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面临270多起诉讼,申报债权金额110亿元涉及债权人1400余家,重整时遭遇商法领域所有法律问题,“科弘系”企业终在政府、法院和“管理人”的合力下“浴火重生”

 

国内最大一起企业破产重整案台前幕后

 

    新闻背景

 

  常熟科弘系列企业均为在新加坡上市的台资企业???中国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总计注册外资4.31亿美元,位列“2008年中国制造业500强”

  第373位。但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企业资金链发生断裂,陷入经营危机。

  2008107,科弘等5家企业的高管突然全部离开常熟。中国金属集团随后向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申请暂停股票交易。当时,从全国各地赶来的上千商家哄抢公司财产的事件一触即发。

 企业面临一道生死命题。相对于以往的简单破产来说,新破产法引入重整制度的目的在于,可使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避免破产清算,出现债务危机的企业利用这个程序,可避免被债权人过早解散清算,给企业起死回生的机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破产重整在国内还没有形成一套成熟的审判模式和经验,如何把握好多方利益的平衡,对法官是个严峻的挑战。

 □视点调查

  导读

  “科弘系”5家企业的倒闭,被业内认为是多年来企业金融风险“积重难返”和企业“盲目扩张”种下的“恶果”导致。金融危机的爆发,又成了压垮科弘的最后一根“稻草”。

  而在不到一年的时间,曾经面临着270多起诉讼案件,申报债权金额高达110亿元,涉及债权人达1450多家的“科弘系”,却在濒临全面破产的危急关头,通过“破产重整”而“浴火重生”。近日,主持“科弘系”破产重整的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了裁定,正式批准了“管理人”团队作出的重整计划,宣布常熟“科弘系”5家企业破产重整成功,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和浙江物产集团出资36亿多元成为了5家企业的新投资者。

  在赴江苏省常熟市就有关“科弘系”重整前后问题进行实地采访时,记者真切地感受到,作为国内最大一起企业破产重整案件,“科弘系”的“重生”,的确对当前经济危机下中国企业如何走出艰难的“低谷”,具有“标杆”和示范价值。

  “科弘系”企业之所以受到广泛关注,源于它在国内乃至世界钢铁行业中的知名度。

  在新加坡上市的台资企业中国金属集团于2003年成立,旗下子公司投资的5家企业是:常熟科弘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常熟星宇新兴建材有限公司、常熟星岛新兴建材有限公司、常熟星海新兴建材有限公司、常熟常钢板材有限公司。这5家公司均系外商独资企业。在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中,几乎涵盖了国内所有银行,花旗、渣打、法国巴黎、德商等在内的世界著名银行也赫然在列。

  据了解,短短几年间“科弘系”企业“膨胀”程度一度令业内“刮目”???仅在2007年即实现销售额113亿元,跻身中国制造业500强行列,在常熟市当地成为第一纳税大户。公司高层还高调宣称2010年将达到500万吨镀锌钢铁的产能,成为钢铁行业一艘新兴的“航空母舰”。

  然而,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钢铁行业受到了较大冲击。事后的调查报告显示:“科弘系”企业近年将大量资金投入企业并购和产能扩张中,而其快速扩张又恰恰是通过短期融资方式来实现,正常贸易产生的利润被高额融资成本所消耗,同时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也存在较大问题。

  资金链断裂,成为了压垮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并最终引发了2008107日晚,在没有任何预兆的情况下,包括董事佘春泰在内的30多名台籍高管“集体撤离”事件,并迅速导致了上千家债权人的集中诉讼。

  “2008108日早晨,不少管理人员几乎同时发现,企业高管消失了,消息顿时不胫而走,扩散得极快,当天上午,在科弘企业有着巨额贷款的银行,自发地召开了会议紧急商量对策,而很多小债主们,也闻风而动,聚集到企业周围,哄抢财物,事态十分严重。”常熟市政府一位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当天下午,常熟市人民法院就接到了中信银行以星岛公司为被告的第1个案件,随后,建行等6家银行与部分当地的贸易商,也先后起诉了14个案件。该破产重组案件合议庭审判长、常熟市法院民二庭副庭长王东辉回忆说。

