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法院召开入册社会鉴定机构管理工作座谈会,会上省法院司法鉴定处有关负责人为年审合格的社会鉴定机构颁发了年审证书,并与新入册省法院鉴定人名册的社会鉴定机构签订了对外委托协议。
  根据最高院有关规定,江苏法院将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行入册管理,在当事人因诉讼需要申请司法鉴定时,法院不再硬性指定鉴定人,而是公开鉴定程序,“还权”当事人自主选择,此举不仅保证了司法鉴定的中立性和鉴定结论的准确性,也保障了司法的公正和效率。为了加强司法鉴定归口管理,2003年12月,省法院成立了入册鉴定机构评审委员会,对2002年进入全省法院鉴定人名册的306家机构进行了年度审查,经评审,全省有291家鉴定机构通过了年审,6家机构因虚假鉴定等情况被从法院鉴定人名册中注销,9家机构被令限期整改,暂缓通过年审。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全省又增252家入册鉴定机构,与上年度不同的是,这次还有20名个人专家也进入了省、市法院鉴定人名册。
  在司法鉴定对外委托管理过程中,法院作为司法鉴定的委托方,既不是社会鉴定机构的主管部门,也不是行业管理部门,如何加强对社会鉴定机构在司法鉴定过程中的管理和监督呢?对此,省法院司法鉴定处处长潘永久介绍说,省法院与入册鉴定机构签订的对外委托协议不仅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还规定了入册社会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鉴定有关规定的罚则,对于不履行义务、违反司法鉴定有关规定、虚假鉴定的入册鉴定机构将“罚其出局”。
文章出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陈良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