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司法究竟应当坚持司法能动,还是应当坚守司法克制?这是一个重要的理论话题,也是一个重要的现实课题。司法权是一种至关重要的执政权,作为党治国理政的一种方式,司法归根到底是受党的根本任务所决定并为之服务的。

 

                       

应对金融危机的司法能动(下篇)

公丕祥

 

三、坚持司法适度干预,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司法,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及法定程序,根据案件事实,把法律规范应用于案件并对案件作出权威裁判的活动。为确保司法公正,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必须保持中立,不偏不倚,不带有个人偏见,居间定分止争,裁判案件。对于这一点,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已形成共识。但是,对于司法的中立程度,司法克制和司法能动则有着不同的理解:司法克制往往尊崇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主张法官是超然于诉讼各方之上的消极、中立的仲裁者,只能在诉讼各方提出的证据范围之内确定案件的是非曲直,没有义务也没有权利为当事人去做其他事情。司法能动则主张,法官应当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进行指导,平衡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应当积极为当事人诉讼提供便利,确保诉讼活动高效顺畅进行;应当通过一定的方式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能动干预,促进纠纷的有效解决。在金融危机司法应对工作中,江苏各级法院一方面依法妥善审理涉及教育、劳动、医疗、赡养、社会保险、拆迁补偿等案件,坚持适用法律与国家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各项政策相协调、相一致,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积极构建司法适度干预机制,认真落实司法为民措施,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完善诉讼指导机制。司法能动强调“实质正义”的实现,认为只注重程序而忽略程序所服务的实体内容,就会陷入唯程序论的泥潭。离开了对当事人实体权益的保护,片面强调程序的正当性就没有任何意义。在当事人诉讼能力较弱的情况下,法官应当积极行使职权,加强诉讼指导,从而使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在金融危机司法应对工作中,江苏各级法院进一步加强诉讼指导工作,在立案、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对当事人就诉讼程序事项作出说明和解释,引导其诚实有序地进行诉讼;对当事人诉讼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的承担,提前予以告知,使其形成合理的诉讼预期;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主张、陈述或意思表示不明确、不适当以及对法律法规存在错误理解的,法官及时向当事人作出核实询问、提醒告知,确保当事人充分表达诉讼意愿。

 

  完善便民诉讼机制。使司法服务更加贴近民众,方便群众进行诉讼,这是中国司法国情条件下司法能动的应有之意。面对金融危机的深刻影响,社会矛盾纠纷多发频发,加强便民诉讼机制建设,对于及时有效地回应群众的司法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江苏各级法院坚持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采取有效措施,尽力减轻当事人的讼累,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加强立案场所规范化建设,推行柜台式、一站式服务,减少立案流转环节,及时快捷地受理案件。开辟诉讼“绿色通道”,对于金融危机引发的案件特别是涉及民生的案件,及时保全、优先立案、优先调解、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积极推行巡回审判做法,在人民法庭所在地之外的乡镇设立固定的巡回审判点,就地立案、就地调解、就地开庭、就地宣判,及时解决基层群众的涉诉纠纷。目前,全省人民法庭共设立固定巡回审判点679个,今年第一季度,巡回审结案件2771件,同比增长42.91%

 

  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诉讼调解为主导、行政调解为补充、司法审判作保障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体现了这样一种导向,即法院不再以鼓励诉讼为导向,而是努力将纠纷解决进一步向社会开放。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人民法院成为主导力量,在某种意义上说,这体现了司法对社会矛盾纠纷的适度干预。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矛盾纠纷,涉及多层次社会关系、多样化矛盾主体、多领域利益冲突,解决这些矛盾纠纷,不是一种手段、一个部门所能做到的。我们不能把所有的矛盾纠纷都引向法院,而应当为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提供相应的解决渠道。特别是因金融危机引发的一些矛盾纠纷,政策性、关联性、聚合性都很强,这就更加需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合力加以解决。在金融危机司法应对工作中,江苏各级法院积极促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加强人民调解指导工作,各基层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指派专人担任人民调解指导员,实现指导工作的日常化、经常化;认真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依法维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建立诉前调解机制,推进人民法院附设人民调解工作室工作,全省111个基层法院和257个人民法庭全部设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把一大批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建立和完善与公安、工商、卫生、农林、环保、工会、妇联等方面的“诉调对接”机制,通过委托调解和邀请协助调解等方式,促进涉诉纠纷解决的社会化。

 

四、坚持司法适度参与,不断延伸司法审判职能

 

  在传统法治观念中,司法仅仅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一种事后补救方式。也就是说,只有纠纷已经发生且业已进入诉讼渠道后,司法才有施展的空间。司法克制强调司法的绝对事后性,认为司法应担当起“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重大职责,只有在纠纷产生后才有司法的介入,主张在社会治理的参与方面,司法应当消极被动。司法能动则主张,司法应当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对社会机制进行管理和促进;应当强化保障意识、服务意识,拓展介入社会生活的广度和深度。在金融危机司法应对工作中,江苏各级法院切实承担起司法的社会责任,不断延伸和拓展司法审判职能,推动社会治理的规范和完善。