  2008109,“科弘系”公司实际控股人???中国金属有限公司通过新加坡交易所发布公告,表示其已无力偿还已到期的金额为人民币7.1亿元的营运资金借款,并于1010正式停牌。

  “科弘彻底垮了!”紧张气氛导致案件出现了集中起诉的“高峰期”。据介绍,截至2009513,常熟市法院受理的案件达147件,涉及标的额达23亿元。此外,还有外地法院受理的100多个以“科弘系”企业为被告的案件,前后共计270多个案件。

  “墙倒众人推啊!”王东辉说,大范围的诉讼还导致了一些债权人采取了过激行为,而企业内部,也存在相关证据被人为破坏和毁灭的问题。

  哪怕是一张桌椅被带出来,局面就随时可能失控;面对一触即发的危机,地方党委和政府发挥主导作用,法院通过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影响债权人“理性抉择”,促使整个局势彻底扭转

  “7日晚上出现苗头后,市委市政府在第一时间就迅速召开了由书记市长参加的紧急会议。政府在仓促中,担当起了‘守夜城’的角色。”全程参与该事件的常熟市政府督导员孔伟文颇有感触地说,在20081118日前,是党委政府发挥主导作用,法院通过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影响债权人“理性抉择”,促使整个局势彻底扭转走向“重整”的第一阶段。

  据了解,除了常熟市法院抽调了40多人对“科弘系”庞大的资产进行财产保全、文书档案和计算机系统证据保全备份之外,公安部门还通过更换全部企业保安,实施了对企业的全面安保措施,严把企业的各个进出关口。王东辉说,哪怕是一张桌椅被带出来,局面就随时可能“失控”。

  与此同时,常熟市政府成立的“‘科弘系’企业破产重整协调服务领导小组”也迅速投入运转,成员包括了各主要部门和相关单位的15位领导,常熟市市委书记王翔实际上“亲自挂帅”,确定了“依法指导、把关”的原则,并不下十几次参与会议和决策。常熟市政府副秘书长徐健介绍说。

  而对企业来说,稳定员工情绪和尽快恢复生产,也是引导债权人理性考虑今后“方向”的最重要的方面。据徐健介绍,在协调领导小组的协调下,常熟地方政府先行垫付了用于员工工资、企业正常的运营费用、办公支出的金额近1亿元,还采用了第三方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方式,避免了群体性“讨薪”事件的发生。

  随着部分管理层陆续回到岗位,加上设备完好,技术骨干基本在岗等有利因素的存在,“科弘系”的“破产之路”逐步走上了各界预期的重整方向。20081118,常熟市法院应建行常熟支行、中行常熟支行等多家债权银行的申请,正式裁定“科弘系”公司依据破产法的规定进入司法重整程序,同时依法指定了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作为该司法重整的“管理人”。

  “从去年1118日到今年的831,是该事件发生后的第二阶段。”孔伟文说,政府虽然不能直接介入司法程序,但始终发挥着协调、服务和支持法院依法重整的作用。

  据介绍,其间,江苏省政府特别成立了以副省长赵克志为首的省政府处理科弘破产重整协调小组,并先后在南京举行了两次会议。

  江苏省省长罗志军则先后两次作出批示,对重整工作给予了重要支持。在苏州市,也由常务副市长曹福龙为首,成立了协调小组,市长阎立3次作出了批示。同时,此案还取得了最高法院的支持,形成了多方并举、协同参与的格局。

  在整个破产重整过程中,“管理人”几乎遇到了中国商法领域的所有法律问题,也遇到了中国法律上并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或者出现矛盾、冲突的大量法律问题

  20081119,“管理人”正式进场,同时接管了5家企业,并成功保留了企业管理团队。

  “如何稳定员工、避免设备因长期停用而造成更多的损坏、如何增强上千个不同结构的海内外债权人对重整的信心,如何解决三十多家建筑工程队的工程价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是摆在‘管理人’面前的一项十分严峻的任务。”竹辉律师事务所主任朱伟感叹说,“如此复杂的破产重整案件,可能在我职业生涯中再也难以遇到了。”

