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必新在江苏调研时强调

 

坚持能动司法是时代的新要求

 

   本报徐州1120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今天在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能动司法服务三保工作推进会”时指出,坚持能动司法是我国司法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我国所处的特殊的历史阶段所决定的,是时代对司法的新要求、人民对司法的新期待,是司法权的本质属性以及司法权运作规律所决定的。坚持能动司法既意义重大、前途光明,又大有作为、使命光荣。

   江必新在讲话中对徐州法院能动司法服务三保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他说,去年以来,徐州法院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主动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创新开拓工作思路,充分发挥和延伸审判职能,保障和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徐州能动司法“十招”(详见本报1117一版头条),既有创新,又有特色,更有成效。

   江必新指出,坚持能动司法大有作为。在司法工作目标上,要把审判工作同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紧密结合起来,支持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要提高工作效率,落实便民利民措施,努力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要尽可能延伸和拓展办案的良好社会效果,通过审判形成良好的社会引导功能。在诉讼过程中,要积极受理应当受理的案件,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当事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积极主导诉讼程序以提高审判效率,积极发挥调查取证和认定事实方面的能动作用,积极创新审判执行方式,努力扩大裁判的可接受性,促使纠纷得到实质解决。

  在社会功能的发挥上,要努力发挥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方面的作用,要通过法律适用,促进法律公共职能的实现,要切实履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使命,积极参与公共政策的形成。

江必新最后强调,坚持能动司法必须高度重视司法自限和自律。在能动司法实践中,要把握好“度”。一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力求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二要严格坚持依法司法,在法律范围内能动司法;三要坚持遵循司法规律,严格按照司法程序办事;四要坚守法定的权限范围,不能逾越权限;五要坚持科学务实的态度,不能盲动乱动,必须深入调查,科学判断,扎实工作,务求实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陪同参加了调研。(慈延年 杨梅花)

 

2009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