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京讯:为保障当事人债权的实现,维护生效判决书的严肃性,白下法院5年来一直在艰难执行一起扣划被执行人的社保金案件。

1998107,白下法院判决被告吴某归还原告刘某借款1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因吴某未履行债务,刘某于1999210向该院申请执行,但吴某恶意逃避执行,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白下法院对该案中止执行。

20021月,白下法院通过银行证信系统查询,发现了吴某的社保金账户,马上冻结了其退休工资,以每半年续冻、扣划一次退休工资来偿还债务。截至目前已扣划35697元。

 20066月,申请人刘某举报发现吴某的踪迹,执行人员连夜在吴某的家门口蹲守,最终将吴某带到法院,但吴某拒绝向法院披露其住址和经济状况,要求法院在扣除工资的时候留给其基本生活费。因吴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白下法院对其处以15天的司法拘留。吴某从拘留所出来以后,再次失踪。执行人员数次上门搜查,询问其家属,均未找到吴某。

200610月,南京市社保局因吴某未能按其新规定办理社保金验证手续,停止向吴某发放社保金,并表示无法协助法院工作。白下法院请其它社保机构协助执行,也未有结果。因本案申请执行人刘某在本市玄武法院是被执行人,玄武法院每月扣划刘某的工资偿还债务,白下法院扣划吴某的所有款项也直接执行给玄武法院,所以债务链条本身很脆弱,矛盾很容易激化。经过多方协调,20074月,某社保所愿意继续发放吴某的工资,但要求白下法院出具承诺书,承诺如吴某死亡,该院负责追回多发的退休工资。白下法院按照该社保所的要求书写了承诺书,数易其稿,最后才为该社保所接受。该社保所又提出要派出所出具吴某的存活证明书。派出所认为这种存活证明书不符合要求,不肯出具。白下法院又多次和派出所协调,最终取得了存活证明书。该社保所还要求该院提供吴某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原件,最后通过协调,提供了盖派出所印章的复印件。

经过白下法院的艰苦协调,社保所开始继续发放吴某的退休金,该院也能够每半年续冻、扣划一次吴某的退休工资,并将工资款打到玄武法院标的款专用账号,保障了申请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