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顾名思义,既包括房产,又包括地产。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按照宪法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禁止土地所有权的买卖和非法转让。对于房屋,我国法律规定城市居民的房屋所有权必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农村的房屋则没有此规定。

集体所有土地的房地产是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的一个盲区,没有具体的法律予以支持,许多法院对此类房屋往往不采取执行措施,或者仅仅予以查封,而无法进行变现。针对此种情况,笔者谈谈自己的看法。

1.涉农村宅基地的房地产。此类房地产是农民的生活必需住房,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农民的宅基地是一户一宅,而且不允许申请第二处宅基地,即使该农户将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卖,也不予以补发。农村的宅基地的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而且只能是该集体组织的成员才能申请使用,因此该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没有执行价值,造成宅基地上的房屋无法变现。对于此类案件,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不要对该类房地产采取执行措施,除非被执行人存在自己出卖房屋的可能时,可以采取查封措施,以防其转移财产。若经过该村集体组织同意,可以将查封的房屋在该村集体组织成员中进行拍卖,具体操作方法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2.乡镇集体企业的房地产。此类房地产的土地所有权是集体所有,但是使用权可能是该企业所有,也可能是该乡镇集体所有。对于是集体企业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相关的执行措施,对该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整体予以拍卖;对于是乡镇集体有使用权的企业的房屋,对该房屋在处置前,应当征得该乡镇集体的同意,并履行相应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