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多人少怎么办

??南京市溧水县法院优化资源化解矛盾

 

   案多人少、审判力量的不足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之间的矛盾是当前困扰人民法院发展并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有效解决这一难题,实现司法的良性发展?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县人民法院通过优化审判资源,调整法院内部人案不一致的结构性矛盾,有效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该院自去年尝试这一改革以来,审判质效明显提升,在全市法院进行的案件平均审理天数、改判发回率、申诉率、结案数、调解率等30余项审判考核指标中,质效成绩从过去的后进跃入先进行列。

案件迅速增加

溧水作为南京的郊县,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社会的快速化,县域经济得到持续快速发展,群众生活水平提升也较为明显。与此相应,近年来溧水法院的案件受理数量也呈现跳跃式飞速增长。

(一)案件数量呈现快速增长态势。2004年至2008年的案件受理数量的增长率分别为10.7%18%22.8%38.4%,短短5年间,法院的案件受理数量增加了两倍。

(二)民商事案件占全部案件的绝大部分比例。尽管刑事、行政、执行案件都有所增长,但远远比不上民商事案件的增长速度;民商事案件在全部案件中的比重较大,每年均在60%以上。

(三)法院收结案情况维持在良性循环状态。五年来,尽管案件总量不断攀升,结案率却始终保持较高水平,且相对平稳,波动不大。20042008年,法院结案率分别为93.8%98.3%99.1%97.1%94.2%,每年的案件基本都能审(执)结,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经受住了案件增长的考验。

(四)人均结案数增长较快,法官压力增大。5年间,法院编制没有变化,法官人数基本不变,但由于案件数量翻倍增长,法官尤其是一线法官的工作压力也越来越大。2008年,全院法官的人均结案数几乎已达到2004年的2倍;同时由于社会转型期各种利益关系日益复杂,案件处理难度越来越大,相应的工作要求也越来越高,法官的工作压力有了明显增长,加班加点已成为工作常态。

人案矛盾四失衡

   在对四年来全院受案情况的具体分析中,该院党组形成一个共识:虽然这几年中全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呈现快速增长态势,法官办案压力越来越大,但也不可否认,目前法院的审判资源基本能应对蜂拥而至的各类纠纷案件,但法院现有的审判资源配置状况还不尽合理,案多人少矛盾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为法院内部审判资源配置上的结构性矛盾,表现为四个失衡

审判业务部门之间资源配置失衡

    同样承担民商事案件审判任务的民一庭、民二庭和派出法庭之间由于人员配比不同,导致人均结案数存在较大差异;民商事审判部门与其他审判部门之间的差异更为明显。从全院来看,案多人少矛盾主要集中在民商事审判领域。如2008年溧水法院个别民事部门的人均结案达到319件,而一线法官人均结案为156件,全院法官人均办案仅为92件,民商事审判法官承受了较大的工作压力。另一方面,按照诉讼制度要求,行政庭、审监庭、刑庭等一般均需配备3名法官,以便可以组成至少一个合议庭,但由于这些部门的案件数量相对不足,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审判资源的浪费。

    审判业务部门与非审判业务部门之间资源配置失衡

该院内设机构为15个,直接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部门与后勤保障部门基本上各占一半,加之综合部门的负责人大多数是从优秀法官中产生的,这些法官到了综合部门后基本上不办案,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一线法官紧缺状况和失衡状态;另一方面,一些法官被安排到非审判业务部门从事事务性工作以后,由于内部循环机制不畅,长时间与审判实践脱节,导致相应的审判业务能力下降,造成审判资源的隐性浪费。

   法院的业务内工作与业务外工作失衡

法官除司法审判外,还被赋予了许多的任务,如接访、维稳、综合治理等等,在工作量增多的同时,大量的社会矛盾也更多的向法院汇集,如过去的改制遗留问题、现在的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等矛盾,法院对诸多政策层面或法律缺失所引发的矛盾纠纷往往难以顺利解决。同时,一些不必要的考核、评比、检查等,也分散了法官的精力。

   法官的审判职责与事务性工作失衡

法官最重要的职责和价值在于为纠纷当事人做出一份明辨是非的裁判结果。但目前法官除了主持庭审之外,还忙于填写传票、送达诉状、庭前准备、调查取证、组织调解、起草文书以及判后送达、释疑和归档等工作,涉及事务繁多。许多庭审和作出裁判只需要短短半天或一天的时间,但送达相关文书等却要耗费数天甚至更长时间,很大的精力浪费在事务性、琐碎性工作中。

挖掘内部潜力

   鉴于对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的正确分析,溧水法院党组研究决定,立足内部挖潜,从优化审判资源、调整法院内部结构性矛盾入手,提升司法化解纠纷的能力。

