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法院“四项措施” 确保阳光办案
作者:新沂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7-07-10 浏览次数:1327
本网徐州讯:为深化审判公开,新沂法院推行四项“阳光”措施,依法充分落实审判公开制度。
一是“阳光”立案。完善和公开立案信息,通过各项制度上墙、设置宣传栏、编印《诉讼须知手册》、当面解答等方法,向社会全面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标准及程序;履行全面告知义务,立案庭在审查受理案件的同时,向当事人发放诉讼告知通知书,把诉讼风险、办案程序、举证责任、廉政规定、举报方式等全面告知当事人,使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始终做到心中有数;推行诉讼便民措施,公布不同标的的诉讼费计算方法,对不会写诉状的当事人,提供各类案件起诉状的模拟样本,建立案件办理情况查询机制,公布咨询电话以便来电询问。
二是“阳光”诉讼。以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为原则,加大向社会公开法院工作的力度和透明度。完善庭审程序,对涉及证据多、争议大、疑难复杂等案件组织证据交换,提高当庭质证认证能力。充分履行释明义务,综合判断证据效力,实现法律事实最大限度接近客观事实;建立听证制度,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请求,经调卷复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举行听证;公告选择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的条件和程序,公开进行选定,杜绝暗箱操作。
三是“阳光”执行。进一步强化执行过程公开,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采取的执行措施,以及执行中依法做出的决定、裁定等全部公开;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将定期召开执行情况通报会,尽可能地让当事人参与,及时公开案件执行措施等情况,使当事人对案件执行进展有充分的了解。对执行款物处置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并公开接受当事人的监督;认真落实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杜绝案件久执不结的问题。对超过执行期限的案件,要求承办人必须提出相应的事实和合法的理由。
四是“阳光”监督。完善内部质评机制,提高质评效果。进一步规范完善案件审执中收案、送达、排期、庭审、文书制作、宣判、执行、结案、归档等各环节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审判监督庭、监察室组成的院考核组考评监督作用,坚持定期评查与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相结合的质评方式,对上诉发改案件、再审改判案件进行重点评查,形成评查报告,实行院内通报制度;注重外部监督,促进法院各项工作开展。自觉主动地接受人大监督,定期报告法院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大要案审判情况、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活动的开展情况。加强联系和沟通,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和完善工作,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继续从社会各界聘请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员以及执行监督员,对法院干警在审判、执行、廉政等各方面进行全面监督,树立和维护法院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