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丕祥:司法改革重在司法为民
作者:转载《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09-11-24 浏览次数:2028
建立诉讼服务中心解决基层法院面临的新问题发挥能动司法作用五方面落实司法为民新举措
公丕祥:基层法院司法改革重在司法为民
走进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法院的诉讼服务大厅,映入眼帘的“导诉台”不仅提供教老百姓怎么写诉状、诉讼费如何交、人身损害赔偿怎么算的各种《诉讼指南》,法官还为当事人提供了立案受理、审执进度查询、判后答疑以及信访接待等服务,通过诉前调解,化解纠纷的“关口”也被前移到了诉讼服务中心。而该中心运行两年多来的成绩也颇受好评:接待当事人逾4万人次,办结立案调解案1500余件,案件调撤率达65%以上,还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室成功调处矛盾纠纷150余件。
就在当天,在江苏高院举行的推进新一轮司法改革座谈会上,公丕祥用主要篇幅深刻阐述了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如何结合江苏特点,在新一轮司法改革过程中,通过各种具体工作机制的创新,强化能动司法、依法服务大局,从而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他分析说,一些困扰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司法难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如一些基层法院法官一年办案达几百件,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尖锐,而且成为“常态”问题,各级法院面临着日益突出的涉诉信访和执行难问题,一些地方司法保障乏力问题还未根本解决,司法环境还不够理想。而要尽快破解这些司法难题,最根本的是要靠改革,从体制、机制和制度等方面逐步理顺关系,努力加以解决。“要在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和深层次问题上下功夫,而不是满足于解决眼前的个别具体问题。”
近几年来,江苏各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在能动司法、司法调解、审判管理、基层基础建设等方面总结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尤其是一些基层法院围绕司法为民,推出的举措可谓亮点频出。常州市钟楼区法院在立案庭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泰州姜堰市法院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江阴市法院设立专业化巡回法庭、海门市法院建立调解速裁机制等,不仅针对性、操作性强,而且让基层法院的司法改革举措转化成为了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具体措施。江苏高院还在总结相关审判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各种现场推进会的形式在全省各级法院予以了推广,仅诉讼服务中心,目前就在80家基层法院和9个中级法院全部建立。
“如何通过审判管理,加强办案程序的节点控制,从而预防法官随意搁置案件、久调不决问题;通过推行法官助理,将办案能力出色的法官培养成为‘名法官’,使其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从而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通过大量便民性的诉讼服务举措以及加大调解力度,让更多案件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徐清宇认为,这些改革的成效,将由基层法院发挥“示范者”和“试验田”作用。
公丕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说,要做到司法为民措施更加完善、纠纷解决手段更加多样、司法便民方式更加便捷,要从五个方面研究解决相关重要问题。一是要建立健全涉诉民意沟通表达机制。拓宽涉诉民意反映渠道,完善社会舆情汇集制度,健全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定期深入基层倾听民意制度,全面、深入、经常地了解涉诉民意。二是要深入推进司法公开。稳步推进各类二审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完善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公开听证制度,探索建立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审理机制。还要通过深化裁判文书改革、实行生效裁判文书上互联网公开、完善案件信息实时查询系统以及建立审判工作定期发布制度,进一步拓宽和规范司法公开方式。三是要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不断提高调解结案率,减少调解结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和再审程序,努力使更多的纠纷通过非诉讼纠纷解决组织得到解决或者依靠社会力量合力予以化解。四是要完善便民诉讼机制。推进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构建简便快捷的纠纷解决机制,完善巡回审判制度,探索二审和再审案件巡回审判制度,提高巡回审判的效果。五是要完善司法过程中的救助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执行救助专项资金、涉诉信访终结案件救急资助、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建立健全与社会救助的衔接机制。
记者了解到,为了研究制定符合江苏特色的司法改革实施方案,江苏高院专门成立了司法改革指导委员会,并先后召开了省法院咨询委员会成员、一线领导、干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省级机关代表、省法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多个座谈会,还通过全省13个基层司法改革联系点,从今年3月起率先推进各项具体任务为出台具体方案起到研究、示范效应。“司法改革不可能通过‘拍脑袋’制定方案,许多改革措施一方面来源于地方的实践,另一方面也要注意‘水到渠成’,不可能‘一蹴而就’,对眼前最急需、最容易解决的项目和机制,要尽快提出具体实施细则和方案,做到成熟一个、研究一个、确定一个、实施一个、见效一个。”公丕祥说。
“新一轮司法改革深刻触及了人民法院工作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都很强,工作难度很大,任务十分艰巨。要取得成功,各级法院领导干部特别是各基层法院要进一步统一认识,明确方向和职责,为司法改革健康有序开展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公丕祥最后说,每一项改革措施,上级法院从体制上保证、基层法院从机制上完善,从“司法为民”的各种实实在在的举措入手,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难点问题,确保司法改革取得实效,实现让党满意、让人民满意、让干警满意的目标。(丁国锋)
2009、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