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膛内惊爆雷管炸残司炉工右眼
作者:龚思红 发布时间:2006-10-20 浏览次数:3378
本网徐州讯:即将退休的周生年是徐州东方明珠热镀锌有限公司的一名司炉工,去年教师节前夕,烧了大半辈子锅炉的他没有想到会“栽倒”在自己日夜侍弄的锅炉身上,一位不速之客?雷管不知何故光临到了锅炉膛内,雷管产生的剧烈爆炸使其右眼变成了九级伤残。
2005年9月的一天,周生年在公司的锅炉车间象往常一样一刻不停地往锅炉内添加着煤炭,全身挥汗如雨。锅炉里烈焰腾腾,热能源源不断地被输送到生产的各个环节。突然,砰的一声巨响,仿佛炸雷惊起,锅炉内发生了剧烈的爆炸,火舌夹杂着碎物从锅炉口内喷出,只听周生年啊了一下旋即双手捂眼蹲倒在地,血液则顺着手缝流了下来。爆炸声引起公司一片混乱,正常的生产被迫停止。稍后,“120”急救车闪着刺眼的信号灯将周生年送入医院救治。经医生诊断,周生年的右眼在这次的锅炉爆炸中被炸伤,出现“右眼球穿透伤、右眼球内异物、右眼外伤性白内障”等多个严重损害后果,右眼已无法视物,三个月后还须行人工晶体二期植入术。2006年4月,周生年的右眼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
事故的发生给周生年带来了莫大的痛苦,在住院期间,公司领导和工友们多次到医院进行慰问、探望,并告诉他锅炉发生爆炸的原因不是他违规操作所致,而是锅炉用煤中夹杂的雷管爆炸所致,煤炭的生产人徐州红旗煤矿还支付了10000元的治疗款。
周生年出院后,公司安排专人与徐州红旗煤矿交涉处理周生年的受害问题。然而,事情的发展并没有想象中的容易。徐州红旗煤矿虽然在周生年住院期间支付了10000元的治疗款,但并不认可锅炉爆炸的原因是自己生产的煤炭质量问题,双方的谈判最终不欢而散。
2006年6月,周生年委托律师向徐州市泉山区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状告徐州红旗煤矿 出售的煤炭中夹杂雷管发生剧烈爆炸,致其右眼被炸伤,导致九级伤残,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0643.1元
被告徐州红旗煤矿在庭审中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发生爆炸事故时所使用的煤炭是从被告处购买的,该雷管是被告在生产过程中不慎夹杂的还是徐州东方明珠热镀锌有限公司在煤炭运输、储存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致使煤炭中夹杂了其他易爆物品尚未确定。原告在单位从事司炉工,其单位应经常加强对职工的劳动保护和必要的安全教育,以防止职工在生产中发生安全事故,但原告单位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在使用前没有对煤炭中夹杂的杂物进行分拣,这是造成爆炸事故的主要原因,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徐州泉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周生年系徐州东方明珠热镀锌有限公司的司炉工,该公司一直使用被告徐州红旗煤矿生产的煤炭,根据徐州红旗煤矿的煤炭发运汽车司磅单、证人李荣、滕文的证言及事故发生后被告红旗煤矿主动支付10000元治疗款的事实,可以认定造成原告周生年伤害时所使用的煤炭系被告红旗煤矿生产的,该煤炭中含有爆炸物而发生爆炸事故,故被告红旗煤矿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06年9月26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徐州红旗煤矿赔偿原告周生年各项损失7723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