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近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较为特殊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被告贺某某因存有过错而被判赔偿原告损失37693.08元。

2006年1月30日,原告王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一路口时,被告贺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由东向西上路往南转弯,原告为避让被告而摔倒受伤。原告摔倒后,被告认为其没撞到原告而未予理睬,亦未报警。原告伤后共花医药治疗费11422.05元。原告在与被告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损失55797.55元。

法院审理认为,交通事故不以发生事故的双方直接接触为必要条件,原告为避让被告而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害,应认定为交通事故。原告为避让被告而受伤,被告在有条件报警的情况下未报警,致交警部门无法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故原、被告应承担同等责任。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