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确立与实践
作者:黄良明 发布时间:2006-11-22 浏览次数:3488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伟大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则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的继承和发展,伟大的实践与科学的理论相伴而生,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深刻分析国际国内形势,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经验,广泛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指明了前进方向。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和内涵
理念是一种宏观的、整体性的理性认知,是上升到了一定层次、一定高度的观念,是系统化、理论化了的价值观和方法论,理念具有历史性、具体性、从属性、能动性等特征。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是人们对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看法和认识,是贯穿于我国整个依法治国实践的指导思想、基本价值和基本要求。作为一个全新的科学理论体系和思想价值观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着以下六个方面的本质:
一是反映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坚持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坚持平等、自由、正义、效率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的价值追求。
二是反映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体现人民主权原则,确认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始终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永恒的价值追求。
三是反映党的领导。新中国法治建设的伟大成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取得的。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党的领导是实现法治的根本保证。
四是反映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特别是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充分体现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思想道德和价值观要求。
五是反映从中国国情出发的原则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和发展必须在吸收人类法治文明和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坚持从中国的经济社会状况、历史和现实状况等国情出发。脱离中国国情,盲目照搬照抄,不仅不会产生积极作用,甚至会产生不良的后果。
六是反映改革创新、与时俱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当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不断适应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始终充满生机活力。
通过这些本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内容。依法治国就是要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经济文化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执法为民是指执法活动要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公平正义是指任何执法、司法行为都要做到合法合理,平等对待,及时高效,程序公正。服务大局就是政法工作要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不断强化服务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措施,为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党的领导就是要深刻认识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坚持加强和改进党对法院工作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基本内容反映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产物。
法治理念虽然属于意识形态的范畴,但它既不是凭空想象的,也不是纯粹理论上的推导,它的生命力在于它来源于实践,同时又能为实践指明方向。新中国民主法治的实践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没有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实践,就没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本质要求都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提炼和升华,是在认真汲取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做出的科学概括和总结。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属于意识形态的范畴,本质上是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人民法院各项审判工作的具体理念,既有重要的联系,也有重要的区别。它以具体的理念为基础,但又高于具体理念,两者之间是"纲"与"目"的关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社会主义法治的全局起着指导和统领作用,其核心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从政治和思想上解决"为谁执法,依靠谁执法,怎么样执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问题。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反映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和原则。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现代法治理念的核心就在于,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是在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为指导,在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科学理念。它以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一般学说为其理论基础,反映和坚持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和原则,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既具有科学性,更具有革命性。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个方面环环相扣,相辅相成,是一个统一、科学的整体,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个多层次的体系。在各种有关法律、法治的理念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处于统领地位,在这之下还有立法理念、司法理念、执法(狭义)理念、守法理念、法学研究理念等居于中位的理念,在这些中位的理念之下,还有更具体的一些理念。如对人民法院而言,在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之下,是社会主义的司法理念,在这之下,又有社会主义的刑事司法理念、民事司法理念、行政司法理念等。
(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个发展的体系。社会主义的法治实践是在不断发展的,我们对社会主义法治规律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当代的法治理念只是反映当代的法治实践,反映特定时期人们对法治规律认识的水平。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发展和人们对法治规律认识的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也将会不断丰富和发展。同时,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和要求也会有新的阐释和理解,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因此,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个开放的发展的体系,我们必须赋予其与时俱进的时代品质,坚持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好地发挥其对法治实践的指引作用。
(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坚持了法治的社会主义原则,也汲取了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它虽然有别于在此之前的一切法治理念,但又是对他们批判的继承,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五个主要内容里面,依法治国、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近、现代以来一切法治理念共有的方面,而执法为民、服务大局、党的领导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所特有的内容,这是表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仅就这些共有的理念而言,其内涵也是既有共通的一面,也有相异的地方,譬如说,同为公平正义,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与其他社会的公平正义有共性,更有个性。我们所讲的公平正义,是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公平正义,是实质上真正的公平正义,是符合人类历史前进方向的公平正义。
