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体、相、用相结合 科学推进法院文化建设
作者:转载《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09-12-29 浏览次数:2010
坚持体、相、用相结合 科学推进法院文化建设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周继业
法院文化建设是一项意义深刻、内涵丰富、功在当下、利在长远的综合系统工程。科学推进人民法院文化建设,必须坚持体、相、用相结合。“体”是本质;“相”是外在表现形式;“用”是功能、作用。推进人民法院文化建设,必须准确把握人民法院文化的本质内涵,不断丰富人民法院文化传承的形式和载体,充分发挥法院文化在引领法院自身建设和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中的作用。
一、以“体”为本,准确把握人民法院文化的本质要求
“文化”是一种复杂历史社会现象,它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人类的生产实践和社会实践活动。在中国古代,“文化”最初的含义是“文治教化”,所谓“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文化不该,然后加诛”,“设神理以暴俗,敷文化以柔远”等等。在古代西方文明中,文化一词(culture)则有“耕耘”、“播种”之意。在现代文明中,文化通常被定义为“是一复合整体,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以及作为一个社会成员的人所习得的其他一切能力和习惯”,“从广义上说,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从狭义上说,指社会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由此可以看出,无论对文化作何种定义,它都离不开人类的生产社会实践,文化的发展是随着人类实践的发展而传承和发展的。法院文化是社会文化或民族文化的一个分支或一个组成部分。人民法院文化植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土壤,既具有文化的共性特征,又具有人民法院的个性特征。人民法院文化离不开中国特色人民司法审判活动的具体生动实践。这就决定了,推进人民法院文化建设,在指导思想上,必须保持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指导思想的高度一致性,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指导思想的高度一致性,与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的高度一致性;必须坚持把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司法审判价值理念作为人民法院文化的精神内核;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和“公正与效率”主题以及“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确保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正确方向。
二、以“相”为媒,不断完善法院文化的形式和载体
文化,从本体概念上讲是抽象的,但作为一种历史社会现象又是生动而具体的。文化的传承和发展离不开具体而生动的形式和载体,必须以“相”为媒介。法院文化同样也不例外。推进法院文化建设,必须着力于法院文化展示、传承、发扬的形式和载体,使抽象的法院文化精神具象化。
一是要着力于法院文化物质载体的建设。法院文化的物质载体是以实物形态显露于外,能被人们直观感受,并能反映审判活动特点的物质实体,包括法院整体环境、审判建筑特征、法庭格局装备、人员服饰仪表、生活娱乐设施以及裁判文书风格等。也包括各种反映法院司法审判活动内在精神的文化艺术作品和理论研究成果等。它是司法理念的外在的物质表现,其所表达的意义或象征能够凸显人民法院的庄重、庄严与神圣,体现人民司法审判的公正性、权威性、独立性和便民性。形象、持久、直观的特点决定了物质载体建设的重要性。因此必须下大力气,努力通过可视、可闻、可感的物质实体,凝聚审判工作的特点,形象地展示人民司法的本质,传承人民司法的理念,弘扬人民司法的精神。
二是要着力于法院文化行为载体建设。人是最活跃、最积极的因素。人的行为是心理的外在表现。法院工作人员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是法院文化的重要载体和传播媒介。尤其是基于共同的理想信念、道德观念、价值理念、管理理念、职业精神和思维模式的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包括审判行为、司法管理行为、内外社会交往行为等,对法院文化的影响至关重要。这些行为无不折射着法院文化的本质精神。因此,在法院文化建设中,要以规范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为重点,兼顾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的规范和引导,充分发挥法院文化行为载体的正面导向作用。
三是要着力于法院文化制度载体的建设。制度是文化的重要内容,也是文化的重要载体。法院制度不仅体现着法院文化的理念,而且规范着作为法院文化主体的法院及法院内部各类组织和成员的行为,管理着法院的物质和审判事务。法院制度是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保障,也是法院文化建设成果的重要体现。推进法院文化建设,必须高度重视制度载体的建设,使法院的政务、人事、审判、管理等各类制度体系化、系统化,并充分反映符合时代精神和要求的人民法院文化的公平、公正、中立、文明、廉洁、便民、高效和追求和谐的精神实质。
三、以“用”为旨,充分发挥法院文化的应有功能
文化的功能在于以文化人,春风化雨,润物无声。文化建设的宗旨,就是要有效发挥文化对整个人类社会及个人的发展所具有的教化引领作用。司法的人民性决定了人民法院文化是社会公共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文化属于人民大众而不仅仅为法院所专有。法院文化功能所及也不仅仅限于法院及法院内部成员这一特定群体。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法院文化建设对于促进法院自身建设和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法院文化建设,应当面向人民法院及其成员这一特定群体,面向各类诉讼参与人,同时兼顾面向社会公众,切实有效地发挥其导向、凝聚、激励、约束、辐射等功能。一是要通过法院文化体系的建设,形成法院自身系统的价值和规范标准,对法院成员和社会公众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使其形成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司法价值观的共同认知,并以此为参照,自觉调整自己的思想意识和行为。二是要通过法院文化建设,大力弘扬人民司法的人民性和公平正义理念,增强人们对法院文化的尊崇感和归属感,增强凝聚力和向心力。三是要通过共同的司法价值取向的确立,调动与激发司法主体和诉讼参与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围绕共同的目标和理想,自觉形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合力。四是要努力增强法院文化的感染力和渗透力,在人们的思想、意识、心理层面形成一种无形的、理性的力量,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五是要通过法院文化建设,树立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彰显公正,昭示公平,示范崇法,宣扬程序,树立权威,赢得信任。
总之,法院文化建设是一个庞大的、复杂的、长期的系统工程。法院文化建设不仅仅是法院自身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过程,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不断发展与完善的过程。法院文化建设必须立足于人民法院工作的具体实践,坚持“体、相、用”三者的有机结合,兼顾其与社会整体文化环境和社会实践环境的互动和影响,既要立足法院自身,充分发挥法院在法院文化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和能动作用,也要充分借助社会力量、广泛吸收社会公众的参与。既要看到法院群体的整体共性特征,也要兼顾不同法院个体的具体条件和环境等个性差异。要坚持从法院文化最本质的要求、最基本的内容和最有效的功能出发,科学规划,统筹安排,有序推进。当前,人民法院文化建设仍处在起步阶段,尤其要注意立足现有的社会环境条件和司法国情条件,多从法院自身着眼,从司法指导思想、司法行为规范、司法制度建设、司法物质装备建设、司法环境建设、司法宣传工作等最基础的环节抓起,努力营造学习氛围,优化司法环境;强化规则意识,规范司法行为;狠抓制度落实,强化内部管理;重视司法礼仪,树立司法权威;提炼法院精神,展示法院形象。在法院自身建设取得关键突破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法院文化与社会文化、法院实践与社会实践的良性互动发展。
2009、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