    建立均衡办案机制,使人案相一致

针对民商事案件一枝独秀,数量最多,少数法官压力过大,和各审判部门审判业务畸轻畸重的问题,该院在现有条件和法律允许范围内,在保留民一、民二、派出法庭、刑事、行政、审监等各部门的机构设置和业务职能的基础上,打破各业务庭内部之间的职能界限,均衡各审判业务庭案件分流,实行大民事审判格局,对民商事案件实行流水分案,合理调控,严格考核的大民事审判机制,使各审判业务庭之间的审判任务得以均衡,缓解民事案件对少数部门的巨大压力。以今年上半年为例,该院对9个具有部门的人均结案数进行了排序,结果是全院结案数与人均结案数与去年同期分别增长了12.7%12.8%

   建立专业化合议庭,让审判大提速

该院针对那些类型相近、比例较大、特点鲜明的纠纷开展专业化审理,在增设专门审判部门的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在部门内部选择相应合议庭进行内部专业化审理,对于提高案件审判效率、实现同案同判、体现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作用。他们先后在相关业务庭建立了劳动争议合议庭、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合议庭、土地流转纠纷合议庭、医患纠纷合议庭等,在部门内部对部分特定类型案件实施专业化分工,让一部分法官集中攻关一类或几类新型案件,提高审判质效。以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为例,此类案件因案件事实认定难、赔偿难到位等原因被公认为难办理的类型案件。过去,该院这类型的案件分散在各个业务庭办理,由于各承办法官因术业无专攻,致使审判质效一直不高。2008年,该院在审监庭设立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合议庭,将过去分散在全院各业务庭的此类案件集中由该合议庭承办。该合议庭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业务研究,注重加强与交警部门的联动,强化调解,今年15月共收案292件,结案286件,成功调解160件,调解率达56%,同比上升5%,结案率达98%,创造了该院办理此类案件的最好成绩。

   强化考核,使责、权、利相统一

该院制定《岗位目标管理及考核办法》,对院长到书记员、各业务部门的职责、任务都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并进行严格考核。考核采取质效考核、量化考核、分级考核以及日常考核、季度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将考核结果与年底的奖惩相结合。如对法官绩效的考核,包括法官审判质量效率和审判业务能力两个方面,设定基本分为50,根据考核质量进行加减分;对各个审判部门规定结案率,第一季度为60%,第二季度为75%,第三季度为80%,第四季度为98%,每超过或降低1个百分点,加减0.5分,有效防止了全年结案的不均衡;案件质量评查不合格的每一件扣0.5分。同时还对被改判、发回、法律文书出现问题及案件卷宗归类等10个方面的具体内容明确了考核办法。院案件质量管理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排名通报,年终算总账。据该院政治处主任沈永祥介绍,办法的实施有效调动了全院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去年,该院法官最高奖励与最低奖励相差4倍以上,干警内在的争先创优元素被有效激活。

   合理配置法官,让法官轻装办案

为切实缓解审判一线案多人少的矛盾,该院科学配置审判部门和综合部门之间的法官比例,原则上将具备法官资格的人员安排到审判岗位;对在综合部门的法官,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培训让其承担一定数量的案件审判任务,同时,建立法官职业化的成长机制,使专业晋升替代行政级别晋升而成为法官发展的主渠道,使法官能安心在审判一线。另一方面,合理安排一线法官的非业务工作量,让法官轻装前行。该院为法官配备助理,把填写传票、送达诉状、庭前准备等工作让法官助理干,使其集中精力审案;对上级部门要求参与拆迁、征收等事项,尽量安排综合保障部门人员参加,使一线法官避免非业务类事项的冲击。在此基础上,该院还专门成立民事案件指导小组,对全院办案法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使其尽快适岗并不断提升业务能力。

解决案多人少矛盾 主要靠内部挖潜

溧水法院院长    

   在经济快速增长的背景下,随着社会关系的重新调整,案件数量增多已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突出现象,特别是基层法院案件涨幅呈爆炸式增长,相对于长期保持基本不变的审判力量来说,案多人少的矛盾已成为人民法院不容回避、急需解决的问题。

案多人少的矛盾,就我院而言,除了存在四个失衡原因外,另外还有替代纠纷解决机制匮乏、法院编制数量有限等多方面原因。因而,解决案多人少矛盾,就要结合法院内外两个方面考量。在法院外部,要通过增强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如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的运用,从源头上分担法院的诉讼压力。在法院内部,一方面要在党委、政府的支持下,通过增加编制、扩大法官队伍规模、提高审判经费投入数量等,实现审判资源量的提高;另一方面是自立于自身,内部挖潜,通过优化现有的审判资源,调整法院内部结构性矛盾,从而提升法院解决纠纷的能力,实现审判资源质上的提高。

建立和完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涉及到国家法律体制的较大变革,涉及到社会公众的思维转变,难以在短期内有所建树;而增加法官编制,提高法官数量,增加审判经费投入,也涉及到工作、编制体制的调整,牵一发而动全身,难度较大,且法官数量不可能随着案件数量的增长而无限制增加。因此,对于基层法院而言,最为现实且可行的路径,就是充分整合优化现有的审判资源,在充分提升现有审判资源条件下提高法官解决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在以质取胜的道路上努力化解面临的案多人少的矛盾。(赵兴武 李 侠 

 

2009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