三、如何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正如孟子所云:“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是要靠人去执行的,当有明确的法律制度安排时,出于执行的人缺乏正确的法治观念,好的制度也能变坏。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导实践的科学体系,我们要在深入领会其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的基础上,牢固树立和认真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动各项工作的深入、健康发展。
(一)确立和实践依法治国的理念。首先,法院干警要切实增强法治观念,带头学法、知法、守法,提高法律素养,培养尊重和信仰法律的意识,养成法律思维习惯,真正将法律内化于心、外践于行,自觉地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对于一个司法工作者来说,这是实践依法治国理念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最基本的要求。其次,要严格依法办案,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人民法院实践依法治国理念最核心的内容和最直接的体现。这里的"法",不仅指具体的实在的法律规则,而且还指抽象的法律原则和法律所包含的目的和精神。这里的"依法",既指依实体法,也指依程序法,是实体与程序的统一。这里的"事实",既指客观事实,也指法律事实。最大限度地发现客观事实,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下功夫,是司法活动本质的、根本的要求。再次,要依"法"管理、依"法"治院,这也是人民法院实践依法治国理念的一个重要方面。人民法院对审判执行、队伍建设、司法行政、法院改革等方面事务的管理都要依法进行,按规矩办事,用制度管人,把法院的各项工作都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保持工作上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二)牢固树立和认真实践执法为民的理念。一是要解决好工作的价值取向问题,弄清为谁司法,即是以自我为中心、还是以当事人和人民群众为中心,以行使权力为中心、还是以保护权利为中心。执法为民的理念要求我们必须树立以人民群众为中心、以维护权利为中心的价值取向。二是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我国宪法确立的重要原则,更是人民法院实践执法为民理念的重要内容。为此,我们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要始终以保障和维护人的权利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方便群众诉讼,进一步强化文明司法,进一步落实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不断丰富并落实好各项为民举措,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把司法为民的要求落到实处。三是要公正高效司法。这是在最本质和最核心的意义上体现司法为民。司法为民应当是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的统一。如果说一些便民、利民措施是司法为民的形式和手段的话,那么公正高效就是司法为民的内容和目的。四是要增强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落实好人民陪审员等制度,把司法工作始终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三)牢固树立和认真实践公平正义的理念。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生命所在。人民法院实践公平正义的理念,必须坚持"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不动摇,努力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要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要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平等地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诉求,平等地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先入为主,反对特权,防止歧视。二是要坚持法官中立。这里的中立不是讲法官在政治上要中立,而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要摆正自己的位置,与各方当事人保持同等的距离,引导而不是代替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居中裁判,不带任何感情色彩和私心杂念,更不能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三是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出的裁判要充分体现罪刑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平衡、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等原则和精神,避免畸轻畸重,在合法的基础上做到合情、合理。四是要做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既保障当事人实体上的权利,也保障当事人程序上的权利,以审判过程的公正让当事人亲身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并保证裁判结果的公正。五是要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既不能以公正司法为借口,使案件久拖不决,也不能以提高效率为理由,而牺牲公正。六是要认真落实公开审判制度,这既是程序正义的应有之义,也是防止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措施。
(四)牢固树立和认真实践服务大局的理念。司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人民法院而言,服务大局就是要把司法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来定位、来思考、来谋划,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司法工作为大局服务需要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一是服务大局与依法审判的关系。服务大局的前提和手段是依法审判,法院不能脱离于审判职能之外去"服务",否则,就是违反了国家机关职权法定的原则,就是违法。同时,也不能以服务大局为借口,放弃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权,甚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总之,服务大局既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二是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在这一点上,关键是要坚持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部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三是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要坚持法律效果是基础,没有法律效果的裁判肯定没有社会效果,坚决反对为追求所谓的社会效果而牺牲法律效果,甚至违法司法,损害法治原则的错误做法。同时,要在坚持依法办案,保证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克服孤立办案、就案办案的思想,力求达到最好的社会效果,努力实现个案正义与社会正义的有机统一。
(五)牢固树立和认真实践党的领导的理念。从总体上来看,要从四个方面来体现:一是要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在司法工作中的指导地位,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认识、分析、解决司法工作中的问题,在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这是坚持党的领导的一个根本前提。二是要不折不扣、积极主动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工作部署,使之体现在司法工作的每一个方面。三是要自觉地把法院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对于法院工作中的重大情况、重要问题,及时、主动地向党委请示汇报,取得党委的领导和支持。四是要充分发挥党组的领导核心、党支部的战斗堡垒、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对于法院工作中的政治性、方向性、原则性的大问题及其他重大事项,要坚持由党组研究决定。同时,保证审判组织能够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党支部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切实发挥好基层党组织的作用。党员干警要增强党性意识,从严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党章,模范遵守法律,切实发挥政治、业务的影响力和带头作用,体现和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总之,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要严格司法,也要文明司法;既要强调司法的保障和服务功能,也要正确运用好打击和惩罚的功能;既要坚持法律原则,又要坚持实事求是,把握国情,体恤民情,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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