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裁判的方法
作者:孙智勇 发布时间:2006-09-11 浏览次数:3040
裁判方法是法官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进行裁判的方法论问题,是构建事实、法律和裁判的桥梁。
一、裁判方法的今日之惑
理性的裁判是法治的需要,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但在目前司法实践中,一些非理性的做法逐渐成为裁判方法的主流,它们以温情主义的方式出现,使法律缺少利剑的锋芒,失去评判的价值,丧失理性的光彩,使法与情之间产生暖昧的纠缠,使法律在实施中脱离了自身的特点,呈现媚俗化的趋势。
1、极端调解主义倾向
《民诉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该条在内容上有三层含义,一是当事人自愿,二是事实清楚,三是分清是非。这三层意思同时具备,构成调解成立的条件。法律规定是科学而严谨的,它所包含的三层含义体现了法律自身所具有的评判是非标准的特质,这种严谨合法的调解是健康的,是我们应该提倡的。而司法实践中的极端调解主义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不管案情适合不适合强调解,二是不管当事人是否愿意硬调解,三是是非不分胡调解,四是事实不清瞎调解。这种片面追求案件调解的做法是法治发展进程中严重的目光短视,负面影响极大。它一是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界线,使法官不代表法律使者的形象,而成为戴着道德面具的乡村智者。二是以损害一方利益(非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使人认为法律(院)也是和稀泥。三是是非不清的调解混淆了是非观念,产生了恶劣的法律评判效应。四是由于广泛地、大力地或极端地号召调解,淡化了法官严格判决裁判的功能,这样,法官独立进行法律思维的能力就可能退化,法官公正司法的积极性就可能被挫伤。因此裁判中的极端调解主义倾向应引起我们高度警惕。
2、裁判结果迁就倾向
在目前的裁判实践中,无原则的迁就一方当事人的裁判案例比比皆是。如一起损害赔偿案,法院判决原告胜诉获赔,但因判决获赔的数字未达到原告的心理要求,原告即四处上访,在国家机关以上吊、喝药等方法相威胁。面对此情此景,上级党政部门又施加压力,迫使法院重新做出达到原告心理要求的判决。而此时,被告对二次判决(审判监督程序中的重判)结果又不满意了,又到人大、政府上访,致使法院的执行工作无法实行。在审判实践中,一类是法院自己“审时度势”迁就当事人的,一类是法院迫于上级权力部门压力使裁判结果迁就当事人的,总而言之,都属裁判结果迁就爱闹事或善于闹事一方的现象。
3、片面理解政策导致裁判者的无所适从
现在,党中央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蓝图,法律应该为这个蓝图的实现去发挥它应有的作用。但是从行政部门到司法部门,对政策的理解出现了一种泛化的、片面的倾向。比如说,“群众利益无小事”,原意是中央号召国家机关不要忽视、而要认真解决群众在某一部门内反映的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有关群众切身利益的事,而现在很多部门的做法让人理解为:只要群众反映,谁不管就是不关心群众利益,而忽视了部门和职权的界限。所以就形成了许多事行政不像行政、司法不像司法的混乱局面。在司法实践中导致出受政治影响极大的裁判者在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之间徘徊的无所适从现象。
二、裁判方法的使用构想
在司法改革领域,追求理性的裁判和裁判的理性就是在追求司法上的公正与效率,因为理性的裁判才是最公正的。而要追求理性的裁判就是要在审判实践中摒弃媚俗的裁判方法,并从思想深处消除其影响,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来指导我们的审判实践。
1、确立法官独立审判制度
审判权,实质上就是法官代表国家行使的对争执双方的争议给予法律上居中裁判的权力。要保证公正地裁判,法官只有在法律所赋予的、独立的、有威慑力的权力下,以权力支配者的身份超然出现,依靠自身的良知和对法律的信仰,才能得以实现公正。这种法律信仰和外部权力真正能使法官感受到“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的精神体验时,法官才能以大无畏的精神状态敢于义无反顾的公正行使其裁判权。即表明司法独立就是法官独立,因此确立法官独立审判制度应是司法改革的基本期待。
2、确立法官人身保护制度
法官法第八条第七款规定:“法官的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由于法官保护机制的缺失和现有机制的执行乏力,导致裁判者缺乏勇于依法裁判的精神动力,因为勇于依法裁判所导致的个人人身安全风险无人承担,法官只能自己默默承受。
正是因为依法裁判所招致的安全危机正在成为法官心理上的不能承受之重,这也就不难理解裁判者和争讼者之间经常形成不正常的、难以割舍的拟或爱恨交织的奇怪的人际关系(个人因素的腐败除外),从而形成裁判上的浮摇不定和优柔寡断,为枉法和徇私留下了极大的时间空间和活动机会,形成了裁判上的不公和司法上的腐败。而这种结局往往又给社会产生法律信仰危机,形成整个司法领域内的信仰缺失和司法对社会影响力降低的恶性循环。因此,健全并落实法官人身保障制度刻不容缓。
3、健全藐视裁判的惩罚制度
藐视裁判现象的层出不穷,可以理解为民众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贫乏等等,但长期惯以这种理由明显是不负责任的说法。社会总是要进步的,如果公众法律意识不能随社会的发展而前进,其结果必将影响社会前进的脚步。因此,需要一种强制力来促进和引导公众的意识,树立司法裁判权威。
藐视裁判现象的不断涌现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对该现象制度的缺乏和现有制度的实施力度太小。藐视裁判的现象类型很多,纵观我们周围,近年来上访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就是我们对无理上访的当事人的无原则迁就而形成的负面社会效应。有许多人上访的问题,经法院对原案卷的审查,发现裁判并无瑕疵,而是当事人的单方无理请求得不到满足。在上级部门指令解决的压力下,法院做出了无奈的选择,尽量满足上访户的要求。其结果是给整个社会形成“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恶劣影响,使法院的执法步履艰难,法官不敢公正裁判。这种现象给国家造成沉重的负担,使司法部门不能依法履行其职能,因此健全制度,加大惩罚力度是除此症状的一个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