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5日召开会议,部署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机制改革工作。这标志着江苏法院新一轮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机制改革全面启动。

据悉,设立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及9家按照流域划分管辖区域的专门法庭、跨行政区划对环境资源案件进行集中管辖和专业化审理,建立环境资源案件“9+1”审判机制,是总体部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该项改革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有力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把探索生态环境保护“中国方案”的重要司法改革任务交给江苏法院,已批准在南京设立环境资源法庭,并批复明确了专门法庭案件管辖类型范围。

设立生态功能区环境资源法庭

在南京设立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南京市、句容市的环境资源案件;在苏州设立太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苏州市(不含太仓市、张家港市、常熟市),宜兴市、无锡市滨湖区、无锡市新吴区,常州市武进区的环境资源案件;在无锡设立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管辖无锡市(不含宜兴市、无锡市滨湖区、无锡市新吴区),太仓市、张家港市、常熟市,常州市(不含武进区),镇江市(不含句容市)的环境资源案件;在南通设立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管辖南通市(不含启东市、如东县),扬州市,泰州市的环境资源案件;在淮安设立洪泽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淮安市(不含淮阴区、涟水县),泗洪县、泗阳县的环境资源案件;在盐城设立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管辖盐城市(不含滨海县、响水县),启东市、如东县的环境资源案件;在连云港设立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连云港市,滨海县、响水县,淮安市淮阴区、涟水县的环境资源案件;江苏海域内发生的由江苏海警侦查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徐州设立淮北丘岗区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徐州市(不含新沂市)的环境资源案件;在宿迁设立骆马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宿迁市(不含泗洪县、泗阳县),新沂市的环境资源案件。

指定设立环境资源法庭的法院集中管辖全省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第一审案件,其余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审理环境资源案件。

设立南京环境资源法庭

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南京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9个生态功能区法庭所审结案件的上诉案件和全省中级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

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样的改革设计,将能充分发挥流域区域管辖制度优势,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与行政执法体系协同配合,统一行政执法和司法标准,提升环境资源综合治理能力,强化生态环境系统保护;充分发挥跨行政区划管辖制度优势,进一步推进解决环境资源审判“主客场问题”,有效破解地方保护主义,保障法律的统一实施,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真正让法治成为江苏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充分发挥案件集中管辖制度优势,把握环境资源审判存在的法律与政策交汇,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交织,私益性与公益性交叉,法律知识与科学知识交融的特点,加强审判实践锻炼和积累,努力创造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专业化审判经验,力争在环境资源审判领域创造更多“江苏经验”“江苏品牌”。

进一步完善配套工作机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协作机制的若干意见》即将下发。根据该机制,全省法院将采取以下配套工作措施:

一是网上立案制度。起诉人可以到管辖法院起诉,也可以到所在地法院申请网上立案。起诉人如到无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该院诉讼服务中心将引导起诉人通过网上立案系统申请立案。力求让数据多传送、当事人少走路。

二是巡回审判制度。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一般实行就地巡回审判。管辖法院一般到被告人羁押地或居住地的巡回区法院或羁押被告人的看守所开庭审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根据案件情况组织进行巡回审判。

三是建立环境资源案件专业化审判配套机制。5月15日,省法院与长江新济州湿地公园管理中心签订了建立长江新济州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修复基地协议;与河海大学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重新组建了全省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聘请了76位包括两院院士和国内著名学者在内的环境技术专家和法学专家,构建了环境资源司法审判的专家辅助平台,提高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水平,尽快形成符合环境资源审判规律的专业化审判方法、审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