  “最多的时候,共有60多名律师在常熟办公,还专门分成了财务组、资产接管组、生产经营组、债权审核组、统筹组等专门的律师团队。”朱伟说,大部分人什么事情都丢下了,在科弘公司边上的一家酒店住了9个多月。

  在法院的具体指导下,“管理人”还聘请了以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为首的财务中介机构,从实物资产盘点评估入手,结合企业账面的债权债务清理工作和债权登记工作,全面展开清产核资工作,以摸清企业家底。而此时法院在事发当天及时采取的各项证据保全措施,则发挥出了重大作用。

  据介绍,在截至200922的债权申报期内,“管理人”共受理了1454家债权人申报债权,总额达110多亿元,最终确定债权达80多亿元,其规模堪称“绝无仅有”。其中,不仅包括了全球33家包括花旗、渣打、法国巴黎、德商等在内的世界著名银行,也包括建设、中国、农业、工商、浦发等在内的国内银行,还包括中国五矿、上海实业、浙江物产等在内的大批国内贸易商、工程承包商等。在整个债权中,仅因工程债权需要进行工程审计的项目,就达200多项。

  从破产法的角度来说,如此庞大的“规模”,也给法院和“管理人”提出了第一个难题。朱伟说,首先,破产法对“破产重整”本身的规定很原则、笼统,如债权审核要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审核,但本案的人数实在是太多,不得不前后经历了9个多月时间。此外,在270多个案件中,还有几十个案件没有办结,破产法在立法时也没有预料到。

  朱伟说,5家企业相互抵押、保证、质押以及一时难以甄别的留置权等问题,都是“管理人”需要一件件破解的难题。“我们作出了一些‘假定’,即假定内部债权不清偿,以及对诉讼还没有结果的案件的债权进行‘预留’,都是法律上‘无章可循’的,很多是运用法理进行合理分析推断。”

  朱伟介绍说,在整个过程中,“管理人”几乎遇到了中国商法领域的所有法律问题,也遇到了中国法律上并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或者出现矛盾、冲突的大量法律问题,包括了: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建设工程优先权、打包贷款、国内信用证、押汇、最高额贷款、扣款、融资性贸易、贸易型融资、监管等相互交叉和重叠的法律关系。

  据了解,20092913日,常熟市法院在债权申报期届满后主持召开“科弘系”企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管理人”还采取了与多家意向投资人进行关于企业复工、复工条件、复工模式和重整的商谈,还创造性地采取了“代工”模式:即由复工参与人选择订单,提供给企业加工,并由复工参与人提供资金、原材料等,并由“科弘系”企业收取加工费。“这些举措很快为全体债权人所接受,且因为符合国际惯例和取得了预期效果。”

  在获得法院许可后,“科弘系”企业于2008128开始复工。

  重整方向是维护各方利益的惟一正确的“道路”,而为打消“暗箱操作”的疑虑而作出的种种强有力的举措,促成了重整方案一次性获得通过。这在全国所有的破产案件中,几乎是“绝无仅有”的

  “保持破产重整整个过程的公开和透明,是取得债权人、投资人信任的底线。”王东辉法官说。

  为此,在常熟市法院的主导下,从2009227日起,“管理人”通过制作招募文件、发放信息和招募文件的方式招募重整参与人,采用了在国内外主要钢铁行业网站、报刊媒体,以及向特定债权人公开发出要约的形式,并在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的协助下,从事了全球招募信息发放、入网评审、公开评比竞争等工作。

  据了解,由于中国五矿与浙江物产的联合体及上海复星集团均向“管理人”表达了参与科弘系重整的意愿,也均递交了相关重整方案。200969,在常熟市法院及公证处的监督下,“管理人”通过“竞标方式”,正式确定中国五矿与浙江物产为“科弘系”企业重整的投资人。而由于这两家企业也都是“科弘系”企业的债权人,重整后的“科弘系”企业承担的偿债金额为30亿元。在偿债金额外,投资人还另行承担2亿元范围内的重整费用及共益债务。

