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犯罪情况剖析及其对策
作者:倪佳燕 发布时间:2006-09-28 浏览次数:3692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形势的不断变化,女性犯罪呈大幅上升趋势,为了有效控减女性犯罪,我院对近年来判决的女性犯罪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当前女性犯罪的现状
目前,本市女性犯罪的现状令人担忧。据统计,2005年审结女性刑事案件30件。2002年审结女性刑事案件12件。2002年至2005年三年时间,女性犯罪案件增加150%,尤为突出的是,我市本市籍女性犯罪所占比例较高,2004年为12人,占总数的60%,2005年为21人,占总数的70%。在2005年的30名女性罪犯中,犯故意伤害罪14人,犯挪用公款罪6人,犯重婚罪3人,涉黄犯罪3人,犯包庇罪2人,犯盗窃罪2人。纵观以上案情,女性犯罪有以下几种特点:
(一)被动性犯罪。女性在现实社会中属于弱势群体。在女性犯罪案件中,80%属于被动性犯罪,是由于受到伤害、欺骗、盲从而犯罪。女性积极主动实施犯罪的比例相对较小。近年来,虽说女性地位日益提高,但同时封建意识和宗教观念又有抬头的趋势,据调查,在大量的家庭暴力引起的女性犯罪中,不少妇女是因不堪忍受虐待,又不会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长期忍耐而最终铤而走险,以暴抗暴,走上犯罪之路。
(二)激情犯罪。激情犯罪是一种强烈情绪情感的表现形态,当女性在外界强烈的刺激下,由于认识范围缩小,内控能力减弱,不能正确评价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从而产生突发性、短暂性和难以控制性等特点的行为。从犯罪主体上看,这类女性具有性情暴躁、文化水平低、控制能力不强等特征。她们不善于用理智去控制自己的情感,对一些社会现象和个人行为往往难以作出正确的理解和判断。
(三)无知犯罪。大部分女性爱家庭、爱孩子胜过爱自己。由于对法律的无知和淡薄,往往使她们直接参与其家庭成员的犯罪行为,还认为是同甘共苦、共同致富。当孩子触犯了法律,有的糊涂母亲出于本能包庇他们,不惜以身试法。如张某,其犯盗窃罪的儿子脱逃潜回家后,将儿子藏在亲戚家中,最终因犯包庇罪被判刑。
(四)高知犯罪。改革开放以来,一些高知犯罪分子利用自身的职务和地位而成为暴发户,从而为高知女性产生不良的导向作用。随着国家对女干部的提拔重用,一批具有较高知识的女性走上领导岗位,其中部分高知女性为了满足自身的畸形需要、为了金钱,而千方百计的利用自身的职务和地位,铤而走险,触犯国家刑律。据统计每年都有因挪用公款、贪污、受贿而落马的女干部。
二、女性犯罪的原因剖析
当前,女性犯罪日趋增多,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女性犯罪同其他类型犯罪相比,既存在着共性,又存在着特殊性。笔者认为,女性犯罪的特殊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类:
(一)社会原因
1、封建思想残余的存在
在我国特别是在农村,“男尊女卑”、夫权思想,包办买卖婚姻等不利于或者有害于妇女的思想意识和行为至今仍然存在。重男轻女的结果常常导致遗弃、溺杀女婴,残害妇女等犯罪行为的产生。一些生活在夫权思想严重家庭中的妇女,无任何地位可言,饱受其他家庭成员的欺凌和虐待。一些包办买卖婚姻,也不断演绎出一幕幕的人间悲剧,把一些受害妇女推向罪恶的深渊。腐朽的封建思想意识已成为女性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2、不良性文化的诱惑、侵蚀
近年来,由于文化市场管理失控,以宣扬“性自由”、“性放纵”观念,以及带有感官刺激的影视、淫秽录像及光盘制品,黄色书刊,通过各种途径大量涌现,这对女性尤其是女青少年的伦理道德观念构成了巨大的冲击。在不良性文化的直接诱惑、侵蚀下,一些女性的思想防线逐步崩溃,自我防御机制被摧垮,她们或者不婚而居、未婚先孕,或者充当“第三者”,破坏他人家庭,或草率结婚、离婚,而后破罐破摔,最终走上性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家庭环境原因
1、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女性犯罪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发生暴力的家庭,农村略高于城市,个人职业多为农民、工人和个体户,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女性遇到家庭暴力,最初的容忍都是源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怕丈夫报复,怕亲友、邻居知道。可当这种侵害积累到一定程度,忍无可忍时,便采取伤害或杀人的方式进行“反抗”。据调查,23.6%的女性曾向娘家及亲朋好友或有关机构求助过,但被求助者有15.6%采取不管或者劝其不要伸张的态度。这种不被扼制的家庭暴力,终因施暴者有恃无恐而变本加厉,使受虐女性在积愤难消的情况下,走向疯狂报复的极端。
2、婚姻和感情危机
由于婚外情、包二奶、非法同居等现象的日益蔓延,使不少家庭陷入危机,特别是女性深受其害。这也容易导致女性心理失衡。当女性对感情过于看重却得不到相应的回应,自身情感因爱人和恋人的行为受挫后,性格偏激者会将爱转化为愤怒和复仇心理,孤注一掷地选择极端的方式,而不惜伤害爱人、恋人或其家人作为报复。
(三)自身原因
1、女性自身的心理素质影响
