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司法实践
作者:转载《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09-09-25 浏览次数:2129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司法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本文简称《交通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该法自2008年5月实施以来,给我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带来了深刻变化,同时也促使一大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涌向法院。面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大幅上升的趋势和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特点,江苏省徐州市法院及时在公安交警部门设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建立了与公安交警部门联动应急、业务交流、合作调解等诉调对接机制,有效整合了司法、行政和社会资源,提高了审判质量和效率,建立了一套有效解决矛盾、提高群众的满意度、构建和谐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处理机制。??编者按
立法精神
《交通安全法》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此规定使交通事故在程序处理上取消了公安交警部门调解交通事故的前置程序,从根本上改变了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原则和方法。《交通安全法》进一步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受害人权利保障上的侵权责任赔偿和强制责任保险赔偿并行的二元赔偿机制。《交通安全法》的实施,在实体处理上进一步扩大了赔偿责任主体范围、提高了赔偿标准,拓宽了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渠道。因此,这部法律为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效发挥调解和诉讼的合力,建立纠纷解决的多元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司法实践
2006年起,徐州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庭结合实际,在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8个交通事故巡回法庭,按照“便捷、高效、和谐”的目标,逐步探索以“诉调对接”为主要形式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处理机制。
做法:着力构建“诉调”机制,合力解决纠纷
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开通救死扶伤的“绿色通道”。
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合力推进纠纷的和谐解决。2008年10月,徐州中院和市公安局联合出台了《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实施细则》,该细则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始终,对双方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和法制宣传工作,努力使案件以调解或和解方式结案,同时邀请来自交警、劳动保障、保险等部门陪审员担任特约调解员参与案件调解。并针对交警调解所具有的方便、快捷特点,将案件委托交警调解。据统计,今年以来,交通巡回法庭共调解各类案件450件,调解成功428件,成功率达95%,委托公安交警部门调解84件,调解成功率达96%。同时交通巡回法庭和公安交警部门相互协助调解纠纷127件,调解率达92%。对由交警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交通巡回法庭在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可以在一个工作日内确认其协议效力。徐州中院还着力强化专业化审判,不断提升诉调对接的能力和水平,并配备专业化的审判人员,构建快捷化的审判机制,实施规范化的实体审理。为此,徐州中院又专门制定了《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的指导意见》,规范了案件的责任主体,统一了损失费用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并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自由裁量幅度作出规定,做到了类似案件同类处理,避免了司法尺度不统一带来的不公正。
说法:漏洞被弥补,难度有加大
“《交通安全法》生效前,公安交警部门调解是前置程序,这意味着当事人必须等待对公安交警部门处理结果出来后才能向法院起诉,容易造成久调不决,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和合法权益的及时保护。现行《交通安全法》弥补了这个漏洞,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直接选择向法院起诉,程序更加简便、快捷,《交通安全法》的实施在实体处理上扩大了赔偿责任主体范围、提高了赔偿标准,可以在最短时间内最大程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徐州市贾汪县法院交通事故巡回审判庭法官张伯松介绍说。据悉,徐州8个交通事故巡回法庭每年办理的案件数占同期全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案件数的37.2%。
《交通安全法》的实施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了愈来愈大的压力。徐州中院承办法官刁国民说:“《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全市法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数量大幅增长,2003年829件,2004年973件,2005年增长了38.5%,2006年以来,每年都超过3000件,2008年达到4509件,2009年上半年达到2112件,诉讼标的额也逐步增大,诉讼主体更加复杂。”“目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占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90%以上。”鼓楼法院民一庭法官任正辉深有感触地说。“《交通安全法》的实施也导致了一部分案件审理难度加大。”
想法:健全法律,完善制度
“交通巡回法庭按照‘便捷、高效、和谐’的目标,构建起以诉调对接为主要形式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处理机制,有利于掌握统一的执法尺度,体现执法的公平、公正,及时解决纠纷,满足了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也是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为民要求的又一举措,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徐州中院院长李后龙认为:“目前审理交通事故类案件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相关法律依据不足,交通事故中涉及的侵权责任主体比较复杂,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不同,对于区分各种形态下不同主体的侵权责任,目前的法律规定得并不明确。我们期待一部系统、全面、完善的‘侵权责任法’尽快实施,使这类案件的审理有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慈延年杨梅花 林操场)
2009、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