  “重整计划,将普通债权在重整情形下与破产清算情况下的最高清偿比例,提高了数倍甚至数十倍,这就意味着,重整的方向是维护各方利益的惟一正确的‘道路’。”审判长王东辉说。

  记者注意到,在整个破产重整期间,在常熟市各方面的鼎力支持下,“管理人”并没有局限在简单的事务性处理上,还通过直接聘用管理层,对企业的人、财、物和产、供、销各个环节,履行了“事无巨细”的真正意义上的“管理”职责。

  20098125家企业全体职工大会对重整计划草案“一次性”予以了通过。同样的局面也发生在2009820823,在“科弘系”企业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包括职工债权、税务债权、小额债权、有担保债权、普通债权、出资人共六个组进行了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均以高票获得通过。

  “我们采取各种手段,打消‘暗箱操作’的疑虑,如让投资人进行‘偿债保证’,这种‘强有力’的举措,成为了最终一次性获得债权人对重整方案的表决通过的重要原因。”朱伟说,这在全国所有的破产案件中,几乎是“绝无仅有”的。

  “重组方案获得一次性通过,是可以体现债权人集体意志的。这的确是个‘奇迹’,不仅避免了法院不得已动用法律手段,强制予以裁定重组,还根本上稳住了‘人心’。”孔伟文说,端平这碗“水”太难了,相比刚发生事件的一年前,想都不敢想啊!法院合议庭法官们和担当“管理人”的律师团队付出的艰辛的确“功不可没”。

  2009824,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作为“科弘系”5家企业的重整“管理人”,依法向常熟市法院提交了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831,常熟市法院裁定正式批准了重整计划,并终止了重整程序,标志着“科弘系”企业最终重整成功。

  93,常熟科弘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内,沉寂了10个多月的冷轧2号生产线又“活”了起来。随着冷轧钢卷源源不断地从生产线上流出,陷入停产危机达10个月的企业得以“起死回生”。

本报常熟(江苏)9月15

 

     记者手记

  “科弘系”的成功重整,意义的确非同寻常。

  首先,科弘走向破产本身就预示着有很多问题亟待重视。整个破产案件的背后,也暴露出不少企业在盲目扩张中,规避法律监管,而不择手段“融资”。5家企业由于“系出一门”,为可能没有实际交易的“虚假票据交付”、“融资性贸易”大开了方便之门。

  据一位债权人透露,科弘的融资手段大致可以分为三类:虚设新建工程,增加固定资产,骗取银行高额抵押贷款;虚造交易合同,再拿承兑汇票到银行贴现;利用仓单质押贷款中的漏洞骗取银行贷款。“虚假交易,实际上是‘左手’与‘右手’做生意的方式,如果金融机构能够谨慎地审查,其中的漏洞并不难以发现。”而据审查,“科弘系”企业通过上述3种融资手段虚增资产达17.6亿元。

  “这些问题,都有待相关部门总结挖掘,并不断改进对企业融资行为的审查方式,以避免类似的悲剧重蹈覆辙。”一位业内人士说。

  这位业内人士同时认为:“科弘系”的重整带来了一些启示,如在类似的破产案件中,在债权银行比较多、国有企业债权比较多的情况下,最好有“债权转股权”的安排。这样,可以使这些债权人的上级部门和管理部门,考虑以“时间换空间”方式,支持重整计划的顺利通过,也有利于债务人企业与银行建立长期关系,解决重整以后的后续资金的问题,使重整后的债务人企业能够达到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的。

  而本案中,来自法院、政府、“管理人”的智慧,也的确是成功重组的关键因素。常熟市法院院长李建新说,在现有企业破产法、担保法、合同法等重要基础法律的条件下,要获得重整成功,对债权审核涉及的多种法律问题、重整中各种程序规制、各种复杂重合交叉法律关系的甄别,必须精通各类相关法律的规定。但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形下,为重整目的之需要,必须有所大胆创新,才能在破产法规定的69个月时间里,完成重整所需的全部工作。

就是在国际上,该案最终能够得以重整,也是“鲜有个案”。李建新说,“这是在面临重大的突发事件危急关头时,对法院为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如何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如何增强司法能力的考验”。(丁国锋)

 

2009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