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一小学生参加“团体学生健康综合保险”后受伤,在获得肇事方支付的医疗费等赔偿后又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其能否获得双重赔偿?日前,徐州市丰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后,给出了明确答复:肇事方虽已赔偿,但保险公司仍应按照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受害人可得到双重赔偿,依法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赔付原告王晓冬住院医疗保险金17260元。

2005年6月21日中午1时许,徐州市铜山县大庙镇农民孟汝刚驾驶普通正三轮摩托车途径丰县时,在丰县县城北外环路将上学途中正常行走的丰县凤城镇宝?厮滦⊙а?生王晓冬刮撞致伤。该事故经丰县交警大队认定,孟汝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受伤后,王晓冬在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医疗费19486.02元。因孟汝刚拒不支付医疗费,王晓冬于2005年7月向丰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年10月经法院主持调解,由孟汝刚赔偿王晓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5万元。2006年5月王晓冬又在医院施行了第二次手术治疗,支出医疗费4151.70元。王晓冬因交通事故受伤共花医疗费23637.72元。

法院查明,2004年9月丰县凤城镇宝?厮滦⊙?统一为全体学生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丰县财产保险公司)办理了“团体学生健康综合保险”,每人缴保险费29元,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项目包括残疾给付最高赔付3000元,身故给付最高赔付3000元,意外伤害门诊医疗最高赔付1000元,住院医疗给付最高赔付60000元。王晓冬缴纳了29元保险费。《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意外住院或90元以后疾病住院治疗符合卫生、医疗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规定,直接用于治疗支出的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给付,累计不超过60000元,即人民币1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50%,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6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70%,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80%,30000元以上部分90%。2005年6月王晓冬受伤后,其所在学校向丰县财产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答应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处理后再理赔。2006年5月,王晓冬的父母要求丰县财产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但其理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态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其以肇事方已赔偿、公司不再负赔偿义务为由不予理赔。王晓冬遂起诉至法院,保险公司则辩称“团体学生健康综合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性质,适用损害填补赔付原则,如被保险人医疗费已从第三人得到赔偿,保险人不再给付保险金,若保险人支付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则应将向第三方追偿权转移给保险人,现医疗费已由肇事方赔偿,故保险公司不应再支付医疗保险金,否则投保者就是“不当得利”。对此,王晓冬的代理人反驳道,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从法理上表明被保险人可以获得两个以上赔偿,王晓冬在享有肇事方的人身损害赔偿权利的同时,仍然享有保险公司的合同约定的权利,这两项权利都是基于法定事由依法律和合同取得的,不属“不当得利”;同时,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支付保险金应以“定额赔付”为原则,与责任险适用的“损害填补赔付”原则有所区别。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晓冬与被告丰县财产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医疗费用保险是以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支付医疗费为保险事故的保险,是一种健康保险,该种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自然人的生命或健康,其可保利益无法估价,我国现行保险法律、法规规定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在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因第三者的行为发生保险事故和事件后,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对致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应负责的第三人,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换言之,由于第三者侵权行为造成被保险人受伤,第三者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仍按照人身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故丰县财产保险公司辩称王晓冬已从致害人获得医疗费赔偿,其不予赔偿的理由有悖于法律。根据原被告双方对住院医疗保险金赔付时按分级累进、比例的约定计算,丰县财产保险公司应给付王晓冬医疗保险金17260元。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已经获得肇事方赔偿而依据所谓保险的补偿原则为由予以拒赔的案例。从表面来看,原告王晓冬似乎得到了两份赔偿,但事实并非如此。应该说,小学生王晓冬从肇事方得到的医疗赔偿属于民事侵权赔偿,而从保险公司得到的赔偿属于保险合同规定的权利。后者属于保险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的履行问题,一方不履行合同就要承担合同违约责任。《保险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具体到本案,保险公司只有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而没有向交通肇事方追偿以弥补自身损失的权利。相反,被保险人既具有请求保险公司理赔的权利,也拥有向交通肇事责任人要求人身伤害赔偿的权利,两者互不矛盾。