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一身患腰椎间盘突出症疾病多年的中年男子,在接受乡村无证行医的“土医生”陶修路的打针治疗后未料却反添新伤,导致右坐骨神经损伤。日前,徐州市丰县人民法院认定“土医生”陶修路因注射导致患者黄家宝右腓总神经损伤,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令陶修路赔偿患者黄家宝医疗费等经济损失5944.95元(含已支付的2500元)。

现年54岁农民黄家宝,家住丰县首羡镇。他常年被腰椎疾病折磨,虽经多方求医问药,仍不见好转。2005年4月15日下午,黄家宝来到本镇没有行医执业资格证的陶修路处治疗。他虽然知道陶修路并非医生,但听信他人的宣传,认为陶修路能将自己的病治好。陶修路为黄家宝的右臀部肌肉进行了注射。黄家宝发现陶修路给其注射后,突感右腿下半部麻木,更为严重的是腿连抬都难以抬起来。黄家宝先是经丰县县城一针灸理疗康复诊所诊治后,又前往徐州市中心医院、山东省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右坐骨神经损伤。黄家宝共住院9天,花医疗费6182.50元。徐州市医学会专家会诊后,作出关于黄家宝右坐骨神经损伤的会诊意见,内容为:“1、黄家宝右腓总神经损伤存在;2、右腓总神经损伤原因多种,如局部注射、外伤等,常规针灸治疗造成损伤可能性极小,而局部注射是导致腓总神经损伤的常见原因。”法院在庭审中查明,陶修路无医疗机构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进行的诊疗活动属于非法行医,其即是社会上通常所称的乡村“黑诊所”里的“土医生”。因陶修路支付给黄家宝2500元后,就不再问津,黄家宝无奈之下起诉至丰县人民法院,认为陶修路给他臀部穴位注射时刺伤了神经,造成其右肢麻木,陶修路应承担民事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陶修路赔偿其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万元,并保留评残后追索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费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9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陶修路在无行医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为患者黄家宝进行腰椎间盘突出症的治疗,在对黄家宝右臀部肌肉进行注射后,造成其右腓总神经损伤,该注射行为与患者的损伤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陶修路对黄家宝身体造成的伤害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综合本案,陶修路承担整个民事赔偿责任的90%为宜,黄家宝明知陶修路系非法行医,仍叫其治疗,应自行负担10%的民事责任。陶修路应赔偿黄家宝遭受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合计5944.95元,因陶修路已支付2500元,应再赔偿给黄家宝3444.95元。法院遂依法判决陶修路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再赔偿黄家宝医疗费等经济损失3444.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