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轮番上阵担当公诉人
作者:转载《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09-06-19 浏览次数:2310
江苏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开审法官刑事部分审完审民事
检察官轮番上阵担当公诉人
今天上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东北塘法庭1号庭内座无虚席,由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人的江苏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正在进行庭审。经法庭许可,记者旁听了整个庭审过程。
刑事庭审过程波澜不惊
9点40分,法庭首先进行了被告人李华荣、刘士密盗伐林木罪的刑事案件审理部分。担任案件审判长的是锡山区法院行政庭庭长姚坚。
锡山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检察员曹斌宣读了起诉书。起诉书指控:
庭审中,两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以及在法庭调查阶段当场出具的相关证据均未提出任何异议,当庭承认了所有犯罪事实。
由法院为两被告人指定的辩护人认为,两人有积极退赃行为、悔罪态度较好,刘士密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应属立功。因两人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由于两被告人对所犯事实供认不讳,整个庭审过程波澜不惊。约1小时后,合议庭宣布休庭10分钟进行评议。
继续开庭后,审判长姚坚当庭宣读了判决。
合议庭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犯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李华荣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以犯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刘士密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事+民事”惩罚力度更大
上午11点40分,此案刑事部分庭审结束。这时,一个法庭上的座次发生了变化:锡山区检察院指派该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副科长、检察员华军作为民事公益诉讼人坐在了法庭左侧,而李华荣、刘士密以民事案件被告的身份坐在了法庭右侧的被告席上。
法庭对由检察机关出任民事公益诉讼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进行的庭审由此开始。
锡山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龚磊事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由于此案案情较为简单,公安机关最初是以涉嫌盗窃罪对两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但检察机关在审查时发现,按照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所盗伐的活意杨树每棵树评估下来仅200多元,而且系盗窃未遂,难以对两人处以合理的刑罚,破坏环境行为也得不到应有的惩戒。
“考虑到无锡市近年来采用司法手段保护环境的迫切要求,在向上级检察机关作了详细汇报后,确定了对被告人破坏环境案件既刑事处罚,又通过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追究其对国家和公共的环境损失进行民事补偿的具体司法措施。”龚磊说。
首先由华军当庭宣读了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起诉书称:李华荣、刘士密的盗伐行为,已构成民事侵权,造成该路段防护林缺口,破坏了防护林的完整性,破坏了环境,容易使高速公路路面产生横向风流,给高速公路行驶的车辆带来安全隐患。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两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补种树木。
检察机关在法庭调查阶段还当庭宣读了证人证言、无锡市锡山区农林局出具的林木权属证明、锡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对盗伐数目总计3990元的价格认证等证据材料。
对环境公益诉讼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两被告均表示无异议,同意按环境公益诉讼人的要求补种树木。由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益诉讼案件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持续时间仅仅20多分钟,在审判长宣布休庭10分钟后,法庭对案件当庭进行了宣判。
合议庭宣判时认为,因本案被害单位无锡市锡山区农林局未提起民事诉讼,为维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人民检察院依法享有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责。两被告行为破坏了高速公路的环境公共安全,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环境恢复责任。
合议庭还认为,由于高速公路防护林的树木属于特定树种,生长周期长,环境修复困难,支持环境公益诉讼人主张由被告补种树木的诉讼请求,判决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在无锡市锡山区农林局指定范围内共同补种意杨树19棵(相同树龄),并从植树之日起管护1年6个月。补种树木及管护期间,由无锡市锡山区农林局负责监督。
庭审后,两被告表示服判。
据悉,鉴于被告人已宣告缓刑,检察机关将对案件的后续执行、特别是公益诉讼判决部分进行检察监督,以让相关环境损失得到尽快恢复和弥补。
本报无锡(江苏)
记者手记
一年多前的
2008年9月,无锡中院、无锡检察院共同制定了《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试行规定》,确立了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对涉及侵害环境公益的民事案件,有权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但据记者了解,一年多来,无锡市各级法院受理的由老百姓提起的环境相邻关系案件等一般环境侵权案件仅五六起,另外受理了约267起环境行政案件和行政非诉审查案件,而作为刑事案件和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仅本案一起。
“由于上位法对公益诉讼案件在程序上没有详细规定,实践中,证据、损失等方面司法机关很难把握,因此对公益诉讼案件还十分谨慎。”无锡市中院环境保护庭庭长赵卫民认为,该案宣传教育意义在现阶段显得尤为重要。
正如检察机关在宣读检察意见时所说,“让侵害生态环境的行为人为自己的不法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从而保障生态环境的和谐稳定。”
期待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不久的将来,通过立法,进一步在审判程序及上诉权、案件执行、环境损害评估、环境赔偿等涉及的诸多细节问题上获得突破。
本报记者丁国锋
2009、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