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作为好邻居的原告甫某与被告王某,仅仅为了责任田里的两只药水瓶而发生纠纷,致使原告头部受伤而诉至法院。近日,江苏省如东县法院就这起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王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甫某因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失计人民币2025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负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甫某与被告王某系邻居关系。2006年3月27日下午3时许,原告甫某看到自家责任田里有两只药水瓶,便捡起随手扔到被告王某家的田里。被告看到后重新扔回原告田里,双方在相互扔的过程中原告将瓶子扔到被告的身上,继而双方发生揪扭。原告面部被抓伤、头部部分头发被抓脱,后经人拉散。原告甫某被送往如东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头部外伤、多发性软组织挫伤”,留院观察治疗九天,共花去医疗费1986元。纠纷发生后,如东县公安局九总派出所对双方当事人及相关证人进行调查,并对原告的伤情进行检验,结论为轻微伤,对被告王某给予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因双方就原告受伤损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原告于2006年8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东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邻里关系,理应和睦相处。本案中双方为责任田里的农药瓶扔放发生争议,均未能正确处理。原告在发现自家责任田里有农药瓶后,本不应扔到他人田里,更不该扔到被告身上引发事端,被告在纠纷发生后不能冷静对待激化了的矛盾,与原告发生揪扭并将其致伤。故被告对此起纠纷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部分损失,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