家证人制度等足于弥补法官的专业知识不足,是司法体系内早已存在、行之有效的简便方法,再创设专家陪审员这种制度难免有架床叠屋、避简就繁的嫌疑。
3、专家任陪审员并无提高审判质效的必然性。有人认为,专家担任陪审员,可以“利用此种有效的知识,决定审判以及纠纷解决中的问题”,这似乎对审判是有帮助的。但是,我要说的是,这种对审判的帮助不是必然的,更不是提高审判质效应该采取的措施。首先,高学历、高智商、高收入的专家知识分子群体,其道德情操和对事实问题的判断未必就一定高于普通民众,其担任陪审员并无高于普通民众的优越性。其次,专家由于多年来对某一领域的潜心研究,早已形成对专业问题的思维定式,更易先入为主,形成偏见。如果专家作为证人提供参考性意见,这种偏见可能被法官按照自身更富理性的理解而过滤,而专家作为陪审员发表意见,则直接对合议庭评议结论产生影响。第三,相对职业法官,专家陪审员在法律适用方面并无优势。如法学专家主要在于法学理论问题的研究,其触角所及往往是法律前沿问题,更加关注推动立法进程。而“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法学专家缺乏审判经验,其裁判意见未必比富有司法实践经验的法官高明,反而像法官一样更倾向于固守法律逻辑和思维,失去陪审制度存在的价值。至于其他行业的专家,仅仅在事实分析认定方面稍胜,在法律适用方面就如普通陪审员一样与法官相比处于劣势,因此也无法在实质上解决“陪而不审”问题。
专家也是人民群众的一份子,我们并不反对行业专家成为人民陪审员,但他应当像其他陪审员一样随机参与案件审理,具有平民特色,并不能强调专家的角色,赋予专家担任陪审员来解决“陪而不审”问题的意义。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永恒主题,实现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执行法律的首要追求目标,任何有损公正的做法都是必须毫不犹豫加以摒弃的。如果认为专家具有专业知识的优势有利于在一些案件中发挥重要作用而实现司法公正,这是对现实司法体制的极大讽刺,这绝不是设立不设立陪审制的问题,而是整个司法体制改革的问题。特别是认为法学专家任陪审员有助于审判水平提高的论断,更是对司法改革的方向作了颠倒??应该是让法官成为法学家,而不是让法学家成为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