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和领域蔓延,从根本上背离了市场经济对公平竞争的要求,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秩序,毒化了政风、行风和社会风气,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已成为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大公害,必须严肃治理。在各机关出重拳治理商业贿赂的今天,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在执行案件中发现的商业贿赂线索不应随便放过,应当商请有关部门处理或移送有关司法机关。

由于现行法律对商业贿赂规定的不明确,致使一些商业贿赂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使得商业贿赂当事人对该类行为肆无忌惮。分析其中原因:

一是经济发展不平衡。经济发展不平衡,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诱发商业贿赂案件的主要经济原因。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处在发展、完善阶段,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还不能有效解决供需矛盾等问题。一些企业和个人在竞争过程中,为了获取利益,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购销商品、交易产权等,从而引发商业贿赂行为。

二是竞争机制不健全。个别经营者为了占领市场或获取高额利润,不惜铤而走险,采用商业贿赂的办法促成交易实现,加上现有的会计制度不健全,现金交易大量发生,假帐现象普遍,案件查处困难。

三是立法不完善。我国法律对商业贿赂犯罪没有明确界定,查办和认定不易,给一些人有可乘之机。例如,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的主体范围过窄,不包括国有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有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和一些自治组织中的人员(如医生、村官等),也不包括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人员和其他单位人员,不利于最大限度地打击商业贿赂行为。

四是司法机关与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等部门的信息交换、协调配合机制相对滞后,利用行政执法机关等社会各界力量发现、举报涉嫌商业贿赂的线索机制还不够畅通,致使许多商业贿赂行为成为“漏网之鱼”。

针对一些商业贿赂行为在法律上处于“两不管”之现状,我们建议:

一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加大经济处罚力度。自己举报的从轻处罚,被别人举报或者被执法机关查出的,从重处罚。同时对举报商业贿赂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重奖。参与贿赂的双方,加大经济上的处罚力度,或吊销其营业执照,使其没有财力再进行商业贿赂或面临丧失市场经营资格的危险,从而不敢轻举妄动。

二是完善相关立法,将一些目前游离于法律规范之外的商业贿赂行为纳入商业贿赂犯罪范畴,并且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建议加大罚金刑的处罚,让商业贿赂双方在钱财上占不到任何经济上的便宜。

三是畅通沟通渠道,实现信息共享。各有权查处商业贿赂的机关要互通有无,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共享。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商业贿赂线索的,应及时将信息传达给有关部门,决不能让商业贿赂双方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