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民群众权利意识的觉醒,法律观念的普及,诉讼费用的下减等原因,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数量呈现不断上升趋势,“案多人少”矛盾也在日益加剧。面对繁重的审判任务,人民法院除了简化案件审理流程,提升审判效率外,一个重要出路是积极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将纠纷消解在诉讼外。笔者认为,人民法庭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最少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作用:

一、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室的效能

作为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法庭案件调解的工作室,江苏省法院各基层法院的人民法庭人民调解工作室均已经挂牌,配有专门的工作场所、设备。但是人民调解工作室由于相应配套工作机制没有跟上,设想中的工作室职能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吸收人民调解员到人民调解工作室工作,提升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除了人民法院积极倡导有权机关就人民调解工作室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或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行文,就这项工作进行规范化,将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工作规范、时间、经费上进行保证外,人民法庭还要发挥自身优势,通过自身努力摸索,使人民调解工作室工作早日走上正轨。

二、引导当事人接受诉讼外调解

个人权利意识的觉醒,以及诉讼费的大幅度下减,法律的普及等多种因素,使诉讼案件呈现出不断上升趋势。面对不断涌向法庭的案件潮流,法庭有意识的疏导,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途径解决纠纷,也是化解案件潮的一个出路。

引导当事人选择诉讼外方式解决纠纷,基于在中国人法律意识中的非讼传统仍然占有重要的地位,但中国农村不是陌生人社会,传统人情社会,另外从经济成本与时间成本上核算,都可以劝导当事人选择避免法律解决纠纷。相比较,人民调解可能更接近实现当事人期待纠纷的彻底性解决。为此,即使对已经准备起诉的纠纷,法庭如果工作得当,当事人仍可能选择非讼方式解决。

三、从程序上使纠纷经过诉讼外化解成为常态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依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在收到诉状到到立案的时间内可以去通知当事人到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人民调解工作室去寻求诉前调解。在受理后,被告应诉的时间内可以出具委托调解形式,再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调解成为可能。对一些不愿意到人民调解委员会去寻求调解的当事人则可以邀请调解的方式。总之,在当事人的观念上普遍接受正常的纠纷要经过诉前调解程序以后,人民调解委员会作用才能真正发挥起来。

对于一些不宜诉讼外调解的案件,如原、被告不是同一地方人,被告已经下落不明、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过的案件则不应当在先行诉讼外调解。

四、与乡镇调解机构的联系常态化

通过诉讼外调解机制的有序运作,使人民法庭与各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保持较为紧密联系成为现实,人民法庭定期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联系,除了掌握辖区纠纷动态外,还可以对乡镇纠纷调解机构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通过衔接纠纷处理机构,改变各自为战局面,形成必要的网络,构建必要的预警机制。使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乡土社会中的功能与地位通过司法途径来增强,真正起到化解农村纠纷的第一道过滤器作用。

五、促进人民调解成功率

乡村民调组织调解成功率可以说是纠纷诉讼外化解机制构建的重要一环:

(一)提高人民委员会调解的积极性,调解的成功与否与调解人员的积极性紧密相关。1、经济上激励,所在乡镇给予一定的奖励。如淮安市清河区法院开发区法庭辖区纠纷经诉前调解,由开发区政府给予一定人民调解员奖励。2、主管部门在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考核重点是调解成功率,从物质上予以倡导。

(二)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能力与技巧,法庭对于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能力予以相应的重视。法庭定期对辖区乡镇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每个乡镇的人民调解员中设置一名人民陪审员,由其参与案件审判来提高其法律水平。与法庭的诉讼调解相比,乡镇或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具有自己的优势,往往更能从更本上心理上对纠纷予以彻底解决。

笔者所在辖区乡镇调解委员会每年调处的纠纷不过二、三十起,另外这些纠纷大多是非诉讼纠纷。

(三)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明确职责可以给予人民调解员的责任感,赋予调解委员会的相应权限也可以提高人民调解的调解率。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与否对调解员责任感关系密切。

(四)法庭在将纠纷转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时,可以给予当事人就事实方面做出相应建议,就所涉及法律问题给予简单指导,以平衡当事人的法律心理预期,不至于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过程中提出不恰当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