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
作者:转载《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09-11-05 浏览次数:2024
全领域引入调解理念全方位建立调解机制
江苏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
本报讯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要全领域引入调解理念、全方位建立调解机制、构筑全封闭的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着力提高对潜在矛盾纠纷的防范能力、对各类矛盾纠纷的调解能力、对重大矛盾纠纷的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防止矛盾激化和事件升级。”这是日前江苏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发出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通知中强调的。
通知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县、乡两级调处中心建设,不断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和相互融合的机制,积极推动信息联通、工作联动、矛盾联调、优势互补,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要进一步加强基层调解工作,将基层调解工作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整体工作统一部署、协调推进;要进一步加强专业调解工作,通过在调处中心设立专门调解小组、在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调解工作室、组建专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多种方式,建立健全医患、劳资、征地拆迁、环境污染、交通事故、消费、物业管理等专业调解机制,扩大专业调解的覆盖面;要进一步加强调解队伍建设,积极探索调解队伍职业化、专业化的新途径,优化调解队伍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建立一支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要求相适应的专职调解员队伍。
江苏省委要求,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切实加强对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综治部门要把大调解工作作为平安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做好组织、协调、督查工作,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大调解工作合力。
各级政府要为大调解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一套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大调解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并严格落实重大矛盾纠纷责任倒查制度,对抓大调解工作不力、发生因调解不当或不及时造成有重大影响的民转刑案件或群体性事件的,坚决追究责任,及时进行通报批评、诫勉谈话、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同时要求大力宣传、表彰奖励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单位和个人,着力营造“奉献调解工作,争当和谐使者”的浓厚氛围。(张宽明)
2009、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