 

  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建设。司法公开的功能大致有两个方面:一方面,通过司法活动的公开,自觉接受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另一方面,通过司法信息的公开,弘扬法治精神,促进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去年以来,江苏各级法院进一步加大了司法公开的力度。深入推进庭审公开,目前,全省法院除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一审案件、死刑二审案件、知识产权和涉外商事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其他二审案件的开庭审理工作也在有序推进。深入推进裁判文书公开,全省法院知识产权生效裁判文书已全部上互联网公开,其他民事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也已经全面启动。推广和完善案件信息实时查询系统,及时公开案件审理进展情况。省、市两级法院及部分基层法院开通了这一系统,并积极探索建立语音声讯查询系统。公开出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直接向社会公开发布法院工作报告、法律适用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案例、裁判文书、审判经验等司法信息。通过在媒体开辟司法专栏、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法院工作信息和案件审理信息。今年1月初和3月初,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司法应对措施》及其配套性文件。对金融危机引发的一些典型案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和法院互联网站公布,促进有关方面吸收教训,完善防范措施。

 

  大力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司法建议工作,是人民法院坚持司法能动、依法服务大局的重要形式和有效举措。江苏各级法院在认真履行司法审判职责的同时,密切关注各类可能危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风险,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司法建议,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其中,苏州中院关于防范企业主弃企逃债的司法建议、常州中院关于处理困难企业关停问题的司法建议、张家港市法院关于严防讨薪事件集中多发的司法建议等,得到了省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批示肯定,并要求有关部门予以落实。全省各级法院建立了知识产权审判信息通报制度和蓝皮书发布制度,及时向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有关企业通报知识产权审判信息,向社会公开知识产权审判情况,促进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与此同时,全省各级法院还针对具体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涉诉企业提出司法建议,帮助涉诉企业完善内部治理机制,防范经营风险。

 

  扎实开展联系企业活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关键在于保企业。在金融危机司法应对工作中,切实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必须深入掌握、有效回应企业的司法需求。今年3月份以来,江苏法院开展了人民法院联系企业活动。全省各级法院组织广大法官深入企业调查研究,了解各地党委、政府相关经济政策出台后企业的动态反映,掌握各类涉及企业纠纷的特点和成因,切实加强和改进司法应对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企业亟须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合同法、物权法、劳动合同法、公司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培训工作,进一步增强企业投资者、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法律意识。积极帮助企业开展经营风险排查工作,掌握可能影响企业发展稳定的各种问题和隐患,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帮助企业建立长远的经营风险防范机制。目前,省法院已与36家大型企业建立联系,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共联系企业1277家。

 

  回顾去年下半年以来江苏法院金融危机司法应对工作,我们深深认识到,始终坚持司法能动,这是人民法院切实履行依法服务大局司法使命的时代要求。在司法能动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摒弃司法绝对被动,坚持司法适度主动;摒弃司法绝对刚性,坚持司法适度弹性;摒弃司法绝对中立,坚持司法适度干预;摒弃司法绝对事后,坚持司法适度参与,从司法的法律功能与司法的政治功能、经济功能、社会功能有机统一出发,积极行使各项司法职权,创造性地适用法律,认真履行司法的社会责任,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当然,我们也应当看到,司法不是万能的,而是有限的。司法能动,必须遵循司法工作客观规律,保持司法权最基本的特征,否则司法将不再成为司法。即使是在西方国家,自司法能动这一理论诞生之时起,对它的批评之声就从来没有停止过。随着司法权限的不断扩大,其正当性和限度问题遭到质疑,向传统的消极司法回归的呼声和行动也已经出现。究其根本原因,在于司法能动对传统观念的颠覆引起人们对司法权扩张的种种担忧。就我国司法国情而言,基于司法人员现实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机关的司法环境,司法能动必须把握一定的限度。第一,必须严格依法司法。人民法院的一切司法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仅要严格遵守实体法,也要严格遵守程序法。即便是行使自由裁量权,也应当在依法司法的前提下进行。裁量的内容必须符合立法宗旨和法律精神,严格限定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裁量的方式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法律方法,符合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形式要求;裁量的过程必须贯穿正确的价值判断,体现社会的主流价值取向。第二,必须坚持司法公正。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这是人民法院坚持司法能动的目的所在。但是,人民法院决不能以牺牲个案的公正来满足少数人的不法利益。不遵守法律,不讲原则,没有标准,没有司法公正,稳定不会长久,和谐不会长久,发展也不会长久。第三,必须维护司法权威。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审判机关,必须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体现了党的意志、国家的意志、人民的意志。党的权威、国家的权威、人民的权威与司法权威是内在统一的;损害司法权威,就是损害党的权威,损害国家的权威,损害人民的权威。在司法能动的过程中,对于审判具体案件等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负责的事项,要敢于担起责任,敢于坚持原则,同时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支持,切实维护司法权威。 (作者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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