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时期,因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致消费者财产遭受损害引起的纠纷案件越来越多。随着消费者消费意识的增强和消费水平的提高,餐饮休闲娱乐业日益发达,因就餐、洗浴、休闲等引起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对于此种类型的案件,存在两个争议焦点:

1、经营者是否应对消费者的财产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一种观点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该条款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法律条文的方式予以明确,因此,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如果经营者未能妥善保管原告的财物,致使消费者的财产遭受损失,经营者显然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便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同时可使经营者加强责任心,提醒他们在赚取高额利润的同时也要注重维护消费者的财产安全,使社会关系达到一种平衡。

另一种观点认为,将《消法》第七条的规定理解为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对经营者来说过于苛刻,这样必然加大经营者的经营风险,根据"羊毛出在羊身上"的道理,经营者为减少这种风险带来的损失,必然会提高服务价格,这不是消费者的愿望。因此,只要消费者不能证明经营者有明显过错,即不能要求经营者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将举证责任强加于消费者头上,造成消费者举证困难,因而难以胜诉,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挫伤消费者消费的积极性。

2、经营者应如何承担责任?

观点一,如果造成消费者损失的直接原因是第三人的行为,如盗窃,理论上应当由第三人承担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经营者并不是直接的侵权人。对此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观点二,上述规定是针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本文论述的情况是基于服务合同的诉讼,是合同之诉,经营者应承担违约责任,而非侵权责任,经营者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可另行解决。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