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宁法院会同九部门共同签定《关于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复学升学培训就业问题的意见》
作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7-05-18 浏览次数:1413
本网南京讯:为切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加强对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的管理帮教,日前,江宁法院会同区检察院、区综治办、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教育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团区委、区妇联和区关工委,联合签发了《关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复学、升学、培训、就业问题的意见》。
《意见》中规定,在校未成年学生犯罪被移送起诉的,所在学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法院的庭审前调查,共同做好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庭审教育工作。对被刑事拘留或逮捕的,尚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未成年学生,在法院判决前,学校不得取消学藉;对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不得责令其停课或劝其退学。对在义务教育期间犯罪的在校未成年学生,被法院判处非监禁刑及免予刑事处罚的,学校应当对其完成义务教育,处于升学年级的与其他在校学生享受同等的招生政策。《意见》中还规定,对在义务教育之后犯罪的在校未成年学生,若在被法院判处非监禁刑及免予刑事处罚后要求继续就学的,原则上仍回学校就读。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要求转学的,学校应酌情予以协助解决。
同时《意见》中明确,解除劳动教养、不起诉、判处非监禁刑、免予刑事处罚以及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培训和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对义务教育结束之后解除劳动教养、不起诉、判处非监禁刑、免予刑事处罚以及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可视情况向劳动保障部门推荐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劳动保障部门予以接收并免收培训费用。劳动保障部门对培训合格的,可视情况向有关企业、单位推荐就业。对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责任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有关组织和学校配合,加强对未成年犯罪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