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致案件量爆发式上升江苏法院探索司法适度主动扶助企业抵御袭扰

探访 非常危机下的“司法能动”试验

 

 金融危机影响在司法审判领域呈现九大特点

   借款纠纷案件大量增加,企业融资债务纠纷涉及金额巨大

  买卖合同纠纷快速增长,因主动违约引发纠纷的比例大幅上升

  破产案件涉及的债权数额和企业职工人数大幅增加

  房地产交易合同纠纷案件增长迅速,引发关联行业的连锁纠纷

  企业主“弃企避债”现象时有发生

  因金融机构“扎堆诉讼”引发系列案件,给企业生存带来很大困难

  以劳动争议纠纷为代表的民生类案件呈现快速增长的势头

  引发群体性纠纷的因素不断增加

  社会治安形势面临新考验

 

    司法能动主义的理论基础是,司法应着眼于实质正义的维护而非过于迁就于形式正义,法官应更多地把自己看作“社会工程师”而不是单纯适用规则的法官。

  导读

  如何发挥“司法能动”的作用?在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的冲击下,这一理论话题很快便成为了一个亟须给出答案的现实课题。

  江苏作为经济开放和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省份,最早体会到金融危机带来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当诉讼案件爆发式上升时,法官应该把自己看作是“社会工程师”,还是单纯适用规则保持居中裁判地位?在历经一番激烈的讨论之后,江苏省法院选择了走“司法能动”这条道路。

  这是一次全新的探索,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可以说是“摸着石头过河”,前方可能有暗礁、湍流,也可能是一片新天地。更为关键的是,这种新尝试触动了理念层面的深入探讨……

 

□视点调查

 

  本报记者 杜萌

 

  “突然爆发、标的大、扎堆诉讼、弃企逃匿。”

  患有严重咽炎的张啸明发音困难,向记者描述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时,只用了4组词,却令人印象深刻。

  张啸明的身份是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他所在的北塘区,是无锡市3个中心城区之一,全区常住人口31万。利用老城区区位独特的优势,北塘区吸引了美国、日本、韩国等百余家外商投资企业,本地企业总数近500家。自去年金融危机席卷全球以来,当地民商事纠纷案件集中爆发:制造业有家企业涉诉12家关联企业,总标的金额超过2亿元;去年临近新年时,有些企业老板躲债逃跑;有家企业贷款1亿多元到期无法偿还,招来银行扎堆诉讼……

  距无锡两小时车程的南京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审判长刘阿珍坐在堆满了一摞摞案卷的办公桌前,向记者谈起了去年11月该庭受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刘阿珍说,每逢年底临近之际,工程结算类的纠纷和劳务争议类诉讼就会增多,去年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这一现象尤为突出。一家建筑公司因与一家投资公司在工程款结算上发生纠纷,诉至南京市中院,双方争议标的金额逾千万元,涉及原告工人百余人。

  刘阿珍回忆说,原告方来法院时,一下子就来了几十名工人,而被告声称,纠纷所涉金额同样关联着自己的工人是否能拿到钱回家过年。最后,在法官一次又一次磨破嘴皮的调解下,双方终于在农历腊月二十七那天达成调解协议。

  “如果按审理程序,正常办理也需要6个月时间,若对工程款启动鉴定程序,就得停止审理程序,这就需要更多的时间。”刘阿珍告诉记者,原告起诉前已经考虑到这一点,但他们都没料到,经过法官努力能在春节前达成调解协议,拿到节前支付的第一笔钱。

  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引发的矛盾纠纷在司法审判领域反映明显,江苏法院的案件总量呈现“爆发式”上升势头。如何把涉诉势头降下来,是对“司法智慧”的一种考验

  来自江苏省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江苏法院案件总量呈现“爆发式”上升势头,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882352件,同比增长25.9%;受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民商事案件增幅尤为明显,全省法院新收一审民商事案件496327件,同比增长32.53%

  “金融危机袭来时,我们的收案数猛增,曾以300%的速度增长,挡不住!”回想起去年下半年的情景,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褚红军很是感慨。他说,当时他最担心的是,如果所有涉诉案件全部进入法院,法院审判工作将面临难以承受的压力。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如此之多的经济纠纷案件“井喷式”爆发?能否充分调动“司法智慧”,把“疯狂”增长的涉诉势头降下来?

  无锡市中院选派270余名法官,组成120多个联合调研组,先后走访326家企业,对企业投资经营、产业结构、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再从近年来审判实践中整理出6大项45个企业普遍遇到的法律问题,以寄发司法建议、举办法律培训班、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向企业传授迫切需要的法律知识,帮助企业防范经营风险。

  和无锡市一样,苏州市法院也在探索如何借助“司法之手”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叶兆伟告诉记者,苏州法院制定了十多项指导性文件,在审判、执行中适当放宽合同审查标准,慎用财产保全措施,同时加强执行和解,尽可能适用调解、和解方式结案。据不完全统计,自去年以来,苏州法院通过破产重整、诉讼和解等手段,挽救濒临倒闭企业近百家,涉及职工1.5万余人。

  不只是这两个地方。记者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自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从江苏省高院至省内各地的200多个人民法庭,一直在密切关注着各类可能危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风险。据有关人士透露,江苏省高院曾组建3个调研组到各地广泛征求意见,并专门成立了“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司法应对工作小组”。此后,江苏省高院相继出台了十多个涉及经济、民生审判的规范性司法文件,以指导全省法院依法审理好因经济环境变化引发的涉及金融、债务、房地产、企业改制等案件。

