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的司法之道??探访无锡崇安法院民事司法改革工作
作者:转载《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09-12-30 浏览次数:2040
反“家暴”的司法之道
??探访无锡崇安法院民事司法改革工作
实践表明,反对家庭暴力需要介入司法新模式。200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就《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在全国各地确定了十余家试点法院。今年12月23日至24日,记者应邀参加了在江苏无锡召开的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判实务研讨会”,全国试点法院及专家出席。作为试点单位的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的经验,引起与会者的关注。
以法止暴
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采访中,有关法律专家称,由于家庭暴力具有内部性、隐蔽性特点,当事人往往举证不足,相关职能部门也认为家务事不宜过多干涉,导致司法应对家庭暴力力度不够。“人身保护令”的出台,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前保护受害者,开辟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径,是运用司法手段保护家暴受害方的一项尝试。
以情治暴 引入“创可贴”式心理辅导
在探索“人身保护令”之后,崇安法院在全国范围内又首例引进“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心理辅导课程,从源头上疏导涉暴双方的心理。通过特邀国际注册高级婚姻家庭指导师参与诉讼,最大限度地使双方负面情绪得以舒缓,防止家庭暴力延续,杜绝暴力行为升级。
今年5月,在审理王某诉金某涉家暴婚姻案件时,王某诉称,其在坐月子期间,金某便因家务问题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将其右手手指掰断。近年来,金某更变本加厉。法官综合分析了案情和王某提供的证据后,立即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书。与此同时,该院特邀国际注册高级婚姻家庭指导师参与诉讼,对涉暴双方进行“创可贴”式心理辅导,找寻施暴诱因,舒缓负面情绪,令施暴方主动意识到施暴的严重后果,从根源上防止家庭暴力的延续和升级。最终,经过指导师的心理辅导与矫治后,金某心平气和地接受了法院的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并保证不再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以法律途径解决离婚、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
适度干预 弹性司法维护受害方权益
崇安法院认为只有对弱者加以适度倾斜和道义上的支持,才能打破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不平等的互动模式。因此,在调解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中,法官适度干预,主动行使释明权、建议权,以确保调解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执行性。
该院在审理一起原告妻子苏某诉被告丈夫张某离婚纠纷的案件中,苏某称张某因吸毒两次被劳动教养,精神抑郁,出狱后对其实施严重的家庭暴力,用绳子将其捆绑。调解过程中,张某透露有到期债权约6万元,但因苏某对外宣称其有精神病,债务人不愿向其偿还。倘若离婚,张某愿意协助苏某追讨,但要求苏某预付3万元。而苏某表示只要能离婚,给张某6万元也甘愿。为此,承办法官适时向苏某行使释明权,告知债权性质及主张债权可能存在的风险,询问该方案是否系出于迫切解除婚姻关系或长期暴力威胁的无奈举措。最终,双方自愿离婚。
崇安法院的做法与经验值得借鉴。面对家庭暴力的日趋严重和公开化,仅仅用道德规范去修补、用社会舆论去约束、用思想政治工作去教化已经难以奏效。而在所有保障中,司法保障是一种终极保障,相对于行政保障,司法保障因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因而才是刚性的。(娄银生褚佳英 刘宏伟)
2009、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