女性有其特殊的生理期,这个期间的女性易出现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大脑皮层控制失调,心烦易怒,情绪失控,导致认知范围缩小,自控能力减弱。遇到外界不良刺激很容易诱发激情犯罪。她们不能评价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从而产生突发性、短暂性和难以控制性等特点的行为。这种生理因素的客观存在,是预防女性犯罪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2、文化素质低下,认知能力差
女性罪犯的文化结构普遍低下,文盲、半文盲、法盲居多。由于封建思想的残余,很多农村地区依旧存有女性不需受教育的观念。缺乏教育或文化水平低下,势必影响女性的观察力、判断力,使她们在认识事物时受到限制,缺乏科学的分析能力,面对别人的教唆、诱惑,不能明辨是非、善恶,容易被人威逼、利用,误入歧途,而在处理问题时,由于缺乏知识,不懂法律,往往感情用事,实施犯罪行为。
3、贪图享乐,追求金钱、物质利益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经济收入普遍增长。但与此同时,社会上也出现了一股拜金主义、超前消费、能挣会花的思潮。这股思潮的出现,进一步激发了一部分女性的物质欲与金钱欲,强化了她们原有的贪图享乐、好逸恶劳、爱慕虚荣的心理。为了满足自身的畸形需要,达到吃喝玩乐的目的,一些女性可以不顾一切的去追求金钱、物质,甚至不惜采取犯罪的手段。
三、预防女性犯罪的对策
女性犯罪率上升无疑会影响家庭、社会的安定,其危害性不容忽视。预防女性犯罪,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应该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以下是笔者对预防女性犯罪提出的几点对策:
(一)修改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虽说是为保护妇女权益而制定的法律,但其中条款规定比较原则化、系统化,很难真正落到实处。修改这部法律重要的问题并不在于增设多少权利,而在于将有关原则化、系统化的规定制度化,使妇女权利的享有和行使真正落到实处,修改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势在必行。
(二)建议制定一部统一的反家庭暴力法
目前,我国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大多体现在各种政策的制定上,但还未能上升到法律规范的层次。新婚姻法修正案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提出了家庭暴力的概念,说明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弱者权益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制定一部统一的反家庭暴力法对解决家庭暴力这一现实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促进我国法律体系发展,进而实现我国法制现代化的时代使命。因此,家庭暴力问题纳入法律规范体系是我国反家庭暴力制度选择的必然趋势。
(三)司法机关应坚持打防结合
司法机关在处理女性违法犯罪案件时,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区别对待的原则。首先,司法机关必须健全机制,加大打击女性犯罪力度,通过严厉打击使那些在犯罪边缘上的女性能悬崖勒马,也使有犯罪苗头和迹象的女性有所畏惧而望而却步,从而达到警醒和预防之效果。其次,对女性违法犯罪者,要区别不同对象,采用收容教养、收监改造等形式,进行行为矫治,以教育、挽救、改造她们。在矫治过程中,要针对女性特点,讲究方式方法,因人、因类施教,做耐心细致的转化工作。通过各类教育以及严格的管理,帮助她们改掉恶习,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确立正确的观念,以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四)创新妇联组织的功能
随着社会开放程度的日益扩大,妇女需求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妇联单一垂直的层级式组织建制已难覆盖多层次多需求的妇女群体,必须改革和完善妇联的组织形式和组织结构,努力构建纵横交替、结构合理的组织网络。妇联需要大力加强组织建设,消除妇女工作中的“盲点”,充分发挥团体的作用。各级妇联组织可以根据女性的心理特点和目前女性所面临的各种压力,在已有的心理咨询热线开通的基础上,开通并健全其他形式的女性心理咨询热线或机构,扩大服务面,为女性排忧解难,减少女性犯罪的可能。
(五)各基层组织要及时调解家庭纠纷
各基层组织要正确分析当前婚姻家庭状况,针对个别家庭存在的婚外恋、包二奶和家庭暴力等不良的现象,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及时进行调解和干预,给予相关当事人适当的道德和法律制裁,努力防止不良社会现象的蔓延,最大限度地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家庭纠纷引发刑事犯罪案件。
(六)全社会要重视女性实用技能培训
全社会要充分认识提高女性文化知识水平的重要性,保障女童受教育权利,加大对适龄女童就学情况的跟踪监督,防止女童失学,不折不扣地抓好九年义务教育工作,从源头上提高女童的文化知识水平。加大农村女性的扫盲工作力度,努力提高现有女性的文化知识水平,增强分辨是非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确实抓好实用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抓好适合女性特点的实用技能培训,提高广大女性参与市场经济建设的能力,最大限度的扩大就业,从源头上防止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