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山法院五类案件鉴前调解效果好
作者:夏友锋 马光 发布时间:2007-05-16 浏览次数:1237
本网徐州讯:铜山县法院将和谐司法的理念贯彻在审判工作各个环节,在司法鉴定管理过程中,充分利用审判经验和专业特长,针对鉴定案件的不同情形,对五类司法鉴定的案件加强鉴前调解和释明。
一是标的物价值小、鉴定费用高的司法鉴定案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全面分析鉴定后的利弊得失,促成双方就鉴定物的价值达成和解。
二是鉴定费用高且风险大的司法鉴定案件。有的鉴定只有外地特定机构可以做,所需费用较高,且依据现有鉴定条件不一定能够作出鉴定结论,通过反复向当事人告知鉴定风险,促使其撤回鉴定,妥善解决实体问题。
三是对审理案件作用不大的鉴定案件。委托鉴定的行为与损害的后果之间并无明确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评估损失数额对案件审理作用不大,或者鉴定结论对当事人双方实体权利无实质影响的,鉴定管理人员通过与审判人员加强协调,及时与当事人进行沟通、说明,减少鉴定费用支出的损失。
四是房屋质量和工程质量的鉴定。农村建房和其他建设工程承建方大多无资质,口头协议居多,以国家标准对此类房屋和工程质量鉴定很多不合格,且鉴定所需的费用普遍较高,往往在房屋安全鉴定后还要做修复方案、造价赔偿鉴定共三项鉴定。对此,司法鉴定管理人员通过组织当事人学习行业标准和鉴定案例,自行明确施工质量和损害的因果关系,再予委托后两项造价鉴定,节省了鉴定开支。
五是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和伤害程度鉴定的案件。由一名医学专业的法官先予审查,对依据法医学标准,明显不能构成伤残等级或轻、重伤标准的,向申请鉴定人明示认定依据,避免盲目申请鉴定;确实达到伤残程度的,按照不同伤害等级的赔偿标准,与案件承办法官共同做当事人工作,积极促使达成调解协议或赔偿到位后原告撤诉。
去年以来,铜山县法院共受理司法鉴定案件622件,通过鉴前调解,有81件评估鉴定案件及49件法医学委托案件当事人主动撤回了鉴定申请,有效钝化了矛盾,节约了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