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发现,部分当事人据已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未生效,负责立案审查的法官有时无法查证,从而导致法律文书未生效就进入执行程序,若执行人员不能及时发现则会发生错执,导致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法院的威信。为此,该院认真分析发生此类现象的主要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主要原因

1、当事人不懂法律规定。法律文书落款时间与生效时间、履行期限往往并不一致。法律文书未生效,或者已生效,但未到规定的履行期,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不懂得法律文书生效有关期限规定,急于兑现权利或担心超过申请执行期限。

2、上诉材料周转期间长。一些当事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上诉期届满的最后期限,才将上诉状邮寄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又将上诉状转至一审法院,再由一审法院将上诉状连同一审卷宗一并移送到二审法院,其间有较长的时间差。被上诉方在不知悉对方已上诉的情况下,认为法律文书已生效且已过确定的履行期,即申请一审法院执行。

3、送达时间不一致。少数案件由于当事人未到庭参加宣判或下落不明等原因,导致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不一,甚至相差较长时间,先受送达一方当事人误认为法律文书已生效。

4、立、审、管法官之间脱节。目前上诉案件流转程序是:上诉案件卷宗由承办法官交审管办转交二审法院,二审审结后至退卷给一审审管办有较长一段时间。一审承办法官不知道二审何时审结。一旦发生二审送达当事人不一致情况,一审立案法官、承办法官都难以核实。

二、对策建议

1、加强相关知识宣传。通过审务进社区等活动,持之以恒地开展普法宣传,不断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

2、切实履行释明告知义务。审理法官要充分履行释明义务,告知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具体事项和法律文书生效时间的计算方法,同时细化《上诉须知》的内容,明确载明上述内容。

3、二审与一审加强衔接。(1)二审立案庭应在收到上诉状二日内通报一审(有网络的可上网,无网络的可电传或电话联络);(2)二审案件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结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后二日内通报一审,方式同上。一审法律文书送达后在市内25日内、市外35日内、二审无通报的,方可确认法律文书已生效(当事人未上诉)。

4、制作法律文书生效确认书。由审理案件承办法官在法律文书生效后签发给当事人或发电子信息,当事人据以申请执行的材料中须有法律文书生效确认书,立案法官经审查法律文书履行期确已届满方可立案。

5、严格责任追究制度。承办法官对法律文书生效确认负责,立案法官对审查确认书及履行期负责,执行法官对当事人的异议书审查负责,加大对差错责任的追究力度,从而促使法官增强责任心,减少错立、错执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