  对关系到企业生死存亡的诉讼,是按部就班地审理,还是“特事特办”?在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后,执行法官能否撕下查封物封条就算完事?这些问题都被放在能动司法的理念下重新考量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樊荣禧向记者讲述了一段如电影情节般的真实情景:天津港装货码头,来自江苏南京的法官登上快艇,急追空仓离港的一艘外国货轮……

  原来,辽宁某公司因受金融危机影响拖欠江苏某公司款项2100万元,江苏的公司向南京市中院起诉了辽宁的公司,合议庭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当得知被告在天津港口有一批货物待运国外时,执行法官火速赶赴天津港口进行查封,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签字后,为避免被告因保全耽搁货物外运而遭受更大的损失,执行法官及时解封待运货物,并在港口水警配合下乘坐快艇追回离港外轮。最终,货物按原计划顺利运走。事毕,原被告双方都向法院表示了感谢。

  樊荣禧告诉记者,依照惯例,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后,执行法官撕下查封物封条就算完成任务,可以放手不管了。但考虑到被告在当时情况下没有必要再受到无端的损失,所以法官上快艇去追货轮。在樊荣禧看来,这一细节是法官如何在能动司法的理念下努力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范例。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能动司法的理念已向江苏全省辐射。

  今年3月,德国著名物流企业优博公司在德国当地法院进入破产保护程序。

  消息传来,引发了一系列牵涉优博(苏州)公司(德国优博设在苏州工业园区的德国独资企业)买卖合同、加工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诉讼。这些纠纷能否快速审结,将直接影响到其母公司在德国能否顺利重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院长石水根告诉记者,法院受理该企业涉及的合同纠纷后,充分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对因资金链暂时断裂引发的诉讼,尽量通过分期履行、逐步到位等方式促成当事人和解;对于引发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采取集中审理、统一处理的方式,同时积极引导劳动者与企业共度危机。最终,涉及优博(苏州)公司的56起纠纷均通过调解方式得到了较好解决。

  法官联系企业所做的事和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并不重复,因为法官是来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管理防范机制的,是无偿提供帮助;法院拥有庞大的资源,能够向企业提供预防风险的好经验

  “感到惊讶!”

  东华编织集团副总裁罗醒洲用4个字,描述了他个人对“法官联系企业”的感受。

  罗醒洲对记者说,以前他总觉得法官是“高高在上”的人,“如果不是非要去法院打官司的话,很难见到法官”。

  东华编织集团总部位于江苏省常州市。当常州法官主动联系企业时,罗醒洲以为法官不过是在领导的要求下,来企业走走过场罢了。令他吃惊的是,法官先来企业仔细调研,然后针对企业管理经营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详细介绍了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的类型和案例,提出了防范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的具体建议。

  记者问罗醒洲,企业有自己的法律顾问和律师,法官所做的这些事难道不是法律顾问和律师应该做的吗?

  罗醒洲回答道:“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法官进企业是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管理防范机制,是无偿提供帮助,而企业律师多是在发生纠纷时才开始搜集证据去法院打官司。”

  面对同样的问题,褚红军回答得很有自信。他说,无锡市中院仅去年一年受理的案件就有83000余件,可以向企业提供各式各样的案例。法院拥有如此庞大的资源,完全能够向企业提供预防各种风险的好经验。

  法院的资源优势已经显现。记者了解到,今年8月,江苏省法院向全省57000余家大型和重点企业发放了《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企业防范经营法律风险的六十项提示》,涉及合同订立、合同履行、企业治理、劳动用工、知识产权保护、涉外贸易等方面。据介绍,六十项提示源于全省法院对数万家企业经营情况进行的归纳与分析,着眼于案件大幅增加反映出的企业经营治理中存在的各类问题,有着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对于司法运行方式的定位,历来存在着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江苏在开展法官联系企业活动之初,法官之间也曾有过激烈的讨论,讨论结果是:必须走司法能动的路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院长公丕祥在多个场合的讲话中提到了这些词汇???“绿色通道”、“柔性司法”、“利益平衡点”、“放水养鱼”、“引水养鱼”等等。公丕祥认为:“我国正处于社会变革与转型时期,法的安定性与社会变迁性之间的矛盾不可避免。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须通过政策考量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使法律的适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在骤然而至的金融危机面前,这一要求显得更为迫切。”

  在他看来,必须走司法能动的路径,其理论和实践的根据,源于人民司法的政治性、人民性和司法国情条件等。他向记者明确表示,江苏全省法院联系企业活动已经全面启动,这是司法能动观念在现实中的具体应用。

  张啸明向记者坦言,在法官联系企业活动之初,有些法官不理解为什么要这么做。因为法院强调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处于居中裁判的地位,保持中立性。

  “我们曾激烈地讨论过法官联系企业是否与法官保持居中裁判的地位有冲突,现在基本统一了认识:两者并不冲突,因为法官向企业提供服务着眼于企业经营管理,着眼于如何预防法律风险,而并不针对具体个案。”张啸明说。

  记者问张啸明,如果法官联系的企业与另一家企业对簿公堂,他是否还能审理这起案件呢?

  回答是???“不能,法官不能审理与自己有联系的企业的案件,这样的案件要由别的法官审理,这是有严格规定的。”

  那么,法官联系企业有无严格的纪律规定呢?记者向江苏省高院相关负责人提出了这个问题。这位负责人的回答也很坦诚:尽管省法院依据原有法官纪律规定强调法官在联系企业活动中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法纪,但出台与监督机制相关的完备制度,尚有不少工作要做。

 

2009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