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2007521,家住无锡市山北街道新华村的51名原告认为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针对该村地块房屋拆迁颁发的《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违法,各自向滨湖院提起行政诉讼。61418日滨湖法院行政审判庭对该51起案件合并审理、宣判,当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因建设新华村地块项目需要,2006317,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向无锡市北塘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颁发锡政拆通(2006)第11号《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同意该公司对新华村地块实施房屋拆迁。该地块内的51位房产权利人不服该行政行为,分别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通知书。
  无锡滨湖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规定,被诉行政行为事实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得当,基本程序合法;原告要求撤销,与法不符,不予支持,应予驳回。庭审和宣判当日,近百名群众参加了旁听。因事先准备充分,安排妥当,庭审秩序井然。
  宣判之后,审判人员就案件的事实审查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向原告方予以释明,部分原告表示对判决结果可以理解,部分原告提出将与律师协商后,再通过法律途径进行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